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財政、財務暫行管理辦法
財政部關於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財政、財務暫行管理辦法 1981年6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文件 |
為了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297號文件(國務院批轉關於使用國外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基本建設項目在外匯、財政、基建計劃上的處理辦法)和國務院國發〔1981〕12號文件(國務院頒發《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特制定《關於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財政、財務暫行管理辦法》請研究執行。
國家統借統還是指由財政部代表國家統一借入和統一歸還。 實行統借統還的外匯貸款,對外由財政部統借統還,對內應逐步實行誰用誰還的辦法,以加強經濟責任制,提高經濟效益。
使用統借統還外匯貸款的引進項目,必須符合《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利用外資貸款的範圍和條件:
(一)國家統借統還的外匯貸款,根據《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今後只限於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基金組織)的貸款。不具備上述貸款來源,國內配套人民幣投資不落實的,均不得做為統借統還項目對外簽訂協議和合同。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 今後不能批准借用高利率自由外匯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 凡因國內投資未作安排, 為了彌補國內資金不足而借自由外匯貸款的,哪個部門借的,由哪個部門歸還,國家財政不負還債責任。
(三)今後對外簽訂賣方信貸合同,按照延期付款方式支付貨款的,應當分年列入國家外匯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和國家預算,用國家外匯支付(如同「四三方案」那樣),不形成財政借債,不需要國家。還本付息。
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基金組織)貸款與目前使用的買方信貸、自由外匯貸款在管理上不完全相同。《關於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財政、財務暫行管理辦法》只限於買方信貸和自由外匯貸款的財政、財務管理。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基金組織)貸款的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由我部另行制定。
財政部關於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財政、財務暫行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297號文件(《國務院批轉關於使用國外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基本建設項目在外匯、財政、基建計劃上的處理辦法》)和國務院國發〔1981〕12號文件(國務院頒發《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做好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經與有關部門商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審批程序
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審批程序,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297號文件和〔1981〕12號文件規定的審批程序,具體明確如下:
(一)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項目建議書是引進項目進行各項準備和安排年度計劃的依據,是進行審批的第一個程序。由主管部門按照《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內容編報。在報送進出口委和國家計委的同時,要抄送財政部和建設銀行總行。項目建議書經國家進出口委和國家計委審批後,才能開展對外談判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會審。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引進項目是否成立及與外國廠商正式談判的依據。由主管部門根據《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內容和附件編報(要送財政部、建設銀行各一份)。 按照國務院國發 〔1979〕297號文件的規定,由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國家建委主持、組織國家經委、國家科委、財政部、外貿部、一機部、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物資總局等部門參加,進行會審。對所需外匯的來源、外匯貸款的種類、償還方式以及國內人民幣資金的安排,一併提出意見,報請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聯合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抄送財政部、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
(三)訂貨卡片的簽證。
主管部門憑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訂貨卡片,送財政部一式三份,辦理統借統還的簽證手續。財政部和建設銀行審查確認後,由財政部在訂貨卡片上加蓋「國家統借統」戳記,將其中兩份分送外貿部和中國銀行。凡是核准統借統還的項目,外貿進口總公司在銀行的憑證上,也要註明「財政部統借統還」字樣,以便銀行開證、付匯、記帳。
對外簽訂合同後,主管部門應將合同付本(商務條款部分)送財政部、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存查。
(四)過去已批准為統借統還的老項目,需要補充訂貨(但不得再簽現匯合同),也應按審批程序辦理報批手續。但可不再報國務院審批,改由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銀行聯合批覆。
(五)凡未經上述審批程序,不經財政部審查同意,定為統借統還的,均屬無效。
二、計劃管理
(一)凡經國務院批准,或兩委一部一行批覆的國家統借統還項目,所需外匯和人民幣資金以及到期償還的外債本息,均應分別列入年度的和中、長期外匯計劃,基本建設計劃, 財政計劃, 統一平衡。各個年度外債還本付息所需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應當優先安排,切實保證。
(二)國家統借統還項目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在外匯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計劃中的編列方法,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297號文件規定的精神,重申如下:
外匯計劃:在收入中應當列明國家統借統還外匯收入;在支出中列明國家統借統還外匯還本付息支出。
基本建設計劃:分別列明「國家預算內投資」和「利用國外借款投資」。「國家預算內投資」 是指用國內資金安排的投資, 包括引進項目的國內配套工程和設備投資、管理費、國內運費,以及引進項目需要支付的預付定金、關稅、工商稅、借款利息、銀行和外貿部門的手續費、出國聯絡費、出國檢驗費、出國實習生費、以及買方信貸合同中需要用現匯支付的一部分貸款等所有國外借款不能包括的投資費用。「利用國外借款投資」是指用國外借款完成的工作量。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的引進項目,屬於撥款改為貸款的,可不再區分預算內投資和國外借款投資, 全部貸款按照規定用提取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稅和投產後應上交的利潤歸還。
財政計劃:收入方面在債務收入類中列「國外借款收入」;支出方面屬於基本建設的列基本建設撥款類「國家統借統還基建設撥款」。國內配套所需的各項資金(基建計劃的國家預算內投資部分)列基本建設撥款類各有關科目。不屬於基本建設的,分別列入各有關支出科目內, 但須註明「 利用國外借款安排的支出」。外債還本付息在債務支出類中列「國外借款還本支出」和「國外借款付息支出」。
(三)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引進項目的作價,美元對人民幣的折合率,按照國務院國發〔1980〕196號文件規定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即1美元等於2.8元人民幣)折算。今後通過許可證協議等方式引進技術的費用,按照進出口委的安排,用國家外匯支付,不搞統借統還。
三、年度和季度用匯計劃
(一)年度用匯計劃。
主管部在新的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根據統借統還項目已簽合同和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尚待簽訂合同的貸款金額,測算年度用匯數額,編制「使用國家統借統還外匯貸款年度用匯計劃」(表式一)一式六份,分送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外貿部、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便列入年度計劃。
(二)季度用匯計劃。
主管部門根據已批准的國家統借統還項目的訂貨合同,參照有關付款規定,計算季度用匯數額,編制季度用匯計劃(表式二),經主管進口的公司簽注意見後,於季度開始前二十天送財政部。
財政部匯總各主管部的季度用匯計劃,結合國家外匯收支情況以及年度外債還本付息計劃編制「國家統借統還外匯貸款季度用匯計劃),分送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中國銀行。
四、帳務處理(一)財政部在中國銀行開立「買方信貸」,「自由外匯」兩個統借統還帳戶。
「自由外匯」專戶,只限於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簽訂的現匯合同,經過清理確認為統借統還的項目,在以後年度用匯時使用。今後新簽合同,不准再借自由外匯不准使用本專戶。
(二)中國銀行憑財政部確認蓋章的訂貨卡片和外貿進口公司註明財政部統借統還的憑證,審核無誤後對外付匯。付匯後分別記入財政部開立的有關帳戶。並將付匯憑證加蓋「買方信貸」、「自由外匯」戳記,註明引進的部門名稱、合同號、起息日期等,送財政部作帳務處理。
(三)財政部根據中國銀行的實際對外付匯數字,按月通知建設銀行對有關部門進行轉帳撥款。
(四)主管部在「基建撥款」或「撥入經費」會計科目下增設「國家統借統還外匯預算撥款」明細科目,在收到建設銀行開出的「統借統還外匯轉憑證」後,分別核算入帳。
五、其 他
國務院國發〔1979〕297號文件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單位要定期向財政部、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償還情況。在每一引進項目竣工後,應編寫全面的竣工決算(表式三),分別報送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銀行。
本辦法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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