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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為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辦的知青場、隊及生產基地免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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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為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辦的知青場、隊及生產基地免稅問題的通知
1969年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根據中央(1978)74號文件的規定,經與國務院知青辦公室研究同意,為安置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而舉辦的知青場、隊和以城市上山下鄉知青為主而舉辦的生產基地免予交稅、交利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為了集中安置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而在農村專門為他們舉辦的獨立核算的集體所有制場、隊,不分原有和新辦,一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至一九八五年年底止,對其生產經營的各項納稅產品和業務收入,免予交納工商稅;對其所得的利潤免予交納工商所得稅。

  少數縣城、小集鎮因不具備安置條件而動員知識青年上山下鄉,並專門為他們舉辦的上述場、隊,也可比照辦理。

  二、以安置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為主而舉辦的農、工、林、牧、副、漁業基地(包括五、七幹校改辦的基地),凡是獨立核算、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占各該基地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也按上述規定,在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免予交稅、交利。

  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為安置本系統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而舉辦的農、工、林、牧、副、漁業生產基地,凡城市上山下鄉知青占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也可以比照辦理。

  免稅單位確定以後,城市上山下鄉的知青,如果有的已經選調就業,城市新的知青尚未到達,在此交替過程中,人數雖然暫時達不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仍應予以照顧免交稅、利。以後的人數變動過大時,則應當重新研究是否應享受免稅待遇的問題。

  三、農村社、隊或國營農場為安置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舉辦的農、工、林、牧、副、漁業生產單位,在生產經營上能與社、隊企業或本農場的生產區別開來,實行獨立核算,其安置的城市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人數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也可以按上述免交稅、利的規定辦理。但是,在社、隊企業或國營農場(包括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等)中只吸收部分城市知識青年參加生產勞動或其他農、工、林、牧、副、漁業單位中有部分城市知青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分別按照農村社、隊企業或國營農場的有關徵稅規定辦理。

  四、為了安排城市知識青年就業,在城鎮新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仍應按照財政部一九七八年十月十六日(78)財稅字第112號通知規定辦理。即:從投產經營的月份起,對其實現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一年。一年以後,如有的企業仍有困難,還可再酌情給予適當照顧。這些企業應交納的工商稅,要照章徵收。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一律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以上規定,請研究執行。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反映給我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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