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在全區暫不實行差額選舉實行等額選舉的決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在全區暫不實行差額選舉實行等額選舉的決定
制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在全區暫不實行差額選舉實行等額選舉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西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7年12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在全區暫不實行差額選舉實行等額選舉的決定

(1987年12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遵照民族區域自治法關於「必須切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為了從我區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貫徹民主選舉的原則,自治區第四屆人大常委會決定:在西藏自治區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選舉產生的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組成人員,暫不實行差額選舉,一律實行等額選舉。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