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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城市服務部系統各企業的預算繳款辦法、財政監督及利潤監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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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城市服務部系統各企業的預算繳款辦法、財政監督及利潤監繳工作的通知
1957年4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若干商業部門經營分工和組織機構的規定,本部就有關城市服務部預算繳款辦法、財政監督及利潤監繳工作,暫作規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服務廳、局及其所屬食品、蔬菜食品雜貨、糖業糕點、專賣等四個專業公司的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均按商業部現行的利潤解繳辦法規定辦理:由省、市專業公司及中央一級站(實行新體制的省、市,取消省、市公司機構後,統一由省、市廳、局及中央一級站為繳庫單位)按實現利潤於翌月10日前繳庫;由省、市稅務局辦理監繳工作;由財政廳、局進行財政監督及年度繳庫利潤清算工作。財政廳、局的具體工作任務,按本部(56)財建王字第193號通知第七項規定辦理。1956年應繳的預算款項及應由國庫退補款項尚未辦理清楚者,自1957年1月1日起應由原單位以城市服務部名義辦理清楚。

  二、由商業部移交給城市服務部的原貿易公司經營的副食品業務(指未合併到專業公司的單位)的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的解繳問題,除以省、市服務廳、局為繳庫單位外,繳庫辦法比照上條規定辦理。

  三、供銷合作社移交城市服務部的單位,自1957年1月1日起即不再按合作社制度提取各種基金及繳納所得稅。實現的全部利潤除按規定預提企業獎勵基金外,均應按商業部利潤解繳辦法上致國庫。利潤折舊基金及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均應由接管業務的省、市專業公司繳庫,無專業公司者,可以逐級匯解由省、市服務廳、局統一致庫。

  未成立服務廳、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服務業務的利潤由代管服務業務的單位以城市服務部名義按以上繳庫辦法繳庫。

  四、國營飲食業、服務性企業及由城市服務部系統各公司歸口管理的公私合營企業,1957年的利潤繳庫辦法,另候通知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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