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檔案管理規定
貴陽市檔案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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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檔案管理規定
(2002年8月2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貴州省檔案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檔案事業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檔案的徵集、保管、保護、搶救等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檔案工作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二)監督、指導專業檔案館以及單位的檔案管理,協調、指導同級國家機關現行文件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開展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檔案標準化的宣傳普及和檔案教育培訓工作;
(四)支持、指導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科技示範戶收集、保存、利用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等活動形成的檔案;
(五)對從事檔案業務諮詢和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及人員進行資格認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館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做好各種載體檔案及電子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二)加強館藏檔案的研究整理,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實施檔案信息化,推進檔案現代化管理;
(三)開發檔案信息資源,依法利用未開放檔案和涉密檔案,為社會利用檔案信息提供條件和服務;
(四)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確保檔案安全;
(五)開展檔案鑑定,對超過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按照規定予以銷毀。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檔案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檔案整理;
(二)檔案價值評估;
(三)檔案業務諮詢;
(四)檔案技術服務;
(五)檔案寄存保管;
(六)營業執照許可的其他檔案業務。
檔案中介機構從事以上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接受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屬於歸檔範圍的,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按照規定期限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
檔案工作人員工作變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八條 承辦或者處理下列重大活動、重大事件的單位,應當收集相關文件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一)國家領導人檢查、視察、考察、指導工作;
(二)外國(籍)政要的參觀、訪問;
(三)承辦的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會議;
(四)重大自然災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舉辦的重要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
(六)其他重大活動或者重大事件。
第九條 重大活動結束或者重大事件處理完畢,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60日內到同級檔案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非常設機構在撤銷前必須將整理規範的檔案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
重大活動、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題詞、照片、錄音、錄像等資料的原始件,可以提前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
第十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和徵集下列檔案:
(一)反映社會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等活動的;
(二)記錄著名人士活動、事跡的;
(三)記載名勝古蹟、民族風情、地理、地質、地貌等內容的;
(四)有保存價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譜、契約;
(五)其他的珍貴、特色檔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和技改以及城市改造、市政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承擔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實施各個環節、各種載體的文件資料,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分別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專業檔案館或者檔案機構移交。
重點建設工程驗收,重大科研、技改項目鑑定時,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檔案機構應當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變更,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撤銷、終止的,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合併的,可以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或者經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同意,由合併後的單位單列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可以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或者經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同意,由分立後承擔原單位主要職能的單位單列全宗保管。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其檔案處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人事、會計檔案和黨群工作、行政管理類檔案向政府有關部門移交,或者寄存綜合檔案館;
(二)生產技術、經營管理類檔案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置,也可以移交接收方;
(三)基建類、設備類檔案,隨其實體歸屬移交;
(四)產品、科研類檔案(含專利、商標等)由有關方協商處置。
依法實行破產的國有企業,其檔案處置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暫無去處的檔案,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寄存所在地綜合檔案館。
第十四條 個人、社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可以向綜合檔案館寄存,綜合檔案館也可以徵集接收。
寄存檔案,應當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利用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塗改、偽造、損毀、丟失;
(二)不得泄露保密內容;
(三)未經檔案館或者檔案所有者同意,不得抄錄、複製和公布;
(四)公布、利用涉及知識產權的檔案,應當徵得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同意;
(五)利用檔案編寫的出版物或者其他資料,應當向檔案館提供樣書或者副本;
(六)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對檔案界定、所有權及進館範圍有異議的,由上級檔案管理部門裁決。裁決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貴州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6日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貴陽市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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