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 財社〔2020〕2號 2020年1月2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
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各地更好地做好防控經費保障工作,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現將有關經費保障問題通知如下:
一、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
二、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地方先行墊付,中央財政與地方據實結算。中央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地方後由地方財政統一分配。
三、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和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採購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安排,中央財政視情給予補助。中央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地方後由地方財政統一分配。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儘快按規定落實上述補助政策,務必做好防控經費保障工作,決不能因為費用問題延誤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時,要及時對相關支出進行嚴格審核,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資金結算的依據。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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