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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臍橙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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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臍橙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贛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3年10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贛南臍橙保護條例

(2023年8月29日贛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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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產業安全

第四章 品牌保護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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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贛南臍橙產業安全和品牌保護,維護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等合法權益,推動贛南臍橙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贛南臍橙苗木繁育、生產經營、產業發展、品牌保護和管理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贛南臍橙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綠色安全、品質提升、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與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與保護工作,協助縣(市、區)有關部門做好新開發臍橙果園(含恢復重建)聯審聯辦、柑橘黃龍病防控等工作,依法制止損害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與保護的違法行為並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依法將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與保護工作的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發現相關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導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果業主管部門,負責臍橙苗木生產經營許可、檢疫檢驗、農業投入品管理、生產環節的果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果業管理機構負責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與保護的服務保障、協助做好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贛南臍橙品牌保護工作,對加工、儲藏、經營等環節的果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贛南臍橙種植區域所涉林木採伐,建設生產管護用房、修建道路等設施使用林地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贛南臍橙種植區域水土保持、水利設施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贛南臍橙種植區域土地利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贛南臍橙產業的政策支持、項目申報等工作。

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贛南臍橙產業的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和示範應用等工作。

市、縣(市、區)工信、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商務、文廣新旅、供銷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贛南臍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提升服務能力,引導會員依法生產經營、參與病蟲害統防統治,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信息共享、品牌推介、行業誠信建設等活動,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品牌信譽,為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贛南臍橙相關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機制,向社會公布統一的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郵箱。

第二章 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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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縣(市、區)果業管理機構組織編制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贛南臍橙產業發展規劃應當堅持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配置資源、優化產業結構、符合市場需求,結合品種特色和熟期結構,構建中熟品種為主,早、晚熟品種適度發展的產業格局;確定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可開發區域,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新開發臍橙果園(含恢復重建)涉及採伐林木,占用林地建設生產管護用房、修建道路等設施的,依法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辦理相應審批手續;依法需要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應當辦理備案手續。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序的,不得擅自開發臍橙果園。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開發臍橙果園(含恢復重建)聯審聯辦機制,推行一窗式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新開發臍橙果園應當合理布局規範建園,保留山頂原生植被,設置植被隔離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鼓勵按照生態建園技術規程開發臍橙果園。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果業管理機構應當推廣贛南臍橙標準化生產技術,鼓勵贛南臍橙生產經營按照標準生產管理,支持開展高品質臍橙栽培試點示範。

第十二條 鼓勵實施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支持深翻改土、果園套種、生草栽培、增施有機肥料,推廣土壤生物改良、水肥一體化等重點技術,促進土壤有機質含量提高、土壤酸鹼度適宜、土壤微生物群落豐富,改善土壤地力,提升贛南臍橙品質。

第十三條 鼓勵運用物聯網、區塊鏈、大數據等數字技術賦能贛南臍橙產業發展,支持專業合作社、產業協會等贛南臍橙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推動建立全產業鏈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市果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根據臍橙生長狀況和天氣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布紐荷爾等中熟臍橙的最早採摘時間,引導贛南臍橙生產者科學合理採摘。

在贛南臍橙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催熟、染色等方式將未成熟的贛南臍橙提前採摘上市,影響贛南臍橙產品質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章 產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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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臍橙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臍橙苗木生產經營活動。

臍橙苗木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柑橘無病毒苗木繁育規程,在有效隔離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設施內生產臍橙苗木,建立生產經營檔案,記載產地、品種、繁殖材料來源、苗木流向等內容,保存期不得少於五年,保證可追溯。臍橙苗木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臍橙苗木進行產地檢疫。對染疫臍橙苗木應當予以銷毀。

第十七條 臍橙苗木銷售實行生產經營者負責制,所銷售的臍橙苗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達到出圃質量標準。銷售臍橙苗木的,應當與購買者訂立合同。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臍橙新品種保護激勵機制,支持選育優良單株和品種,加強贛南臍橙種質資源保護。

市、縣(市、區)果業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外引進臍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的品種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協助做好病蟲害檢疫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綠色防控、聯防聯控的柑橘黃龍病防控原則,建立柑橘黃龍病防控考核機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實行生產經營者負責制,推行種植無病種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樹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果業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黃龍病的監測、調查,及時發布病蟲害預報。縣(市、區)果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柑橘木虱等媒介發生情況,在柑橘冬季清園、春梢萌芽前和春梢、夏梢、秋梢萌發等關鍵期,在同一區域、統一時間,組織統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壓低蟲口密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柑橘黃龍病防控有關技術規程,組織開展柑橘黃龍病普查和清除病樹。

第二十一條 贛南臍橙生產者應當對種植範圍內的柑橘木虱等媒介開展防治。臍橙種植區域周邊一千五百米範圍內的枳殼、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的種植者,應當對種植範圍內的柑橘木虱等媒介開展防治。

贛南臍橙生產者應當按照柑橘黃龍病認定管理辦法,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後及時清除種植範圍內的柑橘黃龍病病樹。柑橘黃龍病認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贛南臍橙生產者在除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後清除病樹;逾期未清除的,應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清除柑橘黃龍病病樹。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台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台賬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 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的規定;不得超範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臍橙質量安全。

贛南臍橙生產企業、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章 品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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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贛南臍橙品牌建設與保護工作,推動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統一使用贛南臍橙品牌。鼓勵和支持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標誌,註冊企業自有商標,開展品牌建設。

第二十五條 贛州市贛南臍橙協會應當履行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的義務,制定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管理規則,加強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授權許可使用管理。

鼓勵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向贛州市贛南臍橙協會申請使用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按規定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未經規定程序,不得在銷售的臍橙果品中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贛南臍橙品牌銷售非贛南臍橙;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非贛南臍橙使用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三)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非贛南臍橙使用與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近似的商標;

(四)偽造、擅自製造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

(五)故意為侵犯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規範贛南臍橙賦碼溯源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贛南臍橙賦碼管理全覆蓋。

贛南臍橙經營企業(含電商)、合作社等應當對其銷售的臍橙果品建立進出貨記錄製度,以備查驗。

第二十八條 鼓勵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對臍橙鮮果進行分級銷售,推行優質優價,提升贛南臍橙市場競爭力。贛南臍橙分級標準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果業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贛南臍橙品牌維護聯合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履行維權打假、品牌維護等工作職責。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贛南臍橙品牌保護的監管,依法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偽造產地、違反商標及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規定等行為,建立與本行政區域以外的執法部門信息共享、協查協助、線索移送等機制;聯合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開展執法行動。

第五章 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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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贛南臍橙產業科研創新工作,推動產學研協同發展。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模式等方面的技術研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臍橙產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相關人才政策,引進、培養贛南臍橙專業技術人才,加強村級果技員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果技人員。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贛南臍橙生產經營項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支持果園建設中的水、電、路、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果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專業技術、營銷業務、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宣傳培訓,提高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的技能和素質。鼓勵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參與職業果農職稱評定、贛州工匠選拔等,發揮其技術服務作用。

第三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提供贛南臍橙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贛南臍橙產業項目的信貸投入。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贛南臍橙產業發展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和支持贛南臍橙生產經營者參加政策性保險或者商業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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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贛南臍橙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贛南臍橙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有效隔離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設施內進行規範生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臍橙苗木;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對種植範圍內的柑橘木虱開展防治,引起柑橘黃龍病疫情擴散,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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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贛南臍橙,是指在贛州市轄區內生產的,其產品質量符合贛南臍橙國家、地方標準的臍橙果品;贛南臍橙產業,包括苗木繁育、果樹管理、果品加工銷售等全鏈條生產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贛南臍橙品牌,包括「贛南臍橙」特定產品名稱、贛南臍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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