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農墾部關於國營農場交納工商統一稅問題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財政部、農墾部關於國營農場交納工商統一稅問題的通知
1960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農墾部
文件

  工商統一稅試行以後,我們對於國營農場的納稅問題,沒有作過新的規定,一年多以來,都是由各地按照工商統一稅規定的原則和適用稅率參照工商統一稅試行以前的有關納稅規定,自行掌握。因此,地區之間產生了一些不夠一致的現象。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經我兩部共同研究,在現在納稅的基礎上,考慮到國營農場的生產發展情況,對於國營農場交納工商統一稅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農產品

  1.農場對外銷售及農場之間相互撥售自產的農產品,屬於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稅目稅率表列舉徵稅的,除了種籽糧不納稅以外,其餘凡是商業部門採購的,由採購單位按照規定帥產品稅率納稅,農場直接向市場銷售或相互撥售的,由農場納稅。銷售或相互撥售不屬於列舉徵稅的農產品都不納稅。

  2.農場自產的農產品,用於本場所設工廠作為生產原料的,除了製造捲菸、雪茄煙、煙絲用的煙葉,釀酒用的糧食應當納稅以外,其餘都不納稅。

  3.農場自產的農產品,用於本場公共消費和售給職工(包括職工食堂、家屬,下同)消費的,都不納稅。

  4.農場採購屬於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稅目稅率表列舉徵稅的農產品或原木,應當由農場納稅。

  二、工業品

  1.農場所設工廠產制的工業品,對外銷售的,應當由農場按照規定納稅。

  2.農場所設工廠產制的工業品,在工廠範圍內用於生產的,除了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規定和特案批准的幾種產品應當納稅以外,其餘都不納稅;在農場範圍內用於農業生產的,也同樣辦理。

  3.農場所設工廠產制的工業品和採伐的原木,用於本場基本建設的,原則上應當納稅;對於新墾區農場基本建設所用的自產工業品和採伐的原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定期免稅照顧。

  4.農場所設工廠產制的工業品,用於本場公共消費和售給職工消費的,都應當納稅。但對以下兩種情況,應當給予照顧。

  (一)農場售給職工的自磨麥粉不納稅。

  (二)農場售給職工的自產副食品,屬於「其它工業產品」徵稅範圍的(如豆腐、粉條、澱粉等),都不納稅。

  三、農場在城鎮和交通沿線設立門市部銷售工農業產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納稅:

  1.銷售自產的工業品和屬於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稅目稅率表列舉徵稅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的產品稅率和商業零售稅率分別納稅;銷售自產的不屬於列舉徵稅的農產品,只納商業零售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2.銷售購進的工農業產品,應當交納商業零售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四、其它收入

  1.農場所設加工廠、修配廠等,對外服務所得的收入,應當由農場按照規定的稅率納稅;對內服務所得的收入不納稅。

  但在一個墾區內,只有一個農場設有修配廠,需要為本區的其他農場進行修理、修配農具、拖拉機等等,為照顧實際情況,修配廠所得收入,可給予免稅照顧。

  2.農場在城鎮和交通沿線設立的飯館(包括食堂)、浴室、理髮館等,不分對外、對內服務,所得的收入都應當納稅;在農場內設立的,不分對外、對內服務,所得的收入都不納稅。

  3.農場支持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如農場機耕隊代公社耕地,以電動機租給公社軋稻,以種豬代公社配種等),所得的勞務收入都不納稅。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國營農場或國營、地方國營牧場、林場生產的工農業產品及其它收入交納工商統一稅的辦法,可以按照或比照本規定辦理。

  本規定自1960年4月1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都予廢止,各地的執行情況與發生的問題,希分別報告財政部、農墾部,以便研究處理。本規定下達前的一些沒有解決的納稅問題,應當按照新規定的精神迅速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