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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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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4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2005年6月30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30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促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需要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決議,以及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的事項,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事項;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社會普遍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事項;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前款所稱根本性事項,是指事關發展的根源或者最主要的問題,對局勢的變化起決定性作用的事項;全局性事項,是指事關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建設發展大局的事項;長遠性事項,是指事關遠景發展、時空跨度較長、需要持續推進實施的事項。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且作出相應的決定、決議: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的重大措施;

(二)根據全市總體工作安排,需要常務委員會作出相應決定、決議的事項;

(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推進依法治市的重要決策;

(四)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市樹、市花、市徽、城市吉祥物等城市形象重要標誌的確立、變更;

(七)同國外城市和地區締結友好關係;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且作出決定、決議的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作出決定、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可以作出決定、決議:

(一)深化改革、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等體制性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情況;

(二)農村改革、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等涉農重大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三)市屬各類園區的建設、運行情況;

(四)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實施及其執行情況;

(五)就業、教育、醫療、養老、住房、治安、交通等民生保障情況;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

(七)同國內城市和地區締結友好關係;

(八)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九)城市重大標誌性建築的徵收、拆除、改建情況;

(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的工作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出台前向常務委員會報告。需要提請同級或者上一級領導機關審定後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在提請審定前先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職能調整;

(二)行政區劃調整情況;

(三)事關重大民生的公共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其他事項。

備案的重大事項,經過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

第七條 需要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決議或者提請常委會審議後方能實施或者上報審批的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不得先行組織實施或者上報審批。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拓寬重大事項的來源: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過程中發現的需要通過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形式解決的重大問題;

(二)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詢問、專項視察、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本級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

(五)來信來訪反映的重大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重大事項建議項目。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發現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存在未提請決定、未報告重大事項情形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書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

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論證、聽證、徵集議題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確定重大事項審議項目,按照規定列入年度議題計劃,並且向社會公布。

沒有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計劃的重大事項,確需列入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十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提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形式提出,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以報告形式提出。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基本情況;

(二)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四)調查分析資料、統計數據、可行性說明;

(五)措施和建議;

(六)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列入常務委員會議題計劃的重大事項有關材料,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30日報送。常務委員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對需要作出決定、決議的重大事項,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

對情況緊急的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備案的重大事項,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0日內提交。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提出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書面進行審議。

審議重大事項,可以採取座談、論證、聽證以及通過新聞媒體徵集意見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和各方意見。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對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需要作出決定、決議的重大事項,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審議情況,草擬決定、決議的草案。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決議草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後交付表決;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經兩次以上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後交付表決。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納入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或者以專項報告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作出的決定、決議,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重大事項的決定、決議以及審議意見,有關機關必須執行,並且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執行情況。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書面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

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整理,以書面形式交付有關機關。

第十六條 重大事項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組織重大事項決定、決議執行情況的檢查,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報告。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提出專題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撤銷已經作出的決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監督:

(一)不按規定提請審議重大事項的;

(二)不按規定提請審議即組織實施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備案重大事項的;

(四)不按期限報告執行情況的;

(五)不執行重大事項決定、決議,以及審議意見的;

(六)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情況不真實的。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機關、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及其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責成書面檢查;

(三)依法決定撤銷職務。

第十九條 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根據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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