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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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8月27日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重點規範和倡導的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推進、獎懲並舉、重在養成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宣傳、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重點規範和倡導的行為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言語文明,禮貌待人;
(二)在公園、廣場、飯店等人流密集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赤胸裸背,不脫鞋晾腳;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臥或者放置隨身物品妨礙他人;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使用自動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
(五)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擁擠、不加隊、不越標線;
(六)不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館喧譁和大聲接打電話;
(七)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八)在公共場所進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娛樂活動,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電梯間、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非禁煙場所有未成年人、孕婦在場時不吸煙;
(二)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士專用衛生設施;
(三)開展野外徒步、宿營、垂釣和觀看演出等活動,自行清理廢棄物;
(四)自覺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不瀏覽、操作手持電子設備;
(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騎行平板車、平衡車等非交通工具;
(三)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和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四)非機動車不得加裝遮陽篷(傘);
(五)駕駛車輛通過積水、揚塵路段,減速慢行,防止濺污他人;
(六)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禮讓行人,行人安全快速通過;
(七)車輛未使用充電設施進行充電時,不得停放在充電專用停車位;
(八)不將車輛持續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費停車泊位超過三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推進文明鄉村、文明社區建設:
(一)不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二)不違規占用河堤、道路或者其他公共空間種植、養殖;
(三)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不索要高價彩禮,抵制鋪張浪費、惡俗鬧婚、薄養厚葬等陋習;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在城市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不虐待、遺棄犬只;
(二)攜犬出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不超過一米五的束犬鏈(繩)牽引;
(三)不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博物館、商場、飯店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導盲犬、扶助犬等特種犬只除外;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主動避讓他人;
(五)攜犬人即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第十三條 市場經營主體應當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做虛假宣傳,不售賣假冒偽劣產品,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推銷商品,不妨礙公共秩序。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理性表達,積極傳播正能量,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得散布他人隱私,不得利用網絡從事侵害他人名譽的活動。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並主動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應當理性點餐,文明用餐,不酗酒,不浪費。
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扶持,敬老愛幼。長輩應當以身作則,傳承良好家風,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鄰里之間應當和睦相處,相互尊重文化習俗,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居民、村民應當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主動參與社區、鄉村的美化、清潔等公益性活動。
第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二十一時至次日六時、冬季每日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
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七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修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推廣使用節水設施,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水杯。辦公樓道照明逐步替換使用自動啟閉感應燈。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物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閒置物品再使用。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公益慈善活動,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報警、急救的人員撥打緊急電話,並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
第二十一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器官組織、遺體。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採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見義勇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設置文明行為宣傳欄,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傳播文明行為,監督不文明行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移動端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登、播出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引導和激勵文明行為,培養學生良好行為習慣。
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醫療機構、紅十字會組織應當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急救技能普及培訓,提升公民緊急現場救護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統籌安排資金,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停車場規劃和建設,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包括立體、地下停車場在內的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開發臨時停車場所、泊位。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新建和改造公共廁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車站、醫院、商場、旅遊景區、體育場館、政務服務大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規定建設母嬰室、第三衛生間,配備便民設施設備等。
第三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廁所、文化體育和科教等內部設施。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服務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流動圖書館和公共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本單位場所或者家庭住所設置圖書室、讀書角等閱讀區域,開展圖書、音像製品、數字化閱讀資源的交換、捐獻、贈與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於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三十三條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方式投訴、舉報。負責處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答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下列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駛離;拒不駛離或者駕駛員不在現場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駛離;拒不駛離或者無法駛離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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