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為改定撥交工會經費時計算供給制職工工資總額標準及明確職工文化教育費使用範圍的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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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為改定
撥交工會經費時計算供給制職工工資總額標準及
明確職工文化教育費使用範圍的聯合通知

1952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文件

  一、企業、機關、學校等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計算供給(包幹)制職工工資總額,前經本財政部勞動部於一九五0年十月十一日以財文字第三一六六號聯合通知規定以每人每月六斤米為標準。現在,各地職工待遇,基本上已改按工資分支給,為求計算標準劃一起見,茲將原定六斤米標準,改為三個工資分,按發薪時的分值計算撥交工會經費。如有少數企業、機關、學校職工待遇,仍以米或折實單位計算者,如當地已定有工資分標準,亦應按三個工資分計算。如當地尚未定有工資分標準,可仍按六斤米計算。

  二、企業、機關、學校等行政方面,按照所雇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其中百分之一點五為職工文化教育費),應由工會方面掌握。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事業,應按上級工會組織規定的文化教育費開支制度使用,不屬於工會文化教育費範圍內的開支,如機關業務上的書報費、學習費等,則由行政方面根據自己的會計科目和開支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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