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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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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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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1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義務植樹條例

(2014年1月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強公民綠化意識,推動義務植樹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一定勞動量的與綠化有關的任務。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外,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義務植樹。

年滿11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

鼓勵其他人員自願參加義務植樹。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業發展長遠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等制定義務植樹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並對義務植樹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同級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義務植樹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每年第一季度為貴州省義務植樹活動季。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的公益性宣傳。在「3.12」植樹節、貴州省義務植樹活動季期間集中宣傳報道,增強公民的義務植樹和生態文明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實踐活動課程,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第十條 公民應當愛護花草樹木,保護義務植樹成果,有權制止、舉報破壞花草、樹木、林地、綠地和其他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應當以綠化荒山荒坡、改造殘次林和疏林地的補植補造為重點,與城鄉綠化建設,農村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綠化相結合。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義務植樹基地和義務植樹責任區。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義務植樹規劃制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並將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下達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由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應當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參加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義務植樹。

其他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參加義務植樹。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不少於3株;

(二)參加整地、育苗、撫育、管護等綠化勞動;

(三)認種、認養林木、林地、綠地;

(四)從事綠化、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

(五)從事城市街道、庭院以及村莊的植樹綠化活動;

(六)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方式。

以植樹以外的方式義務植樹的具體折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制定。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的方式義務植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林業碳匯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識,倡導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和實現碳中和的綠色環保理念,引導公眾參與碳補償活動。

第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樹任務的,可以自願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請有關單位代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申請。接到申請的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專業綠化單位代其完成植樹任務,有關費用由申請人在義務植樹的責任範圍內承擔。

第十七條 用於義務植樹的苗木,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各級人民政府提供;

(二)組織義務植樹的單位提供;

(三)參加義務植樹的公民自帶;

(四)土地使用權人提供;

(五)社會捐贈。

用於義務植樹的苗木,應當符合規定的品種和標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每年10月發布適宜造林的地點、面積和樹種,對確定的義務植樹地點,應當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同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技術規程栽植樹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植樹情況登記造冊,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每年年底,將本年度義務植樹完成情況登記上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檢查驗收,確認完成情況。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統計本年度適齡公民義務植樹任務的完成情況,按規定逐級上報,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年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認種、認養林木、林地、綠地,以及營造紀念林和種植紀念樹的,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應當與有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依法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得改變權屬關係。在徵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同意後,可以在所認種、認養的林木、林地、綠地內豎立標誌牌。

第二十二條 對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義務植樹工作組織不力,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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