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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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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6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6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2002年8月2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城林帶建設,保護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貴州省森林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應當按照規劃進行,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實現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三條 在環城林帶範圍內進行建設、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環城林帶包括第一環城林帶、第二環城林帶以及其他環城林帶,其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城林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住建、國土、水務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城林帶建設、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加大環城林帶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資金的投入,並納入財政預算。

環城林帶特色園區的道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環城林帶特色園區內的建設保護資金的投入,由投資者負責。

第六條 鼓勵社會各界投資建設、保護環城林帶。

投資建設、保護環城林帶生態公益林達500畝以上的,擁有該森林的冠名權和優先開發權,並可以授予森林建設榮譽市民或者森林建設模範市民等稱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對建設、保護環城林帶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由市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按照環城林帶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環城林帶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第八條 經批准用於環城林帶建設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的,按照徵收、徵用林地程序報批。

徵收、徵用環城林帶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九條 投資建設第二環城林帶所需的國有土地,經批准,可以採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到50年;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

第十條 在環城林帶範圍內,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的,可以通過承包、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農村集體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權,已按照協議開發建設的,保護其合法權益;未按照協議開發建設的,由出讓方依法收回用於環城林帶建設。

第十一條 環城林帶內的自然環境和森林資源,在符合開發利用規劃、不改變環城林帶林地性質和不破壞林木資源的前提下,可以進行生態旅遊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環城林帶範圍內符合退耕還林的坡耕地,應當優先組織實施。退耕還林經驗收合格,按照國家標準兌現補助。

在環城林帶建設期間,應當以環城林帶為重點開展義務植樹,義務植樹的成活率必須達到85%以上。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應當劃出林地,用於各類紀念林的營造。

第十三條 建立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制度,實行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資金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籌措。

有償管護實行分級管理,按照權屬落實責任,以現狀兌現補償。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環城林帶範圍內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確認所有權、使用權,核發證書。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林區野外禁止用火,非防火期林區野外禁止非生產性用火。生產性用火必須按照管理權限由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批准。

發生森林火警、火災,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組織撲救。

第十六條 發現森林病蟲害應當向當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報告,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及時除治,防止蔓延。

第十七條 環城林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進行建設活動;

(二)擅自修枝、摘種、割脂、開礦、採石、挖砂、取土;

(三)捕鳥、狩獵、砍柴、挖樹、刨根;

(四)鏟土燒灰積肥、焚紙、燒香、傾倒垃圾廢料;

(五)葬墳、設公墓、立墓碑、擴建原有墳墓和公墓;

(六)毀壞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標誌及防火通道等管護設施;

(七)亂挖濫采野生植物;

(八)毀林、開荒;

(九)盜伐、濫伐林木;

(十)其他損害林木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貴州省森林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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