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13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至少舉行1次,會議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確需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或者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的7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及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並將會議的主要文件同時送達。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常委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市、州和部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諮詢專家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內容和議程的安排,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根據需要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分組會議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年度議題計劃,由主任會議提出,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協商議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年度議題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會議的出席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列席會議的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託其他負責人列席。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請假。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公民旁聽。
在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上,經召集人同意,旁聽人員可以就審議議題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常務委員會會議情況和相關內容,應當組織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宣傳報道。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也可以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有關專門委員會辦理的議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六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提議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聯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並提供有關的資料。
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45日前,任免案應當在會議舉行15日前,其他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2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或者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對會議的議題進行討論。
第十九條 提議案單位的負責人和聯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交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單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主任會議或者1/5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貴陽市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批准,按照《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主任會議、提議案的單位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對準備交付表決的議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應當用書面形式,在議案交付表決的24小時前提出,並附有修正案草案和必要的說明。
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告時,應當就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辦理,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並監督決議的執行。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或者報告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和熟悉情況的相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主任會議可以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
第三十條 開展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各項報告進行,可以在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三十一條 開展專題詢問時,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負責人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質詢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質詢案未作出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常務委員會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5分鐘,對同一問題的再次發言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常務委員會的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準確編印會議簡報。
第三十九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以決議、決定的形式表示;批准貴陽市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法律、行政法規的變通規定或者補充規定,以決議的形式表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執行中的問題,由主任會議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14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