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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百姓自鑄農器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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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百姓自鑄農器詔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07

富民之道,莫尚於務農;力田之資,必先於利器。器苟不利,民何以安?近聞諸道監冶所賣農器,或大小異同,或形狀輕怯,才當墾辟,旋致損傷。近百姓秋稼雖登,時物頗賤,既艱難於買置,遂抵犯於條章。苟利錐刀,擅興爐冶,稍聞彰露須議誅夷。緩之則贍國不充,急之則殘民轉盛。加以巡檢節級,騷擾鄉閭,但益煩苛,殊非通濟。欲使上不奪山川之利,下皆遂畝畝之宜,務在從長,庶能經久。自今後不計農器燒器動使諸物,並許百姓逐便自鑄。諸道監冶,除依常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並器物外,隻管出生鐵。比已前價,各隨逐處見定高低,每斤一例減十文貨賣。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揀。巡檢節級勾當,賣鐵場官並鋪戶等,一切並廢。鄉村百姓,隻於係省秋夏田畝上,每畝納農器錢一錢五分足陌,隨秋夏稅二時送納去。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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