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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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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36年) 警察服制條例
立法於民國66年1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77年11月15日
1977年11月24日
公布於民國66年11月24日
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935號令
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76年)

中華民國 2 年 7 月 18 日 補登於《政府公報》第四百三十一號
中華民國 26 年 6 月 4 日 制定39條
中華民國 26 年 7 月 2 日公布國民政府第 543 號訓令制定公布全文 3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13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6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66 年 11 月 24 日公布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935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第6條
修正第5條附件
中華民國 76 年 12 月 4 日公布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4008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第6條
修正第5條附件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2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件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5條附件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30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040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之附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5條
刪除第5條附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501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一條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第三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第四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暨附圖

第六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官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義勇消防警察等人員,其服式與標識,得依需要由內政部定之。

第七條

  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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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暨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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