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取消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貸銀行資格審批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取消外國政府貸款項目 轉貸銀行資格審批的通知 財金〔2003〕51號 2003年4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文件 |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銀行: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進一步規範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程序,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參與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工作,財政部決定對《關於印發<關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債字[1999]230號)第二條關於轉貸銀行資格的規定進行調整,取消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貸銀行資格的審批,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所有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包括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以及由財政部認可的國外優惠貸款)項目。
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由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目前暫不含外資銀行)和金融機構承辦。
三、貸款國對轉貸銀行資格另有規定的,由承辦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的銀行或金融機構事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提交貸款國並經其確認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銀行和金融機構。
四、除上述調整內容外,轉貸銀行和金融機構仍按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債字[1999]230號)辦理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
五、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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