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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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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規定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陽市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6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6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陽市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

服務規定

(2010年8月25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3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業主、居住人員、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單位、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按照城鎮規劃建設,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務的城鎮居民集中住宅區。

本規定所稱其他管理人,是指除物業服務企業以外,為住宅小區提供物業綜合管理服務的其他組織。

第三條 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居民自治和社區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做好住宅小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住宅小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納入城鎮社區建設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保障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職責的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計劃生育家庭人口檔案;

(二)查驗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手續;

(三)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諮詢。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居(村)民委員會工作報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指導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將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如實申報婚育信息等內容,納入管理規約。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居(村)民委員會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及時提供服務區域內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信息,明確人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住宅小區業主、居住人員應當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履行管理服務職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住宅小區聘請計劃生育育齡婦女小組長,協助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推行網格化管理,網格管理員具體負責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建立衛生和計劃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服務管理機構聯席會議制度,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召集,協調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相關工作。

實行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計劃生育育齡婦女小組長工作聯繫會議制度,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研究、解決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問題。

第十條 建立、完善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收集、處理、報送制度,開設管理服務網絡,實行信息化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在業主或者居住人員入住之日起7日內,將入住情況報告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收集入住家庭人口信息,建立計劃生育家庭人口檔案,30日內納入信息化管理服務系統。

物業登記、居住登記、房屋租賃備案、計劃生育家庭人口信息收集,應當互通信息。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在住宅小區應當免費開展下列服務:

(一)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科普宣傳、教育、諮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以及相關的指導、隨訪;

(三)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孕情檢查、隨訪;

(四)對已實施避孕措施和計劃生育手術的服務對象提供相關的諮詢、隨訪。

第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入住宅小區開展工作,應當出示證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撓、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入住宅小區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協助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制度,制度應當送交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作為評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服務質量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協助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成績突出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幫助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 實行住宅小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違法、違紀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對下列行為進行舉報:

(一)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生育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收養子女的;

(三)不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職責的。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住宅小區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明示簡明程序、兌現獎勵承諾。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住宅小區公布下列內容:

(一)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內容;

(二)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規定;

(三)《生育服務證》、《計劃生育證》領取辦理程序;

(四)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技術服務人員、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明確的協助人員、計劃生育育齡婦女小組長的姓名、聯繫電話;

(五)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等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的;

(二)不公布有關事項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一)不制定協助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制度的;

(二)不明確人員協助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

(三)不如實提供入住人口相關信息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阻撓、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入住宅小區開展工作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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