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字〔1993〕159號 1993年7月7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總後勤部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校務部,總部有關部局:
軍隊精簡整編部隊員額減少後,可調整出部分空餘土地。合理開發這些空餘軍用土地,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緩解城鎮土地的供需矛盾;有利於培育土地市場,支援地方經濟建設;有利於增加軍隊收入,減輕國家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發利用軍用空餘土地,要以不影響軍隊建設需要和保守國家軍事機密為前提,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轉讓空餘軍用土地,不論數量多少,均應報經總後勤部批准。凡轉讓土地的團(含)以下單位,今後除調防、擴編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申請劃撥土地。如確實需要,由軍隊、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二、軍隊依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包括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地方合建、換建房屋,興辦合資合作企業,出售、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等,用地單位需持解放軍土地管理局製發的《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當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在補辦土地出讓手續時免交土地出讓金。
三、對於軍隊土地轉讓、出租時的土地收益金,由總後勤部統一收取,並按交易總額5%上交中央財政,地方不參與軍隊土地收益的分成。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可依照(92)財綜字第172號文件及(1988)後營字第766號文件規定,收取土地出讓業務費和登記費。
四、留給軍隊的土地收益,列入專項資金管理,用於軍隊的房地產事業和幹部住房建設,國家免徵預算調節基金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軍隊內部土地收益分配辦法和使用管理,由總後勤部作出規定。
財政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
總後勤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