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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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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2015年2月2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做好審批事項取消下放後的落實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我部決定對以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財政規章(2件)

1.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2.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9號)

二、規範性文件(5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2.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財建〔2006〕695號)

3.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折股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財建〔2009〕623號)

4.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管理辦法(財政部財工字〔1996〕126號)

5.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企〔2002〕166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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