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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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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6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6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

(1998年8月26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26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1999年4月9日公布 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劃撥給中學、小學的現有教育用地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

第三條 中學、小學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城市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發改、規劃、教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相關事項進行管理,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禁止非法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使用性質;禁止擠占中學、小學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占用學校現有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應當在學校服務半徑內按照不少於原面積先安置後拆遷;部分占用的,應當在保證教育用地整體性的情況下,按照不少於原面積先安置補償後拆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新建、擴建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內修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已經占用的,要逐步歸還。

第七條 教育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在保證學校用地標準、使用功能及校園環境的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資修建教育設施。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分離自辦中學、小學時,應當將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權完整無償移交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育活動。

第十條 規劃建設住宅新區、舊城改造時,應當按照規定同時規劃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會審。

住宅新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和設計方案配套建設中學、小學。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占用或者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住建、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劃撥給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的教育用地,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貴陽市保護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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