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鹽務總局鹽警管理處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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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鹽務總局鹽警管理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12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12月27日
1948年1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7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7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 月 1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3 月 27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62 年 4 月 11 日公布

第一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鹽警管理處掌理全國鹽警事宜。

第二條

  鹽警管理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三條

  鹽警管理處,設第一、第二兩科。

第四條

  第一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鹽警之編配調遣招募訓練事項。
  二、保產護運緝私等事項。
  三、處理違反鹽類章則事項。
  四、勤務考核事項。

第五條

  第二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鹽警給與養恤之擬議事項。
  二、審核軍需物品之補給籌劃及保管事項。
  三、營房之購賃及處理事項。
  四、船艦之配備及修繕事項。
  五、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第六條

  鹽警管理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督察長一人,督察二人,技士一人,技佐二人,科員十人至十六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並得用僱員二人至四人。

第七條

  鹽警管理處辦事細則,由鹽務總局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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