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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測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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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測繪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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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測繪條例

(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第六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複測、維護與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普通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七條 市、州、地基礎測繪、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加密、複測、保管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普通地圖(集、冊);

(五)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最長不超過10年。

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條 用於民用測繪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因精度和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准;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十二條 建立省內地理信息系統,實施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並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保障數據資料的安全。

第十三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

第三章 測繪市場

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後,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測繪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

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並取得測繪執業證書。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並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將單位測繪資質證書複印件、項目合同副本、作業區域和時間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測繪工程使用的測繪儀器設備應當按照規定經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章 測繪成果

第十九條 測繪成果實行目錄和副本匯交制度。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實現測繪成果共享。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轉讓、轉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條 複製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原密級管理。

需要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和保密測繪成果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進行保密技術處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出境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完成的基礎測繪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以及省級重點工程測繪項目的成果,應當由國家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並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交使用。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終身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地圖市場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四條 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和製作地圖產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法律、法規,履行法定審批手續。

第五章 測量標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量標誌年度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永久性測量標誌實行有償使用,但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公益性事業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前,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使用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誌的完好。

第二十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准;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測量標誌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未經審核,擅自發布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受到損壞或者無測繪作業證件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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