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近日風化之壞及其挽救之法
民國二年二月二日,余自粵返滬,候船香港,旅舍臨海。波濤澎湃,星月皎潔,閒居無聊,手日報讀之。見某報載有自由女現形記,某某報屢載自由男自由女紀事。作而嘆曰:天下之事,適中為善,過則為惡。風化之壞,良可慨嘆。然有風化之責者,或倒行逆施,躬冒不韙;或舍本齊末,徒弄筆舌。是二者善惡是非,雖迥不同,而其無益於風化則一也。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有欲方有希望,有希望方有進步。社會實賴人慾以生存,以進化,欲固可厚非哉。苟其無害,聽之可也。或雖有害,而禍不及於社會國家,則亦聽之可也。無如慾念太甚,精力財力日力,消耗於隱隱之中。兒女情長,英雄氣短。強者弱,富者貧。雖至愚未有不知其非也。知其非而犯之者累累,果何故哉。豈人之性惡歟,抑亦有所以導之者歟。
余據所見聞,敢下斷語曰:實有所以導之者也,家庭導之,社會導之,大人先生導之。夫欲本賦之於天,導之以善,猶時有踰越範圍之憂,況導之以惡哉。
所謂家庭導淫者有五。髫齡子女,仍與同室。自謂子女不識不知,實則業已禍之。一也。姬妾眾多,甚或出身勾欄。子女成童之際,偏獲最不良之模範。二也。童僕女婢,情竇初開。教淫誘姦,時有所聞。三也。子弟嬌養,婢媼伴臥。頑婢淫嫗無論已,即使貞正不苟,而電氣摩感,迫開情竇。四也。讕言穢語,習與性成。五也。所謂學校導淫者有四。聚無數氣血未定之男女,有一頑劣便足引壞無數。一也。寄宿人眾,舍監疏忽,胡言亂語,甚至同性相奸。二也。〈同性相奸不唯男校有之,女校亦然。余確知之,特不願宣示校名,損人名譽耳。辦學者尤當注意也。〉執事人員,或言談笑謔,或宿娼妓吃花酒,皆足導學生於淫。至女校執事人,與學生有暗昧情事,或本因漁色而辦學,其罪更不容誅矣。三也。〈最近廣東曾封閉一校,即辦學漁色者也。〉華服敷粉,競尚修飾。主其事者不唯不加禁抑,或更以身作則。此風女校極盛,男校亦不免焉。商埠都會,女學生與妓女,實難判別,無怪人之指摘。日前某粵報短評,言近日少年無不衣裳楚楚,冀奔走自由女之後而得其一睞。又言近日少年尾自由女後,裝腔做勢,尚覺可觀。然置之文墨場中,已覺毫不足取。若令任事,則更無所能矣。此語雖嫌稍虐,然按之實際,非盡虛語。此學校之過,亦社會風尚之過也。蓋吾國今日之社會,有飲食男女之事,無高尚壯美之風。夫人心不可無所寄。公餘之暇或事運動,或事音樂,散步公園,閱覽書報。勞動疲其筋骨,格言動其心性,或可冀放心之少收。吾國素無此種設備,於是消遣之法,僅飲食男女及鴉片賭博耳。曩者禮教之說,深入人心。即有盪軼,深畏人知。邇來自由之說,以訛傳訛。於是桑間濮上之行,行於稠人廣眾之中。夫畏人知而密行之,其害僅及一己。不畏人知而公然行之,則人人羨慕,人人效尤,其患不堪設想矣。益以吾國男女之防素嚴,一旦弛防,則飢不擇食,破蕃抉籬,奸詐欺騙,紛紛起矣。於是視苟合如倫常,視離婚如拆夥。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實則只可謂之一男多女,一女多男,蓋不成其為夫婦也。〉豪傑偉人提倡於上,乳臭男女響應於下。由今之道,無變今之俗,國亡種滅,可翹足待也。吾人常謂日本為淫國,然較之吾國今日,尚有一日之長。蓋彼盡力當兵講學,以餘力肆淫。吾國自由男女,殆專力為此,不顧其他也。〈古謂英雄好色才子風流,今則好色風流而不英雄才子也。嘗見極不通之情書,自命風流可發一笑,尤堪一哭也。〉然則如之何。曰:是不難,亦唯於教育注之意而已。條述於下。
(甲)着家庭教育淺說,各處宣講,或刊送,詳述飲食衣服運動起居之事。其要有五。飲食宜擇少刺激者。茶酒等類,不宜多食。一也。衣服寧薄勿厚。二也。獎勵運動。三也。自幼養成獨眠之習慣。四也。家中勿用婢童,僕人傭婦宜擇老成者。五也。
(乙)注意學校管理。其要有六。校舍宜擇清曠之地,勿近紛華之場。一也。管理宜嚴,有寄宿舍者尤宜從嚴。二也。養成自治之風。三也。講生理及修身時,說明衛生修己之道,尤須校長教員為之模範。四也。課外閱覽之書,宜慎為選擇。五也。出外必着校服。六也。飲食運動與甲同。
(丙)改良社會。一面由國家取締之。如禁演淫戲,內地花鼓戲及天津戲園男女合演尤壞。禁售淫書。妓寮強令設於一街,未成年者及學生,強制不許涉足。
(丁)宣講生殖之理及淫亂之害。如害於衛生,害於家庭,害於經濟,害於國家等。
(戊)提倡優美壯美之遊戲。如運動演說音樂公園等。吾國舊有者如弈,如字畫,如弄骨牌等,皆可提倡者也。
吾所云云,皆至正至淺之法,純從利害一方面計,非如腐儒空談名節也。即無風化之害,亦當行之,不過於今尤急耳。或謂淫亂之人究竟不多,不可一概而論。余曰:不然。正因其不多,而挽救愈不容緩也。蓋淫亂有已形者,有未形者。彼未形者,豈皆無慾念哉。或膽小而不敢,或顧名譽而不肯,或因防閒而不能。一遇外誘,其禍立見。蓋是皆客觀的克制,非主觀的克己。蓋非心有所寄,或真明其利害,終無主觀的克己也。
余著論竟,復讀一過。覺意思不甚明晰,恐讀者誤會,或反益社會之退化。今更假或問,作余談數則,以明吾志。
或問如君之言,自由結婚,不可行乎?曰惡。是何言也。結婚不自由,社會終無由進步。但須明定界限,年歲。一也。未結婚約前之交際法。二也。將訂婚約時之手續。三也。草草苟合,豈真自由結婚哉。
然則離婚奈何?曰:離婚亦無不可,但必須真有不能相處之理由而後可言離婚。若輕易言離,徒留精神之痛苦,大不可也。
然則孀婦當守節否?曰:聽其自己。孀婦再醮,人情之至正,猶之男子之續娶也。若不願再醮,則亦不可強之。
吾國習俗:不自由結婚,不離婚,不再醮,有利否?曰:有利。少年男女閱世尚淺,人之情偽不能盡知,加以當局者迷。故歐美諸國騙婚之事,時有所聞。父母苟非昏憒,苟非別有心腸,斷不肯害其子女為配怨偶。況父母年歲較多,閱歷較深,不如少年之易受騙也。夫婦離婚,為人世至痛苦之事。故西國常有一造強離,一造自殺者。即彼願離之一造,清夜自思,精神上詎能免痛苦耶。況既可離婚,則時時為備。不免見利則合,見害則離。若不能離婚,則一與之齊,利害共之,關係切而情誼自濃也。
孀婦強半生有子女。為子女教育計,自以其母不再醮為善。此其一。下等社會,向許再醮,致時有謀害本夫以圖再醮之舉。世族之家,鮮有此事,以其不能再嫁也。此又其一。但強制不許再醮,甚或過門守節。青春少婦,抑鬱以終。強制有人,贍恤無主。至謂失節事大,餓死事小。此則大背人道者也。
或問筆記小說,有女子失身以救其父母,婦人失身以救其夫婿翁姑,孀婦失身以救其子女。某國婦人有失身為國探敵之事,於道德無虧乎?曰:無虧。吾斤斤於風化之善惡,為個人;為社會;為國家之利害計,非空言名節也。若為一己名節,坐視其父母夫子國家之亡而不救。即至貞節,抑亦非人類矣。庸俗不察,婦女偶履嫌疑之地,每至以死殉之。知有名節而不知有家庭國家社會,甚至逼死女媳以求貞烈之名,此又風化之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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