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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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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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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

(2014年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發展,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粘土磚的監督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國家和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確定範圍內的,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具有保護土地、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改善建築功能等特點,滿足建築安全和質量、環保標準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四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遵循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技術創新、保護土地、安全環保、節約資源和能源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宣傳,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與分工做好新型牆體材料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符合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國家、省產業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並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在國家、省規定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實心頁岩磚、粘土牆體材料製品的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示範建築小區和國家投資的生產性項目,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鼓勵農村建設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條 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等原材料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和環保安全要求。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尚無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新型牆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第十二條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窯燒磚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製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控制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的取土範圍和規模,不再新辦、續辦制磚用的粘土採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或者生產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引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粘土磚生產企業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結合本省實際,組織制定、調整並公布本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和牆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分類目錄。

第十五條 新型牆體材料實行認定製度,通過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納入《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新型牆體材料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申請新型牆體材料認定,應當向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日內完成初審,並將申請資料及審查意見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資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認定,對通過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進行公示,公示7日後無異議的,頒發認定證書;對未通過認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證書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

第十八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有關稅收優惠。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編制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施工技術規程及通用圖集,規範新型牆體材料的應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通過。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採用新型牆體材料進行設計。

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變更設計的,應當經過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對工程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不含農村居民自建住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建築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完畢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預繳款。主體工程竣工或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相應規定進行專項基金預繳款的核驗、返還和結算。

第二十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使用範圍包括:

(一)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生產企業技改和設備更新的貼息或補助;

(二)新型牆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為主的資源綜合利用示範企業和建築節能示範企業以及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與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有關的宣傳和培訓經費;

(五)經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無法改正的,按非新型牆體材料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認定證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產品認定申請。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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