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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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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民國102年1月4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2013年1月4日
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令發布訂定全文 19條;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署長和副署長職責)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研究委員權責)

研究委員辦理關務政策及制度等專案之研究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各組、室)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通關業務組,分六科辦事。

三、關務查緝組,分六科辦事。

四、調查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五、稅則法制組,分五科辦事。

六、關務資訊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統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督察室,分四科辦事。


第 6 條(綜合規劃組)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關務相關業務之執行及國際組織活動之參與。

二、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三、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五、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

六、特別關稅相關事項。

七、關稅配額政策及法令之研擬。

八、優質企業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通關業務組)

通關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稅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進口、出口、轉口、轉運貨物(櫃)通關業務。

三、快遞貨物通關業務。

四、郵遞物品通關業務。

五、出、入境旅客行李通關業務。

六、通關相關業者管理法規訂修之研議。

七、規費之徵收、代徵及邊境管理代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通關業務事項。


第 8 條(關務查緝組)

關務查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查緝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內外情資蒐集、分析、交流及走私漏稅密報案件之處理。

四、廠商風險管理基準之訂定、維護及執行,進出口報單篩選系統、其他風險資料庫與風險系統之建置、維護及運作。

五、風險分析、貨物移動安全及廠商守法評估作業。

六、邊境安全相關計畫之執行及督導。

七、緝毒犬培育及訓練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緝毒犬隊及嗅源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關務查緝事項。

第 9 條(調查稽核組)

調查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估價制度及法令之研擬。

二、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之蒐集、調查及建置。

三、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案件之處理。

四、稽核業務之規劃、選案交查及欠稅案件之追蹤管控。

五、其他有關調查稽核事項。


第 10 條(稅則法制組)

稅則法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稅稅率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進口稅則分類疑義之解釋及各關進口稅則預先審核案件之複核。

三、進口稅則、稅率之修正及機動稅率之研擬。

四、關稅減讓談判關稅議題之研議。

五、法規案件之審查、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國家賠償案件之擬議。

六、其他有關稅則法制事項。


第 11 條(關務資訊組)

關務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

二、海空運進口與出口通關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

三、關務行政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管理。

五、資訊預算之編列與管理、資訊推廣服務及教育訓練。

六、本署及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

七、其他有關關務資訊事項。


第 12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公務行銷及政令宣導等有關事宜。

六、檔案庫房、關務圖書資料庫及海關博物館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3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4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5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與會計事項。


第 16 條(統計室)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第 17 條(督察室)

督察室掌理本署督察事項。


第 18 條(分層負責)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