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
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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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
(1998年8月26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26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1999年4月9日公布 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劃撥給中學、小學的現有教育用地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
第三條 中學、小學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城市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發改、規劃、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相關事項進行管理,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禁止非法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使用性質;禁止擠占中學、小學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占用學校現有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應當在學校服務半徑內按照不少於原面積先安置後拆遷;部分占用的,應當在保證教育用地整體性的情況下,按照不少於原面積先安置補償後拆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新建、擴建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內修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已經占用的,要逐步歸還。
第七條 教育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在保證學校用地標準、使用功能及校園環境的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資修建教育設施。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分離自辦中學、小學時,應當將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權完整無償移交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育活動。
第十條 規劃建設住宅新區、舊城改造時,應當按照規定同時規劃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會審。
住宅新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和設計方案配套建設中學、小學。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占用或者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住建、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劃撥給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的教育用地,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貴陽市保護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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