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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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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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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1995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衛生狀況,提高人民衛生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是指人民群眾參與,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改善城鄉衛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環境衛生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

愛國衛生工作以城市為主,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

第四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進行勸阻、制止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愛衛會或者指定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組織實施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統一規劃、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 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 負責除害防病和農村改水、改廁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

(五) 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

(六) 組織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七) 開展國內外社會衛生的交流與合作;

(八) 進行社會衛生執法監督及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對衛生先進地區、單位和個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第八條 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委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不得在公共場所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挖亂占、亂倒垃圾和污水。

任何人均不得在城市的公共場所和旅遊區亂丟煙頭、紙屑、果皮(核)、包裝品等廢棄物,不得隨地吐痰和便溺。

第十一條 城市在下列場所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煙,並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

(一) 影劇院、錄像放映室、歌舞廳、圖書館、展覽廳、體育館等公共活動場所;

(二) 車站、機場、港口等的候車(機、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

(三) 學校、幼兒園的教室、活動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四) 醫院病房、大中型商場、禮堂、大型會議室等場所;

(五) 其他應當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三章 實施保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目標管理,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投入,加強城鄉特別是城市、旅遊區的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村寨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提高城鄉總體衛生水平。

第十五條 各級愛衛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健康教育專業網絡;發揮宣傳、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及團體的作用,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群眾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條 採取綜合措施,開展除四害(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活動,減輕危害。

城市應當將「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七條 城市應當完善飲水淨化設施,水質必須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農村按照民辦公助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引導農民逐步改良飲水條件。

城市逐步普及水沖式公共廁所,大中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用廁所;農村逐步改善廁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傳播。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場所,應當建立並落實衛生責任制,保持和維護環境清潔衛生。

第四章 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

縣級以上愛衛會通過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督促各地、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檢查員。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證件。

愛國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有權索取與衛生有關的資料,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督員對提供的資料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弄虛作假或者水平明顯下降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或者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門,愛衛會可以建議其上級機關處理。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消除危害,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處以1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誣陷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對城市愛國衛生工作的要求適用於旅遊區。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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