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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衛生部關於重申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療養費用開支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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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申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療養費用開支規定的通知

1982年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衛生部
文件

  今年以來,有些單位詢問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療養費用開支掌握的問題。經研究,並商得有關部門同意,重申有關規定如下:

  一、 凡屬於享受公費醫療範圍的職工, 因手術或疾病住院治療後恢復期,短期療養,經原治療醫院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按療養院收容標準,審查批准,到指定療養院(所)療養的,療養期間的醫療費和住院費在公費醫療經費內報銷;凡屬於非手術或非疾病恢復期療養,經所在單位批准,公費醫療主管部門同意,到指定療養院(所)療養的,療養期間的醫療費在公費醫療經費內報銷,床位費回原單位報銷。

  療養人員赴外地療養的往返車、船費(不包括旅館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可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在原單位差旅費項下報銷。療養院(所)按規定收取的取暖費或空調費,可憑據回原單位報銷,列「公務費」目。

  療養人員在療養院(所)期間的伙食費,因公負傷的,回原單位報銷三分之二,個人負擔三分之一;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的,全部由個人自理。

  療養人員住療養院(所)期間的交通費,文娛書報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二、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職工年休假制度, 行政費或事業費不得開支此項費用。各單位自行組織的避暑、休假性質的休養,應按照職工療養的有關規定從嚴掌握。所需費用,除醫療費可按公費醫療規定辦理外,其他各項開支,原則上由個人自理。如果全部自理有困時,其往返車、船費和住宿費,可在本單位福利基金中給予補助。

  三、高級幹部外出休養,仍按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辦理。

  四、凡工會、共青團等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活動所需費用開支,按工會、共青團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費或事業費不得開支。

  五、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療養費用開支,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實行。過去的規定及各單位的自行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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