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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超選朝官能活冤獄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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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超選朝官能活冤獄奏
作者:趙遠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861

臣伏睹長興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敕:「州縣官在任日,有覆推刑獄公事,雪得冤獄,活人性命者,準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節文,便許非時參選,特與超資注官,仍賜章服者。宜令諸道州府,凡有雪活冤獄州縣官等,依元敕點簡,給付公憑。本官自齎赴刑部投狀,委刑部據狀追取本道雪活公案參驗。如事理合得元敕,便仰給付優牒。此蓋道宏激勸,務絕罔欺。在酬獎以甚優,期刑殺而無濫。」臣詳元敕,隻言州縣官員所許加恩,未該內外職掌。臣又詳前後請給優牒人等文案,若係雪冤屈,本道尋合奏聞。例過五年十一月,本人方來論請,須卻尋追文案,勞擾公方,於事難明,於理未當。伏惟皇帝陛下體堯仁而禦,敷舜德以臨民。大闡化條,克修刑政。旁詢闕典,用整宏綱。功必賞而罪必誅,善者進而能者勸。起今後,但能雪活冤獄,不限在朝識司,亦乞量加旌賞。應關諸道州縣官員,雪活冤獄不虛,委逐處長吏抄略指實案節,先具奏聞。所付本人憑由,官滿到京,便於刑部投狀,不得隔越年歲,方可論訴功勞。庶內外以皆同,使期程而有守。廣亭毒好生之道,盡高低察獄之明者。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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