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後企業增資財務處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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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後企業增資財務處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資〔2021〕116號
2021年8月5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關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後企業增資財務處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資〔2021〕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有關中央企業、中央金融機構:

為積極穩妥、規範有序做好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企業財務通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現就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後企業增資財務處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國有股權劃轉完成後,社保基金會和各地方承接主體(以下統稱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按照企業劃轉基準日賬面值確認出資,並登記入賬。

二、登記入賬後,企業發生財政資金注入、企業增資等新增資本事項時,承接主體有權按照實際享有的股權比例繳納出資。

三、企業新增資本時,按照承接主體及企業其他股東的不同增資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接主體及企業其他股東按持有的股權同比例繳納出資的,各股東持有的股權比例保持不變。

(二)承接主體或企業其他股東未按持有的股權同比例繳納出資的,應以增資前最近一次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基礎,承接主體享有的淨資產賬面值不減少為原則,按規定計算確定增資後企業各股東持有的股權比例。

四、商事制度改革實施後,新設立企業認繳資本分次注入時,按照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印發前相關工作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在印發後按照本通知進行調整。

六、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增資相關事宜,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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