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詳定御史班位奏
外觀
當台新除三院御史,授上日職事先後,去元和十二年御史台奏請應除御史職事,但據上日為先後,未上日不得計月數者。準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個月,不在此限,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內先後為定。臣伏以御史除官之時,據來處各有遠近,若據一月便為懲創,恐乖舊例,殊未合宜。伏緣台司職事,各有定分,先後次第,不可逾越。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後,須係到日,則院長本職,翻然在下,制寘錯亂,無所遵承,行之累年,轉見其弊。伏請自今以後,三院御史職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後為定,以後赴職稽慢量道路遠近,則台司別具名聞奏。須議懲責,豈止顛倒職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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