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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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2013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供給方與需求方遵循市場規律,通過市場服務,實現人力資源合理配置的活動及場所。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為人力資源供給方和需求方提供就業擇業、人力資源開發配置以及相關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以及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採取措施培育、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建立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財政、價格、稅務、商務、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投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的信息化、專業化、產業化建設,引導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規範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範,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完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體系,逐步擴大服務標準覆蓋範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應急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危害,確保人力資源市場的安全。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明確的業務範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必備的設施;
(三)有與組織形式、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3名以上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人力資源服務從業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機構及其業務範圍的申請;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開辦資金證明;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經許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擔公益性就業服務項目,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境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諮詢;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
(三)受用人單位委託,代辦人員招聘;
(四)人員求職及能力提升培訓、人才測評和人才價值評估;
(五)舉辦招聘洽談會;
(六)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七)人力資源信息網絡服務;
(八)人事代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招聘洽談會,應當在招聘洽談會舉辦前10日,向招聘洽談會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按照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辦理安全許可手續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招聘洽談會經備案後,舉辦機構不得擅自變更舉辦時間、地點、規模;確需變更的,變更後應當重新備案,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招聘洽談會,應當有與舉辦招聘洽談會規模相適應的場所,並制定組織方案、安全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聯合舉辦的,聯辦單位應當共同簽訂聯辦合作協議書。
舉辦網絡招聘會的,應當制定組織方案、安全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具備計算機軟、硬件設施以及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網站。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業之日起10日內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和求職者介紹相關情況,要求雙方提供真實、有效證件,維護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二)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三)提供虛假供求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採用威脅、引誘等方式進行非法中介活動;
(四)超越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
(五)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六)從事侵犯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七)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八)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和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九)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求職者收取押金;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相關業務。
第四章 招聘與應聘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如實公布單位基本情況、擬招聘人員的條件、數量、崗位、薪酬及社會保障等信息。應當向求職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擇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義務採取措施對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未經求職者本人同意,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也不得使用求職者為求職而提供的技術、智力成果。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求職者的要求,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其反饋是否聘用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發布虛假的人員招聘信息,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名譽或者採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聘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作的人員,應當從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用。
第二十六條 凡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求職者,可以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信息網絡、招聘洽談會等渠道求職。
第二十七條 求職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應聘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技能水平、工作經歷等情況,並出示相關證明。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確定聘用求職者的,應當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完善監管制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職業道德,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在行業內部構建誠信服務體系,倡導誠信經營;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個人,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守誠信、信譽不良的機構和個人,應當提出勸告並通過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九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求職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向求職者收取押金的,責令限期退還求職者,並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2005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才市場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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