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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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36年) | 警察服制條例 立法於民國66年1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77年11月15日 1977年11月24日 公布於民國66年11月24日 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935號令 |
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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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第三條
-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第四條
-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五條
-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 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暨附圖
第六條
-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官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義勇消防警察等人員,其服式與標識,得依需要由內政部定之。
第七條
- 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