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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女子為強暴所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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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女子為強暴所污
作者:胡適
1920年6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胡適來往書信選
本文收入《胡適文存》時未經發表,後收入《胡適來往書信選》上冊,中華書局1979年版。從信後所署日期知寫於1920年6月22日。

蕭先生原書:

……學生有一最親密的朋友,他的姐姐在前幾年曾被土匪擄去,後來又送還他家。我那朋友常以此事為他家「奇恥大辱」,所以他心中常覺不平安;並且因為同學知道此事,他在同學中常像是不好意思似的。學生見這位朋友心中常不平安,也就常將此事放在心中思想。按着中國的舊思想,我這位朋友的姐姐就應當為人輕看,一生受人的侮慢,受人的笑罵。但不知按着新思想,這樣的女人應居如何的地位?

學生要問的就是:

(1)一個女子被人污辱,不是他自願的,這女子是不是應當自殺?

(2)若這樣的女子不自殺,他的貞操是不是算有缺欠?他的人格的尊嚴是不是被滅殺?他應當受人的輕看不?

(3)一個男子若娶一個曾被污辱的女子,他的人格是不是被滅殺?應否受輕看?


(1)女子為強暴所污,不必自殺。

我們男子夜行,遇着強盜,他用手槍指着你,叫你把銀錢戒指拿下來送給他。你手無寸鐵,只好依着他吩咐。這算不得懦怯。女子被污,平心想來,與此無異。都只是一種「害之中取小」。不過世人不肯平心着想,故妄信「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謬說。

(2)這個失身的女子的貞操並沒有損失。

平心而論,他損失了什麼?不過是生理上,肢體上,一點變態罷了!正如我們無意中砍傷了一隻手指,或是被毒蛇咬了一口,或是被汽車碰傷了一根骨頭。社會上的人應該憐惜他,不應該輕視他。

(3)娶一個被污了的女子,與娶一個「處女」,究竟有什麼分別?

若有人敢打破這種「處女迷信」,我們應該敬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