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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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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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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

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

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統籌考慮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貴州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

省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變化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適時對稅額作出調整。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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