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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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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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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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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3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2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9年8月13日公布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1月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開業、歇業和停業

第三章 貨物運輸

第四章 貨物運輸輔助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培育和發展道路貨物運輸市場,優化運輸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以及與之相關運輸輔助業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並且依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建設、城管、農機、勞動、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和安全、經濟、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五條 貨運汽車站、營業性貨運停車場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原隸屬關係不變,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第六條 鼓勵運用新型運輸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道路貨物運輸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證上崗。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程序和結果。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受理投訴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章 開業、歇業和停業

 

第八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以及與之相關的運輸輔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經營活動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臨時參加營業性貨物運輸的,應當到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營運手續。

第九條 對本市城市經營貨物運輸的微型貨運出租車、人力車實行總量控制;城市微型貨運出租車實行營運權有償使用。

第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依法繳納稅費,定期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 本市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需在本市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非本市的貨物運輸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累計超過30日的,應當持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到本市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並且接受管理。

第十二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歇業、停業、合併、分立、遷移以及變更名稱、經營項目和範圍,應當到原批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職業道德和崗位技能的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章 貨物運輸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是指用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運送貨物的活動。以盈利為目的,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為營業性貨物運輸;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為非營業性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技術規範使用車輛,定期維護,保持車況良好,設施齊全,車容整潔,符合車輛技術條件。

貨物運輸機動車輛必須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禁止使用報廢車輛和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經營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機動車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受理和承運貨物。不得超限運輸,並且按照規定使用《道路貨物運單》,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生活服務的非營業性貨物運輸車輛,不得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

第十九條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限運和憑證運輸的物資,由託運人辦理准運手續後,方能承運。

第二十條 零擔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封閉式專用貨車,車身噴塗零擔貨運標誌,按照批准的經營方式,定線、定點運輸,並且在車輛上裝置線路牌。

第二十一條 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必須具備保證安全運輸的相應設備,車輛應當有專用標誌。駕駛員應當持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非營業性車輛,還應當辦理《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的危險貨物車輛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並且按照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 大型物件託運人必須向取得大型物件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戶或者代理人辦理託運,並且如實、準確地填寫運單。

大型物件承運人受理託運,必須與批准經營的承運類別和級別相符。

運輸大型物件,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按照規定懸掛或者裝設標誌。

第二十三條 集裝箱承運人提供的車輛應當帶有轉鎖裝置,與所載集裝箱要求相適應,承托雙方按照規定使用運單。

第二十四條 冷藏保溫運輸託運人應當明確提出貨物承運期間需保持的溫度及到達期限。承運人應當按照託運人的要求,使用符合技術條件的車輛。

第二十五條 鮮活貨物運輸,承運人應當根據貨物類別,提供符合技術條件的車輛,按照約定期限將貨物運達託運人指定地點。

運送鮮活貨物運輸的車輛,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搬家運輸的車輛應當在車廂兩邊設立堅實護欄,車身兩側有統一的監督、服務電話標誌。車型改變須經公安交警部門批准。

從事搬家運輸的裝卸工應當着單位標誌服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 大宗砂石渣土運輸,承托雙方應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車輛必須使用運單,並且按照規定裝運、傾倒。

第二十八條 本市城市微型貨運出租車應當在規定的貨運待租點停車待租,從業人員持《微型貨運出租服務證》上崗。

定點待租的微型貨車必須統一編號、漆色、標誌。

第二十九條 人力車運載貨物不得超重、超寬、超高,並且按照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線路和時間行駛,在規定地點停車待租,從業人員應當持有非機動車營運牌證,統一着行業標誌服。

第三十條 貨物運輸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貴陽市交通運輸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貨運管理和服務。貨源面向社會開放,對大宗貨源,應當發布信息,組織招、投標運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等運輸任務,單位和個人的車輛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安排。

 

第四章 貨物運輸輔助業

 

第三十三條 貨運站綜合服務、貨運代理、貨運配載、貨運信息、倉儲理貨、中轉、包裝、搬運裝卸、車輛存放、清洗等貨物運輸輔助業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且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項目、地點、方式亮牌經營;

(二)制定並且實行服務標準、服務規程、收費管理、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

第三十四條 貨運站綜合服務和營業性貨運停車場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內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人員以及有關器材、設施,負責站、場內部設施維護、保養、更新;

(二)貨運站應當為貨主、車主提供貨運配載、代理、信息、倉儲理貨、中轉、包裝、存車、清洗等配套綜合服務;

(三)接納的進場經營戶必須持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簽訂場地租賃合同;

(四)按照規定辦理物價收費許可證,憑證收取停車費、場地租金等費用,按期繳納稅費。

第三十五條 為貨主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的貨運代理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託運貨物交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業務的貨運配載經營者,應當按照託運人的要求配裝貨物。為貨主和車主提供車輛、貨源信息的貨運信息經營者,應當提供準確及時的貨運信息。

第三十六條 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條件和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妥善保管,按照貨物到達的先後順序及時中轉,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符合運輸要求。

第三十七條 從事搬運裝卸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範圍進行作業,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作業質量。

危險貨物、大型物件的搬運裝卸,應當備有專用工具和防護設施。搬運裝卸經營者不得強裝強卸,不得干擾他人從事合法搬運裝卸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或者貨物運輸輔助業的;

(二)偽造、塗改、買賣營業性貨物運輸或者貨物運輸輔助業證件或者標誌的;

(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或者不使用專用營運標誌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超越核定範圍或者區域經營的;

(二)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干擾他人正常經營的;

(三)以偽造、塗改收費憑證或者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規費的;

(四)經營者合併、分立、遷移和變更名稱不辦理有關手續或者不按期進行年度審驗的。

有前款(一)、(二)、(三)項行為之一,不能當場處理的,可以暫扣營運證件。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不使用貨物運輸專用票據的;

(二)營業性貨運車輛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營運標誌、交通規費繳訖證或者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

(三)營業性貨運車輛不按期進行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貨運站場擅自接納未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業戶進站經營的;

(二)非本市的營業性貨運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累計超過30日,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的;

(三)營業性搬家運輸的車輛未按照規定在車廂兩邊設立護欄的;

(四)從事零擔貨物、大型物件、集裝箱、冷藏保溫等貨物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或者不使用專用營運標誌的;

(五)必須憑準運證運輸的貨物,未憑證運輸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一)微型貨運出租車未按照規定統一編號、漆色、標誌的;

(二)人力車未按照規定裝載貨物的;

(三)微型貨運出租車、人力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車待租的;

(四)從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者未着行業標誌服營運的。

第四十三條 南明、雲岩兩城區的人力車,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上路營運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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