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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督導及考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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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督導及考核作業要點
台財促字第11025521550號函
中華民國財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10月19日
2021年10月19日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之督導及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督導範圍為依本法辦理之履約中案件,並以具指標性、履約異常案件優先辦理。

三、為辦理督導,由本部視個案履約情形組成督導小組,成員由本部推動促參司人員兼任。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辦理督導作業前,由本部書面通知主辦機關提供個案執行情形。

督導採會議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五、督導會議後,由本部作成紀錄送主辦機關。

督導案件有待改善事項,主辦機關應依限改善。

六、本要點考核對象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主辦機關。

七、本部為辦理考核,應組成考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考核事宜,由本部高階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協助綜理考核事宜,由本部高階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具工程、法律及財務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三年,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外聘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內派委員。

前項派(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辦理考核作業前,由本部訂定考核計畫,並函送受考核機關於規定期限內整備及提送相關資料。

考核採會議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九、考核項目如下:

(一)促參推動成效。

(二)促參案補助款執行情形。

(三)促參獎勵金運用情形。

(四)興建營運管理情形。

(五)履約爭議處理情形。

(六)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辦理情形。

考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標準,由本部定之。

十、考核成績依分數分為下列四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甲等。

(四)未滿七十分者為乙等。

考核成績由本部函送受考核機關,並將優等以上者公開於本部資訊網站。

十一、考核成績優良之主辦機關相關作業人員,敘獎基準建議如下:

(一)特優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記功一次,獎勵點數總額以三十點為限。

(二)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二次,獎勵點數總額以二十六點為限。

(三)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獎勵點數總額以二十二點為限。

受考核機關得考量促參個案計畫對考核成績貢獻度及敘獎衡平性,斟酌另予執行機關(構)承辦單位人員獎勵。

十二、本部辦理督導及考核,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

十三、督導及考核所需經費由促參業務項下之業務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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