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世界銀行貸款承諾費實行部分返還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世界銀行貸款承諾費實行部分返還的通知 財世字〔92〕第097號 1992年7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文件 |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西藏不發),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根據本身財務狀況,決定將其提供的軟貸款和硬貸款的承諾費分別降為0%和0.25%。但世行明確表示「這種降低是暫時的和有條件的。世行管理當局今後將每年對是否繼續降低承諾費進行審議,並報世行執董會批准後執行。因此,世行與各借款國的協定中的承諾費仍維持原率,軟貸款為0.5%硬貸款為0.75%,世行隨時可以通知借款國,將承諾費恢復到法定水平。其次,借款國在項目執行上必須達到世行滿意的程度,對世行所有債務沒有拖欠,方能享受降低承諾費的好處。
根據以上情況,為了減輕各世行貸款項目單位交付承諾費的負擔,促進項目的如期順利實施和及時還本付息,我部從世行九三財年(92和7月1日起)開始,在世行對中國的軟硬貸款減收承諾費期間,對按照轉貸協議確定的各世行項目債務人(下稱債務人)相應有條件地按年返還部分已交的承諾費。具體規定如下:
(一)我部向各債務人返還部分承諾費的具體條件為:
1債務人在上一世行財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據轉貸協議按時向我部交付本金和息費,以銀行收款日期為準,過去結欠我部款項的債務人,在還清所有欠款,按時還本付息滿一年,才能享受返還。
2債務人嚴格執行與世行和財政部簽署的項目協定和轉貸協議,包括按協議規定定期報送「年度使用貸款計劃」、「年度還本、付息、付費計劃」、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決算」等報表。
3 被世行宣布為有問題的項目(包括項目執行和財務兩方面),和世行暫停支付的項目,不予返還。在項目存在的問題得到糾正後,可從下一個財年開始,按本通知的規定享受返還,但以前未返還部分不予補償。經國家各級審計部門發現有重大問題的,並在限定時間中未作糾正的項目,不予返還。
④各貸款項目的規定執行期內,支付進度基本達到世行項目評估報告預計的年度支付數。每財年達到其當年預計支付累計數的60%以上者,我部將返還世行實際免收數的60%;達到80%以上者,返還80%;達到95%以上者,返還100%。
(二)對於符合上述各項條件者,我部將在世行每個財年結束後的60天內,按上述比例一次返還給項目債務人。
(三)我部與各債務人的轉貸協議中關於承諾費章節將不進行任何修改,各債務人在法律上仍承擔按轉貸協議向財政部交付承諾費的義務。
(四)我部返還的承諾費應主要用於和項目本身有關的內容,包括存入專門帳戶用於還本付息付費。返還的承諾費不得用於任何消費性開支。
(五)本規定由財政部世行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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