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財會〔2020〕23號 2020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
交通運輸部網站 |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財會〔2020〕2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了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交通運輸領域全面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財會〔2019〕23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等規定,結合交通運輸行業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是政府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對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使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義。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任務,紮實推進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全面反映公路水路資產「家底」,夯實政府財務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推動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基礎保障。
二、關於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
(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界定。
本通知所稱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滿足社會公共交通運輸需求所控制的公路、運輸站場、航道、港口、輪渡及其配套設施等有形資產。
獨立於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不構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構築物、設備、車輛、船舶,不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務碼頭,不再提供公共服務的公路水路設施,其會計核算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二)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1.確定記賬主體的一般原則。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並結合直接承擔後續支出責任情況,合理確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相關記賬主體對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應當協調一致,確保資產確認不重複、不遺漏。
2.確定記賬主體的有關具體規定。
(1)中央委託地方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地方具體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記賬主體。委託方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2)對於由企業舉債形成的非收費公路,相關債務已經由政府承擔的,應當及時從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按上述一般原則確定公路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並及時登記入賬。
(3)對於車輛通行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且相應的債務由政府償還的政府收費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還貸公路),由負責編制車輛通行費支出預算的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記賬主體。
(4)對於由企業舉債並負責償還的收費公路,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形成的,政府方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確定記賬主體;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方式形成但未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且企業方已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政府方應當參照《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確定記賬主體;除上述情形外且已由企業方入賬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待後續相關規定明確後,再進行調整。
(5)對於天然航道、天然錨地和無償劃撥的土地,不進行價值核算,無需確認入賬,對其具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對於已按財會〔2018〕34號文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其記賬主體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應當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據上述規定予以調整。記賬主體按規定增加公共基礎設施的,借記「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按規定減少公共基礎設施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關於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構成
(三)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構成。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礎設施、汽車客運站公共基礎設施和水路公共基礎設施。
公路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橋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構築物、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含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綠化環保設施)等。
汽車客運站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場地設施、站務用房、生產輔助用房、安全與服務設施。
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包括航道公共基礎設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礎設施、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和輪渡公共基礎設施。航道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築物、航道整治建築物、航標、其他助航設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沿海航道、航標、其他助航設施。港口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碼頭及附屬設施、防波堤、護岸、進出港航道、錨地等。輪渡公共基礎設施包括碼頭、躉船、道路(引道)、標誌牌、候船室(亭)、收費亭等。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見附件1。
四、關於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四)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初始計量的原則。
對於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定進行初始計量。
對於尚未入賬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施行之後建成的,一般應當按照其初始購建成本入賬;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施行之前建成的,應當按照財會〔2018〕34號文有關規定確定初始入賬成本。分屬於不同記賬主體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初始入賬成本的確定應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
對於已按財會〔2018〕34號文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其初始入賬成本無需調整。
(五)重置成本標準的確定。
按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入賬成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其重置成本標準應當按以下權限確定:
中央級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中央委託地方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省道、省管航道的重置成本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道、鄉道、村道,以及汽車客運站、其他地方航道、沿海助導航設施、地方港口、輪渡的重置成本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明確制定單位。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按照上述權限制定並公布相關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
(六)重置成本標準參考因素。
確定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時,除主要依據定額標準外,還應充分考慮影響重置成本標準的其他因素,具體如下:
公路應主要參考地域、地形、技術等級、路基寬度、路面材料類型;
汽車客運站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航道應主要參考航道維護尺度、航道技術等級;
通航建築物應主要參考技術等級、規模;
航道整治建築物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航標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尺寸、航道等級;
其他助航設施可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碼頭及附屬設施應主要參考分類構成、結構類型、規模;
防波堤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護岸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錨地應主要參考規模。
五、關於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七)公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公路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行政等級、路線(含樁號)進行明細核算,公路技術等級、公里數等作為輔助核算。
按照行政等級,公路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涵蓋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
(八)汽車客運站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汽車客運站應當按場站名稱和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九)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航道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航道名稱、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沿海航道名稱、航標類別(視覺航標、音響航標和無線電航標)和其他沿海航海保障設施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港口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港口名稱、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港區、資產個數、吞吐量等作為輔助核算。
輪渡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渡口名稱和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十)明細核算其他要求。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碼見附件2。
各有關記賬主體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明細核算的同時,還應做好備查簿登記,詳細記錄資產組成部分的名稱、建設時間、資產價值等。
對於已按財會〔2018〕34號文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其明細科目應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
六、關於組織保障
(十一)嚴格責任落實。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理順工作機制,抓好組織落實,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各記賬主體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充實會計人員,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認識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並於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及本通知規定將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納入政府會計核算。
(十二)加強業務指導。
各地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地方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實施細則,加強對下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鼓勵探索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考核機制,推動考核評價結果應用。
(十三)強化宣貫培訓。
各地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讀和宣貫培訓工作,不斷拓寬培訓渠道,推動培訓工作實現全覆蓋,使會計及相關人員及時、全面地掌握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各項規定和具體要求,切實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確保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附件1: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
附件2: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碼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20年12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