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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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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1年12月11日
有效期:2001年12月11日至今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對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財政部決定:

一、對下列2個文件予以廢止,自2001年12月1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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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印發〈關於運用關稅手段促進輕型客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務院稅則委、國家計委、機械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稅委會〔1997〕19號);

2、《關於實施〈攝錄一體化國產化的關稅優惠辦法〉的通知》(稅委會〔1994〕7號)。

二、對適用期已過的下列1個文件,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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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184號)。

三、對今年以來已發文停止執行的下列4個文件,統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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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先征後返」的若干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71號);

2、《關於繼續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31號);

3、《關於「九五」期間對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設備退增值稅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財稅字〔1997〕35號);

4、《中央外貿企業所得稅財政返還實施辦法》(財政部財外字〔2000〕16號)。

有關清理文件目錄還將陸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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