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機密事,即可面奏。餘所訴事,以法施行。有投誹訕之書,其受及讀者皆棄市。〈〔《遼史》六二《刑法志》。〕〉
本遼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