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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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80〕第189號
1980年11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布施行之後,有關單位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反映一些問題,經研究暫作如下規定:

  (一)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並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三)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項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徵稅。

  (四)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五)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幹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對上項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通知,希研究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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