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徵增值稅的補充通知
← | 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_外經貿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 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徵增值稅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5〕13號 2005年1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原外經貿部聯合發出了《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號),明確了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現就財政部歸口管理的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華財政合作項下的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的免稅申報審批程序,補充規定如下:
一、由財政部歸口管理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徵增值稅,按照財稅[2002]2號文件所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貨物免徵增值稅的管理辦法(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在項目確立之後,由援助項目所需物資的採購方(以下簡稱購貨方)通過項目單位共同向財政部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同時提交免稅採購申請,內容包括:援助項目名稱、援助方、受援單位、購貨方與供貨方簽定的銷售合同(複印件)等,並填報《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貨物明細表》,供貨方在銷售合同簽訂後,將合同(複印件)送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備案。財政部主管部門在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採購申請後,對項目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採購貨物是否屬援助項目所需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向國家稅務總局出具申請內容無誤的證明材料。國家稅務總局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申請以及財政部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後,通過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對免稅申請所購貨物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出具證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與財政部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相關內容一致,國家稅務總局向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供貨方銷售有關貨物免徵增值稅的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主管部門、購貨方和項目單位。
二、其他免稅事宜均按照財稅[2002]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增補財稅[2002]2號文件的《國際組織名單》
增加: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簡稱EIB)
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簡稱:GEF)
四、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此外,財稅[2002]2號文件的《國際組織名單》中的個別國際組織的名稱英文拼寫有誤,現更正如下:
1、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的英文拼寫為: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IBRD(World Bank)
2、國際金融公司的英文拼寫為: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簡稱IFC
3、亞洲開發銀行的英文拼寫為:
Asian Development Bank簡稱ADB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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