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成立紀念日、藏曆新年、春節升掛國旗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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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區成立紀念日、藏曆新年、春節升掛國旗的決定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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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0年11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自治區成立紀念日、藏曆新年、

春節升掛國旗的決定

(1990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

  一、自治區內每個公民和組織都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遵守關於國旗的製作、升掛和使用等有關規定,尊重和愛護國旗。

  二、自治區成立紀念日、藏曆新年和春節,自治區內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民管小組)、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升掛國旗。

  三、自治區內各少數民族和各地市的重大傳統節日,舉行慶祝活動時,可以在主要活動場所升掛國旗。

  四、幾個國家機關或人民團體同在一個院(樓)辦公的,可以統一升掛一面國旗。

  五、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對國旗的製作、升掛和使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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