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釋例
資治通鑑釋例 作者:司馬光 北宋 |
《通鑑釋例》一卷,〈內府藏本。〉宋司馬光撰。皆其修《通鑑》時所定凡例,後附《與范祖禹論修書帖》二通。有光曾孫尚書吏部員外郞伋跋語,稱遺稾散亂,所藏僅存,脫略已甚,伋輒掇取分類爲三十六例。末題丙戌仲秋,乃孝宗乾道二年。胡三省《通鑑釋文辨誤序》,謂光沒後,《通鑑》之學其家無傳,後因金使問司馬光子孫,朝廷始訪其後之在江南者,得從曾孫伋,使奉公祀。凡言書出於司馬公者,必鋟梓行之。蓋伋之始末如此。其編此書時,嘗有浙東提擧常平茶鹽司版本。惟伋跋稱三十六例,而今本止分十二類,蓋幷各類中細目計之也。伋又稱,文全字闕者伋亦從而闕之,而今本竝無所闕,則已非原刻之舊。胡三省又雲︰溫公《與范夢得修書》二帖,得於三衢學宮。《與劉道原》十一帖,則得於高文虎氏。伋取以編於前例之後。今本止有與夢得二帖、而道原十一帖無之。殆後人以《通鑑問疑》別有專本而削去不載歟?其書雜出於南渡後,恐不無以意損益,未必盡光本旨。而相傳已久,今故與《問疑》竝著於錄,以備參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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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天子例
[編輯]周、秦、漢、晉、隋、唐皆嘗混一九州,傳祚於後,子孫雖微弱播遷,四方皆其故臣,故全用天子之禮以臨之。帝后稱崩,王公稱薨。
書列國例
[編輯]三國、南北、五代與諸國,本非君臣,從列國之例。帝后稱殂,王公稱卒。
秦、隋未併天下亦依列國之例。
書帝王未即位及受禪例
[編輯]帝王未即位皆名,自贊拜不名,以後不書名。
書稱號例
[編輯]天子近出稱還宮,遠出稱還京師。列國曰還某都。
凡新君即位,必曰某宗,後皆曰上。
太上皇止稱上皇。
上太上皇、太后號曰尊。〈尊爲太上皇太后之類。〉
皇后、太子曰立,改封曰徙。公侯有國邑曰封,無曰賜爵。
列國非臣下之言,不稱乘輿、車駕、行在、京師、天子及崩。臣下所稱,仍其舊文。
書官名例
[編輯]節度使赴鎮曰爲,使相曰充,遙授曰領。
凡官名可省者,不必備書。
公相以善去曰罷,以罪去曰免。
書事同日例
[編輯]兩國事同日不可中斷者,以日先序一國事已,更以其日起之。如齊建武元年十月辛亥,魏主發平城云云。辛亥,太后廢帝爲海陵王云云。
書兩國相涉例
[編輯]凡兩國事相涉則稱某主。兩君相涉則稱諡號,不相涉而事首已見,則稱上稱帝。
書斬獲例
[編輯]凡戰僞走而設伏殺之曰斬首。斬首千餘級,千級以下不書。獲輜重兵械雜畜,非極多不書。
書後姓例
[編輯]宋永初三年,長孫嵩實姓拓拔,時魏之群臣出於代北者,皆複姓,孝文遷洛,改爲單姓,史患其繁,悉從後姓。
書字例
[編輯]凡以字行者,始則曰名某、字某,以字行。字及小字可知者,不復重述,難知者乃述之。
書反亂例
[編輯]凡諸得曰諐〈諐音罰。〉有罪,逆上曰反,爭彊曰亂。
- 曾大父溫國文正公作書之例,或因或倣,皆有所據。遺稿中遭散亂,所藏僅存,脫略已甚,先後無敘,改注重複。伋輒掇取分類爲三十六例,其間或書年而不書事,或書事而不著年,或書年書事而不實其數,伋皆不敢增益也。或文全而字闕滅者,伋亦從而闕之;或事欲詳見旁附其文者,伋則因其文而述之。萬一有助於觀覽雲。丙戌仲秋癸酉,曾孫右朝散郎、尚書吏部員外郎、賜緋魚袋伋謹書。
光前者削奏時將謂宮教二年改官,不知新制乃須五年,得無卻成奉滯否。慚悚慚悚!夢得今來所作《叢目》,方是將《實錄》事目標出,其《實錄》中事應移在前後者,必已注於逐事下訖。〈假如《實錄》貞觀二十三年李靖薨,其下始有靖傳。傳中自鎖告變事,須注在隋義寧元年唐公起兵時;破蕭銑事,須注在武德四年;斬輔公祏,須注在七年平江東時;擒頡利,須注在貞觀四年破突厥時。佗皆倣此。〉自《舊唐書》以下俱未曾附註,如何遽可作《長編》也?請且將新、舊《唐書》紀、志、傳及《統紀補錄》並諸家傳記小說,以至諸人文集,稍干時事者,皆須依年月注所出篇卷於逐事之下。《實錄》所無者,亦須依年月日添附。無日者附於其月之下,稱是月;無月者,附於其年之下,稱是歲;無年者附於其事之首尾。〈如《左傳》稱「初,鄭武公娶於申」之類。及爲某事張本、起本者,皆附事首者也。如衛文公復國之初,言「季年乃三百乘」。因陳完奔齊,而言「完始生筮」,知八世之後成子得政。因晉悼公即位,而言「其命官得人,不失霸業」。因衛北宮文子聘於鄭,而言「禆諶草創,子産潤色」。因吳亂,而言「吳夫概王,爲棠谿氏」,注云「傳終言之」之類。皆附事尾者也。〉有無事可附者,則約其時之早晚,附於一年之下。〈如《左傳》子罕辭玉之類,必無的實年月也。假使宰相有忠直、姦邪事,無處可附者,則附於拜相時,他官則附於到官時,或免卒時。其有處可附者,不用此法。〉但稍與其事相涉者即注之,過多不害。〈假如唐公起兵,諸列傳中有一兩句涉當時者,但與注其姓名於事目之下,至時雖別無事跡可取,亦可以證異同者日月也。〉嘗見道原雲只此已是千餘卷書,日看一兩卷,亦須二三年功夫也。俟如此附註俱畢,然後請從高祖初起兵修《長編》,至哀帝禪位而止。其起兵以前、禪位以後事,於今來所看書中見者,亦請令書吏別用草紙錄出。每一事中間,空一行許素紙。〈以備翦開粘綴故也。〉隋以前者與貢父,梁以後者與道原,令各修入《長編》中,蓋緣二君更不看此書。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後、天祐以前,則此等事盡成遺棄也。二君所看書中有唐事,亦當納足下處修入《長編》耳。其修《長編》時,請據事目下所該新舊紀、志、傳及雜史、小說、文集,盡檢出一閱。其中事同文異者,則請擇一明白詳備者錄之。彼此互有詳略,則請左右采獲,錯綜銓次,自用文辭修正之,一如《左傳》敘事之體也。此並作大字寫。若彼此年月事跡有相違戾不同者,則請選擇一證據分明、情理近於得實者,修入正文,餘者注於其下,仍爲敘述所以取此捨彼之意。〈先注所捨者,雲「某書云云,某書云云,今案某書證驗云云」;或無證驗,則以事理推之云云,今從某書爲定。若無以考其虛實是非者,則雲今兩存之。其實錄、正史未必皆可據,雜史、小說未必皆無憑,在高鑑擇之。〉凡年號皆以後來者爲定。假如武德元年,則從正月便爲唐高祖武德元年,更不稱隋義寧二年;玄宗先天元年正月便不稱景雲三年;梁開平元年正月,便不稱唐天祐四年也。詩賦等若止爲文章,詔誥若止爲除官,及妖異止於怪誕,詼諧止於取笑之類,便請直刪不妨。或詩賦有所譏諷,〈如中宗時《回波詞》諠譁,竊恐非宜。肅宗時李泌誦《黃臺瓜辭》之類。〉詔誥有所戒諭,〈如德宗《奉天罪己詔》,李德裕《討澤潞諭河北三鎮詔》之類,及大政事號令四方。或因功遷官,以罪黜官,其詔文雖非事實,要知當時託以何功,誣以何罪,亦須存之。或文繁多,節取要切者可也。〉妖異有所儆戒,〈凡國家災異,本紀所存者並存之,其本志強附時事者不須也。讖記,如李淳風言武氏之類,及因而致殺戮叛亂者,並存之,其妄有牽合,如木入斗爲朱字之類,不須也。相貌符瑞,或因此爲人所忌,或爲人所附,或人主好之而諂者僞造,或實有而可信者,並存之,其餘不須也。妖怪,或有所儆戒,如鬼書武三思門;或因而生事,如楊慎矜墓流血之類,並存之,其餘不須也。〉詼諧有所補益,〈如黃幡綽謂「自己兒最可憐」,石野豬謂「諸相非相」之類,存之,其餘不須也。〉並告存之。大抵《長編》寧失於繁,毋失於略,千萬切禱切禱!今寄道原所修廣本兩捲去,〈此即據《長編》錄出者,其長編已寄還道原。〉恐要見式樣故也。甚思與足下相見,熟共商搉,無因可得,企渴企渴!中前寄去《晉紀》八卷寫淨草者,必已寫了。其原本卻告分付兒子康令帶來,雖未了,亦告分付。蓋爲今夏遞往南康軍路中,遺失卻三卷,若更失此,則都無本故也。其寫了淨草,續付遞來,不妨。曏所請出《魏紀》,今令李永和帶去。有改動者,告指揮別寫,及楷改。目痛,燈下作此書,恕其不謹。光上。
凡有人初入《長編》者,並告於其下注云某處人,或父祖已見於前者,則注云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孫。今更寄貢父所作《長編》一冊去,恐要作式樣,並道原廣本兩卷,並告存之。向去不使卻寄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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