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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館日曆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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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館日曆狀
作者:歐陽修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廬陵文鈔/06

右臣伏以史者,國家之典法也。自君臣善惡功過,與其百事之廢置,可以垂勸戒、示後世者,皆得直書而不隱。故自前世有國者,莫不以史職為重。伏見國朝之史,以宰相監修,學士修撰,又以兩府之臣撰時政記,選三館之士當升擢者乃命修起居注。如此,不為不重矣。

然近年以來,員具而職廢,其所撰述簡略遺漏,百不存一,至於事關大體者,皆沒而不書,此實史官之罪而臣之責也。然其弊在於修撰之官,惟據諸司供報,而不敢書所見聞故也。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僚修纂,然聖君言動有所宣諭,臣下奏議事關得失者,皆不紀錄,惟書除目、辭見之類,至於起居注亦然,與諸司供報公文無異。修撰官只據此銓次,係以日月,謂之日曆而已。是以朝廷之事,史官雖欲書而不得書也。

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又不可得也。加以日曆、時政記、起居注,例皆承前,積滯相因。故纂錄者常務追修累年前事,而歲月既遠,遺失莫存。至於事在目今,可以詳於見聞者,又以追修積滯,不暇及之。若不革其弊,則前後相因,史官永無舉職之時,使聖朝典法遂成廢墜矣。臣竊聞李元昊自初僭叛至復稱臣,始終一宗事節,皆不曾書。亦聞修撰官甚欲紀述,以修纂後時,追求莫得故也。其於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詔修時政論、起居注之臣,並以德音宣諭、臣下奏對之語書之。其修撰官不得依前只據諸司供報編次除目、辭見,並須考驗事實: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儂智高,文彥博等破王則之類;其貶某職者坐某罪,如昨來麟州守將及并州龐籍緣白草平事,近日孫沔所坐之類,事有文據及跡狀明白者,皆備書之。所以使聖朝賞罰之典,可以勸善懲惡,昭示後世。若大臣用情,朝廷賞罰不當者,亦得以書為警戒。此國家置史之本意也。至於其他大事,並許史院據所聞見書之,如聞見未詳者,直牒諸處會問,及臣寮公議異同、朝廷裁置處分並書之。已上事節,並令修撰官逐時旋據所得錄為草卷,標題月分,於史院躬親入櫃封鎖,候諸司供報齊足,修為日曆。仍乞每至歲終,命監修宰相親至史院,點檢修撰官紀錄事跡,內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職者,奏行責罰。其時政記、起居注、日曆等,除今日以前積滯者不住追修外,截自今後,並令次月供報,如稍遲滯,許修撰官自至中書、柩密院催請。其諸司供報拖延,及史院有所會問,諸處不畫時報應,致妨修纂者,其當行手分,並許史院牒開封府勾追嚴斷。其日曆、時政紀、起居注,並乞更不進本。所貴少修史職,上存聖朝典法。此乃臣之職事,不敢不言。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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