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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決小兒獄御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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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決小兒獄御劄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2

朕聞堯舜有恤刑之典,貴務好生;禹湯申罪己知過。今月七日據巡簡軍使渾公兒口奏,稱有百姓二人,以竹竿習戰鬥之事。昨朕初聞奏報,實所不容,率爾傳宣,令付石敬瑭處置。今旦安重誨敷奏,方知悉是幼童為戲。載聆讜議,方覺失刑,循揣再三,愧惕非一。亦以渾公兒誑誣頗甚,石敬瑭詳覆稍乖,致人當枉法而殂,處朕於有過之地。今減常膳十日,以謝幽冤。其石敬瑭是朕懿親,合施規諫,既茲錯誤,宜示省循,可罰一月俸。渾公兒決脊杖二十,仍削其在身職銜,配流登州,常知所在。其小兒骨肉,各賜絹五十匹,粟麥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兼此後在朝及諸道州府,凡有極刑,並須子細裁遣,不得因循。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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