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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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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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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條例

(2002年7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夜郎湖水資源,保障人民生活和生產需要,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夜郎湖匯水面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夜郎湖匯水面積所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和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對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的保護。

第四條 夜郎湖水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加強保護、綜合利用、科學開發的原則,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併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用水和開展旅遊等的需要。

夜郎湖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全面規劃,分段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

第五條 夜郎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環境和生態保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對保護和改善夜郎湖水資源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七條 在夜郎湖及其外圍一定區域劃定夜郎湖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具體範圍由安順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准保護區的範圍由普定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安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分別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Ⅲ類標準。

第九條 在准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及其他對生態破壞嚴重的設施;

(二)禁止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渣、工業廢液、生活垃圾、糞便及其他廢物;

(三)禁止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車輛和容器;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五)禁止使用電力、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第十條 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設置排污口;

(三)禁止在碼頭上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

(五)禁止從事投餌養殖。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設置油庫及與供水無關的碼頭;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存廢渣、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和可能污染水域的物品;

(四)禁止停靠與水源保護無關的船舶;

(五)禁止旅遊和游泳;

(六)禁止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第十二條 在夜郎湖行駛的船舶應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止污染水源的設備,逐步使用清潔能源,並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入湖河流上游相關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保障進入夜郎湖的水質達到規定標準。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禁止破壞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和植被,在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開山採石、挖沙、取土、開礦等。

第十五條 在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範圍內應當大力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蓋率,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開荒種地,已經開墾的要限期退耕還林、還草。

第十六條 開展小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逐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發展生態農業,推行生物防治技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植物生長激素,防止對土地和農畜產品的污染。提倡使用無磷洗滌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的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跨行政區域難以解決的問題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對夜郎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夜郎湖水污染防治、水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貫徹,由當地縣、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實行縣、鄉、鎮長環境目標責任制。

第十九條 入湖河流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責任者必須迅速採取防治措施並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條 入湖河流與夜郎湖交匯界面的水質超過規定標準時,夜郎湖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超標水源地所屬的人民政府通報,並向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環境監測制度,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水體及入湖河流與夜郎湖交匯界面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

夜郎湖水資源環境監測的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取用夜郎湖水資源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徵收的水資源費上繳同級財政專戶管理,主要用於夜郎湖水資源生態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四、五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造成夜郎湖水資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負責夜郎湖水資源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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