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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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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6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6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1994年5月30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5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

第三章 管理和維護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平時和戰時的有效使用,充分發揮戰備、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護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築、經過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設備、設施。

第四條 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在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區、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

第五條 公安、發展和改革、城建、規劃、土地、城管、工商、稅務、衛生、電力、郵電、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配合人防戰備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 在人防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戰備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

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戰備需要按照規定修建各種類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第八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制定城市建設規劃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地上地下統籌兼顧的原則。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分區規劃以及專業規劃、小區規劃、開發區規劃應當有人防工程建設的內容和要求。

第九條 人防指揮工程,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修建。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修建。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修建。

結合民用建築(含外資、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築項目的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的總投資。

第十條 10層以上、基礎埋深3米以上或者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以及新建居民住宅樓、危房翻新住宅項目,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

確因下列條件之一限制,經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有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按照規定交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規劃易地建設:

(一)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二)防空地下室空間淨高不足規定的;

(三)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不夠一個防護單元的;

(四)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小於該建築首層建設面積的;

(五)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易地建設費的收取、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城鎮私有住宅按照原房原面積維修改造和農村修建私有住宅,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免繳易地建設費。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口部的數量和位置的確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規劃、土地部門應當合理安排人防工程口部的必須用地,保證人防工程道路暢通及修建口部設施。指揮所等重要人防工程口部用地按照實際需要確定,其他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少於地下建築面積的6%。

人防工程的口部用地手續,由工程建設單位憑規劃定點意見,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 新建7層以上建築物與人防工程單個口部的距離不得小於該建築物高度的1/2;7層以下的建築物,與人防工程單個口部的距離不得少於10米。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的距離,因條件限制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口部應當修建防倒塌棚架。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等級標準和建設程序修建,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資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

第三章 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工和有關規定加強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人防工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人防工程管理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保守秘密,積極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有支持人防工程建築和保護人防工程的義務。禁止侵占、損毀人防工程及其設施,禁止覆蓋和破壞人防工程水準點、導線點等測量標誌。

第十八條 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儲存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第十九條 不得在人防工程安全防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開渠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業,不得占用、堵塞和破壞人防工程出入口,禁止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氣、廢水和傾倒垃圾。

第二十條 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確因城市建設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應當經市人防戰備部門批准,由建設單位採取保護措施,補(遷)建或者按照現行工程造價賠償。

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確需調整使用的,應當徵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維修、設備設施保養,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工程維修保養檔案。做到工程結構完好,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風、水、電系統工作正常,道路暢通。工程內部整潔,金屬木質部件無鏽蝕損壞,門扇啟動靈活。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用作公共娛樂場所及營業性場所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火、通風技術要求。地處河邊湖岸的人防工程,要完善防洪設施,確保人防工程安全。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按照下列辦法列支。

人防公用工程的維護管理費,平時使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列支,沒有收入的,從人防工程費中列支。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費,平時使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列支,沒有收入的,由本單位負責解決。企業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費計入成本開支。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平時使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列支,沒有收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建設單位無法解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揮和通信樞紐工程外,平時應當儘量利用,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人防公用工程的開發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單位人防工程優先由建設單位使用,單位不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與單位協商調整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單位人防工程的使用,應當按照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人防工程實行有償使用,出讓方與使用方應當簽訂使用合同。人防公用工程使用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收取,單位人防工程使用費由單位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用於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維護管理制度和使用安全規定,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和結構,不得損壞防護結構和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 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須採取平戰功能轉換措施,保證戰時迅速投入使用。一旦戰備需要,使用人必須無條件搬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許可證。對弄虛作假,騙取建設許可證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除責令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補繳易地建設費外,可以並處應建地下室總造價1‰至10‰的罰款,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其送達「違章通知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人防工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貪污受賄,挪用易地建設費和使用費,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專款專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罰款上繳財政。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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