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及抽查覆審工作方案/2022年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報材料
2022年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報材料
[編輯]* * * 養老院
二〇二二年*月
目錄
[編輯]一、承諾書……………………………………………………( )
二、申請表……………………………………………………( )
三、申請報告…………………………………………………( )
四、自評表………………………………………………( )
五、佐證材料…………………………………………………( )
根據《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試行)以及《江西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贛民字〔2020〕51號),本養老機構申報___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
本養老服務機構明確並遵循下列準則:
1.認真填寫申請表的各項數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1年內無責任事故發生。
3.同意按照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的決定,確定或改變本養老機構的等級,如有異議則服從江西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最終裁決。
法定代表人簽字:
養老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贛州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及抽查覆審工作方案/2022年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報材料/申請表
內容要體現自評分數和申報級別,正文字數不少於1500字,詳細描述養老服務情況以及在申請評價前三年內是否接受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抽查覆審檢查結果及整改等情況。
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房產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餐飲服務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備案證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養老機構提供其他須經許可的服務,具有的相應資質證明;項目有關建設施工圖紙。
序號 | 自評項目 | 分項總分 | 次分項總分 | 三級項分值 | 四級項分值 | 自評得分 |
---|---|---|---|---|---|---|
1 | 環境 | 120 | ||||
1.1 | 交通便捷度 | 10 | ||||
1.1.1.1 | 機構的道路交通情況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1)機動車(含救護車)能直接停靠在機構主要出入口和建築主要出入口處,得2分; |
2 | ||||
1.1.1.2 | 機構的公共交通情況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1)機構主要出入口300米內,有至少1個公共交通站點(包括公共汽車站點、軌道交通站點等),得2分; |
2 | ||||
1.1.1.3 | 機構主要出入口不直接開向城市主幹道、快速路等交通量大的道路,以利於老年人出行安全。 | 1 | ||||
1.1.1.4 | 機構設有供貨物或垃圾等運輸的單獨的通道和出入口。 | 1 | ||||
註:「單獨」指不與機構主要出入口合併使用。 | ||||||
1.1.1.5 | 機構內的交通組織便捷流暢,滿足疏散、運輸要求。 | 1 | ||||
註:當機構無院區或內部道路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1.1.1.6 | 養老機構應確保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完備,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要求。 | 2 | ||||
1.1.1.7 | 機構內的人車交通組織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1 | ||||
(1)人車分流(老年人通行道路無機動車輛通行),得1分; | ||||||
(2)人車混行,但能避免車輛對人員通行的影響(例如道路設計區分步行道與車行道),得0.5分。 | ||||||
註:當機構無院區或內部道路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1.2 | 周邊服務設施(含機構面積) | 10 | ||||
1.2.1 | 機構面積 | 3 | ||||
1.2.1.1 | 機構的床均建築面積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3 | ||||
(1)建築面積 ≥35㎡/床,得3分; | ||||||
(2)25㎡/床≤建築面積 ≤35㎡/床,得2分; | ||||||
(3))建築面積 ≤25㎡/床,得1分。 | ||||||
1.2.2 | 配套設施 | 7 | ||||
1.2.2.1 | 機構的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無污染源、噪聲源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運的區域。 | 1 | ||||
1.2.2.2 | 周邊1公里或15分鐘步行距離內有滿足老年人日常保健、常見病多發病護理、慢病護理的醫療機構(例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2 | ||||
註:養老機構內設相應設施或與該類設施合設時自動得分。 | ||||||
1.2.2.3 | 周邊5公里或15分鐘車行距離內有滿足急危重症就醫的醫療機構或急救機構。 | 2 | ||||
註:養老機構內設相應設施或與該類設施合設時自動得分。 | ||||||
1.2.2.4 | 周邊1公里或15分鐘步行距離內設有至少1處商業服務業設施(例如商場、菜市場、超市/便利店、餐飲設施、銀行營業網點、電信營業網點)。 | 1 | ||||
註:養老機構內設相應設施或與該類設施合設時自動得分。 | ||||||
1.2.2.5 | 周邊1公里或15分鐘步行距離內設有至少1處供老年人開展休閒、體育活動的公共綠地、公園或文化活動設施(例如老年活動中心、老年大學)。 | 1 | ||||
註:養老機構內設相應設施或與該類設施合設時自動得分。 | ||||||
1.3 | 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 10 | ||||
1.3.1.1 | 設有應急導向標識,包括但不限於安全出口標誌、疏散路線標誌、消防和應急設備位置標誌、樓層平面疏散指示圖等,且信息準確無誤,具有一致性、連續性和顯著性。 | 2 | ||||
1.3.1.2 | 設有通行導向標識,包括但不限於人行和車行導向標誌、樓梯/電梯導向標誌、樓層號等,且信息準確無誤,具有一致性、連續性和顯著性。 | 2 | ||||
註:當機構無可評價的外部道路和室內交通空間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1.3.1.3 | 設有服務導向標識(例如公共活動空間、就餐空間、公共衛生間標誌等),且信息準確無誤,具有明確性和顯著性。 | 1 | ||||
1.3.1.4 | 必要處設有安全警示標識,如牆面凸出處貼有防撞標誌、透明玻璃門視線高度貼有防撞標誌,臨空處/水池邊設有警告標誌/地面高差突變處設有提示標誌等,以引起老年人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 | 2 | ||||
註:當機構內不存在此類不安全因素時自動得分。 | ||||||
1.3.1.5 | 居室入口處設有居室門牌號等信息標識,且設有供老年人個性化布置的空間或設施,以利於老年人識別。 | 1 | ||||
1.3.1.6 | 各類標識的形式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安裝牢固、無殘缺破損,不會對人員帶來安全隱患; | ||||||
(2)位置易於老年人查看,未被照明設施、監控設施、樹木等遮擋,且不影響輪椅坡道等無障礙設施及其他設施功能的安全使用; | ||||||
(3)標識設計在尺寸、顏色、文字、材質等方面符合老年人視覺特點和相關行業標準(例如字體放大、增加背景色與內容顏色的明度對比),易於老年人識別。 | ||||||
1.3.1.7 | 標識設計在形式、材質等方面體現機構特色,且與所處環境空間風格具有一致性和協調性,兼顧實用和美觀。 | 1 | ||||
1.4 | 院內無障礙 | 50 | ||||
1.4.1 | 室外及建築出入口無障礙 | 8 | ||||
1.4.1.1 | 室外人車通行道路地面平整、防滑、不積水。 | 1 | ||||
註:當機構無室外人車通行道路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1.4.1.2 | 室外人行道與建築出入口、車行道或其他場地(例如活動場地)實現無障礙銜接,便於輪椅通行。 | 1 | ||||
1.4.1.3 | 設有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且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距離建築主要出入口近便; | ||||||
(2)停車位一側設有寬度≥1.20m的通道,可直接銜接人行道併到達建築主要出入口; | ||||||
(3)停車位設有明顯標誌(例如地面塗有停車線、輪椅通道線和無障礙標誌)。 | ||||||
1.4.1.4 | 建築主要出入口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 ||||
(1)為平坡出入口; | ||||||
(2)為同時設置台階和輪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且台階及坡道兩側設有扶手。 | ||||||
1.4.1.5 | 建築主要出入口的門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門的開啟淨寬≥1.10m;如含有2個或以上門扇,至少有1個門扇的開啟淨寬≥0.80m,便於輪椅進出; | ||||||
(2)門的開啟形式為平開門或電動感應平移門,而非旋轉門; | ||||||
(3)門扇易於老年人開啟,且開啟後不會快速關閉,不會夾傷老年人; | ||||||
(4)無門檻及高差,或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15mm,且以斜面過渡。 | ||||||
1.4.1.6 | 建築主要出入口內外留有進深≥1.50m的區域,便於人員等候及輪椅迴轉。 | 1 | ||||
1.4.1.7 | 建築主要主入口設有雨篷,且可覆蓋人員等候區域。 | 1 | ||||
註:年降水量200mm以下的地區,自動得分。 | ||||||
1.4.1.8 | 建築主要出入口的平台、台階、坡道表面平整、防滑、不積水。 | 1 | ||||
1.4.2 | 建築內部交通空間無障礙 | 14 | ||||
1.4.2.1 | 老年人經過的公共走廊地面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 ||||
(1)無門檻及高差; | ||||||
(2)門檻高度及地面高差≤15mm,且以斜面過渡。 | ||||||
1.4.2.2 | 老年人經過的公共走廊寬度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2 | ||||
(1)通行淨寬≥1.80m,得2分; | ||||||
(2)通行淨寬≥1.40m,且局部設有≥1.80m的輪椅迴轉及錯行空間,得1分; | ||||||
(3)通行淨寬≥1.40m,得0.5分。 | ||||||
1.4.2.3 | 老年人經過的公共走廊的主要位置兩側設置扶手,且扶手高度距地0.80-0.90m。 | 1 | ||||
1.4.2.4 | 建築內設有老年人用房的各樓層垂直交通措施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2 | ||||
(1)採用電梯或升降平台,得2分; | ||||||
(2)採用輪椅坡道或樓梯升降機(爬樓機),得1分。 | ||||||
註:當機構為單層建築(或老年人用房均設在一層)時自動得2分。 | ||||||
1.4.2.5 | 當建築內設有電梯時,至少1部電梯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轎廂深度≥1.40m,寬度≥1.10m; | ||||||
(2)轎廂門開啟淨寬≥0.80m; | ||||||
(3)電梯門洞淨寬度≥0.90m。 | ||||||
註:當機構為單層建築(或老年人用房均設在一層)時自動得分。當老年人用房設在不同樓層但未設電梯時不得分。 | ||||||
1.4.2.6 | 當建築內設有電梯時,至少1部電梯滿足擔架進出及運送需求。 | 2 | ||||
註:當機構為單層建築(或老年人用房均設在一層)時自動得分。當老年人用房設在不同樓層但未設電梯時不得分。 | ||||||
1.4.2.7 | 當建築內設有電梯時,至少1部電梯的轎廂配置符合以下條件中3項及以上: | 1 | ||||
(1)設有運行顯示裝置和抵達提示音; | ||||||
(2)轎廂側壁設有扶手,且扶手形式不占用過多轎廂內部空間,扶手形式不易對人員形成磕碰; | ||||||
(3)設有延時關門按鈕; | ||||||
(4)照明良好,便於老年人進出時看清地面以及操作選層按鈕。 | ||||||
註:當機構為單層建築(或老年人用房均設在一層)時自動得分。當老年人用房設在不同樓層但未設電梯時不得分。 | ||||||
1.4.2.8 | 當建築內設有樓梯時,常用樓梯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非弧線形樓梯; | ||||||
(2)樓梯設有扶手,且扶手高度距地0.80-0.90m; | ||||||
(3)樓梯上行及下行第一階與平台有明顯區別,或設有提示標識。 | ||||||
註:當機構為單層建築(或老年人用房均設在一層)時自動得分。 | ||||||
1.4.2.9 | 當建築內設有樓梯時,常用樓梯的踏步形式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無異形踏步(例如扇形踏步),且樓梯平台內不設踏步; | ||||||
(2)同一梯段的踏步高度和寬度一致; | ||||||
(3)踏步有踢面; | ||||||
(4)踏面前緣向前凸出≤10mm,踏面前緣設防滑條且凸出高度≤3mm,不影響老年人踩踏。 | ||||||
註:當機構為單層建築(或老年人用房均設在一層)時自動得分。 | ||||||
1.4.2.10 | 建築內的公共交通空間(公共走廊、過廳、樓梯間等)地面平整、防滑,無缺損。 | 1 | ||||
1.4.2.11 | 公共走廊、樓梯的扶手安裝堅固,材質防滑,觸感溫潤,形狀易於老年人抓握。 | 1 | ||||
1.4.3 | 建築內部主要用房及空間無障礙 | 16 | ||||
1.4.3.1 | 居室門內外地面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 ||||
(1)無門檻及高差; | ||||||
(2)門檻高度及地面高差≦15mm,並以斜面過渡。 | ||||||
1.4.3.2 | 居室門的開啟淨寬≥0.80m。 | 1 | ||||
1.4.3.3 | 居室門的開啟不會影響公共走廊的正常通行。 | 1 | ||||
1.4.3.4 | 居室地面鋪裝平整、防滑。 | 1 | ||||
1.4.3.5 | 衛生間(含公共衛生間及居室內衛生間)門內外地面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 ||||
(1)無門檻及高差; | ||||||
(2)門檻高度及地面高差≤15mm,並以斜面過渡。 | ||||||
1.4.3.6 | 衛生間門的開啟淨寬≥0.80m。 | 1 | ||||
1.4.3.7 | 衛生間(含公共衛生間及居室內衛生間)地面鋪裝平整、防滑,排水良好無積水。 | 1 | ||||
1.4.3.8 | 公共洗浴空間門內外地面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 ||||
(1)無門檻及高差; | ||||||
(2)門檻高度及地面高差≤15mm,並以斜面過渡。 | ||||||
1.4.3.9 | 公共洗浴空間門的開啟淨寬(或門洞口通行淨寬)≥0.80m,且便於浴床進出。 | 1 | ||||
1.4.3.10 | 洗浴空間地面鋪裝平整、防滑,排水良好無積水。 | 1 | ||||
1.4.3.11 | 公共就餐空間地面鋪裝平整、防滑。 | 1 | ||||
註:當無公共就餐空間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1.4.3.12 | 活動場所內地面無高差,便於使用輪椅、助步器的老年人到達及使用;且活動場所地面材質平整、防滑。 | 1 | ||||
1.4.3.13 | 醫療衛生用房與康復空間的位置方便老年人到達,通行路徑無障礙。 | 1 | ||||
註:當無醫療衛生用房及康復空間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1.4.3.14 | 為老年人設置的醫療衛生用房(如診室、治療室等)滿足輪椅進出與迴轉的空間需求。 | 1 | ||||
1.4.3.15 | 康復空間地面平整,採用防滑且具有防護性的材料。 | 1 | ||||
1.4.3.16 | 機構內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服務台(或服務窗口)設有低位服務設施,其台面距地面高度為0.70-0.85m,下部留空高度0.65m,深0.45m,便於輪椅接近和使用。 | 1 | ||||
1.4.4 | 室外活動空間無障礙(含室外活動場地) | 12 | ||||
1.4.4.1 | 機構內設有室外活動空間,或臨近公共綠地,可滿足老年人室外活動需求。 | 1 | ||||
1.4.4.2 | 活動場地地面鋪裝平整、防滑、不積水。且主要活動場地便於輪椅老人到達。 | 1 | ||||
1.4.4.3 | 活動場地能獲得日照,有向陽、避風的空間,可滿足老年人曬太陽需求。 | 1 | ||||
1.4.4.4 | 活動場地的位置與車輛通行空間不交叉。 | 1 | ||||
1.4.4.5 | 集中使用的活動場地臨近設有滿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衛生間。 | 1 | ||||
1.4.4.6 | 活動場地設有蔭涼休息區,如樹蔭區、廊架、涼亭,並布置座椅。 | 1 | ||||
1.4.4.7 | 散步道寬度符合以下條件:至少一條散步道寬度≥1.20m,滿足輪椅與一人錯行需求;且散步道局部拓寬,寬度≥1.80m,滿足輪椅錯行需求。 | 1 | ||||
1.4.4.8 | 散步道地面鋪裝平整、防滑、不積水。主要散步道沿途不鋪設鵝卵石健步道或汀步。 | 1 | ||||
1.4.4.9 | 沿散步道設有座椅供老年人休息。 | 1 | ||||
1.4.4.10 | 散步道線路符合以下條件: | 1 | ||||
(1)可路過主要活動場地; | ||||||
(2)可路過景觀小品,如涼亭、雕塑、花池等。 | ||||||
1.4.4.11 | 沿主要散步道、主要活動場地周邊、台階處有照明設施。 | 1 | ||||
1.4.4.12 | 主要散步道沿途有高差時,採用輪椅坡道過渡。 | 1 | ||||
1.5 | 室內溫度 | 15 | ||||
1.5.1 | 溫濕度控制 | 5 | ||||
1.5.1.1 | 冬季老年人居室、居室衛生間、盥洗室、公共活動空間、就餐空間、康復與醫療空間、工作人員辦公室溫度不低於20℃;洗浴空間溫度不低於25℃;公共衛生間、樓梯間、走廊溫度不低於18℃。夏季室內溫度26-28℃。 | 1 | ||||
1.5.1.2 | 老年人居室設有溫度或濕度調節設備,如散熱器、空調、電風扇、加濕器、除濕器等。 | 1 | ||||
1.5.1.3 | 老年人洗浴空間(包括居室衛生間內的洗浴區和公共洗浴空間)設有溫度調節設備,如浴霸、暖風機等。 | 1 | ||||
1.5.1.4 | 公共活動空間及就餐空間設有溫度或濕度調節設備,如散熱器、空調、電風扇、加濕器、除濕器等。 | 1 | ||||
1.5.1.5 | 溫度及濕度調節設備設有相應的防護措施,能保證使用過程的安全。 | 1 | ||||
1.5.2 | 通風調節 | 10 | ||||
1.5.2.1 | 老年人居室設有帶開啟扇的外窗。 | 1 | ||||
1.5.2.2 | 公共活動空間設有帶開啟扇的外窗。 | 1 | ||||
1.5.2.3 | 就餐空間設有帶開啟扇的外窗。 | 1 | ||||
1.5.2.4 | 公共走廊設有帶開啟扇的外窗,或設有機械排風設施。 | 1 | ||||
1.5.2.5 | 衛生間及洗浴空間設有帶開啟扇的外窗,或設有機械排風設施。 | 1 | ||||
1.5.2.6 | 以下空間通風條件不佳時需設有新風系統或空氣淨化設備: | 3 | ||||
(1)老年人居室; | ||||||
(2)室內公共活動空間; | ||||||
(3)就餐空間。 | ||||||
註:每符合一項得1分,滿分3分。通風情況良好的情況下自動得分。 | ||||||
1.5.2.7 | 對機構內通風條件的整體印象,符合以下條件的獲得相應分數: | 2 | ||||
● 通風條件優秀,空氣清新,所有空間均無異味,得2分; | ||||||
● 通風條件整體良好,無憋悶感,局部空間有輕微異味,得1分。 | ||||||
● 通風條件不佳,有憋悶感,存在較大異味,得0分。 | ||||||
1.6 | 室內光照 | 15 | ||||
1.6.1 | 自然採光 | 5 | ||||
1.6.1.1 | 老年人居室具有良好的自然採光條件。 | 1 | ||||
1.6.1.2 | 公共活動空間具有良好的自然採光條件。 | 1 | ||||
1.6.1.3 | 就餐空間具有良好的自然採光條件。 | 1 | ||||
1.6.1.4 | 公共走廊具有良好的自然採光條件。 | 1 | ||||
1.6.1.5 | 位於東西向的老年人居室及公共活動空間,設有有效的遮陽措施。 | 1 | ||||
註:機構無東西向的居室及公共活動空間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1.6.2 | 人工照明 | 10 | ||||
1.6.2.1 | 老年人居室的人工照明,符合以下條件: | 2 | ||||
(1)照度充足、均勻,居室內無明顯陰影區; | ||||||
(2)設有2個及以上的照明光源,局部需要提高照度的區域,如盥洗池、床頭、書桌等,設有局部照明。 | ||||||
註:每符合1項得1分,滿分2分。 | ||||||
1.6.2.2 | 老年人居室照明控制面板位置明顯,安裝高度適宜(距地面0.80-1.20m),控制面板形式便於老年人識別並操作。 | 1 | ||||
1.6.2.3 | 衛生間的人工照明,符合以下條件: | 2 | ||||
(1)照度充足、均勻,衛生間內無明顯陰影區; | ||||||
(2)設有2個及以上的照明光源,局部需要提高照度的區域,如盥洗池,設有局部照明。 | ||||||
註:每符合1項得1分,滿分2分。 | ||||||
1.6.2.4 | 老年人居室到就近衛生間的路徑上設有夜間照明設備,如夜燈、智能感應燈等,以滿足老年人起夜如廁的需求。 | 1 | ||||
1.6.2.5 | 公共活動空間照度充足、均勻,燈具無明顯眩光、易維護。 | 1 | ||||
1.6.2.6 | 面積較大的公共活動空間及就餐空間,照明可以分區控制,以實現節能的目標。 | 1 | ||||
1.6.2.7 | 公共走廊、樓電梯、門廳等交通空間照明充足、均勻,燈具無明顯眩光、易於維護。 | 1 | ||||
1.6.2.8 | 機構內人工照明的整體印象良好,通過局部照明、選用有特色的燈具等多種形式,營造出明亮、溫馨、家庭化的照明氛圍。 | 1 | ||||
1.7 | 室內噪聲 | 5 | ||||
1.7.1.1 | 老年人居室與電梯井道、有噪聲震動的設備機房等相鄰布置時,設有隔聲降噪措施。 | 1 | ||||
1.7.1.2 | 老年人居室具有良好的隔聲條件,老年人在居室內休息時不會受到室內外活動的干擾。 | 1 | ||||
1.7.1.3 | 公共活動空間能夠實現動靜分區,同時開展多項活動時,聲音相互無干擾。 | 1 | ||||
1.7.1.4 | 就餐空間聲環境良好,人員就餐、通行,設備移動時無明顯回聲和噪聲。 | 1 | ||||
1.7.1.5 | 公共走廊、樓電梯、門廳等交通空間聲環境良好,人員通行、設備移動時無明顯回聲和噪聲。 | 1 | ||||
1.8 | 綠化 | 5 | ||||
1.8.1.1 | 綠化滿足以下要求: | 1 | ||||
(1)有草、灌木、喬木等綠色植物,且植被維護狀態良好; | ||||||
(2)沒有易產生飛絮植物,行人經過位置沒有帶刺、根莖易於露出地面的植物,無蔓生枝條阻擋行人通行。 | ||||||
1.8.1.2 | 植被種類滿足以下要求: | 1 | ||||
(1)適應當地氣候,生長良好; | ||||||
(2)種類豐富,不同季節均可見綠。 | ||||||
1.8.1.3 | 設有以下園林景觀小品及設施,符合以下條件: | 3 | ||||
(1)景觀小品:如花壇、雕塑等; | ||||||
(2)水景:如水池、噴泉等; | ||||||
(3)園藝操作場地或種植花箱設施; | ||||||
(4)屋頂花園或溫室花園; | ||||||
(5)專為認知症老人療愈性景觀(提供五感刺激等元素,可開展小組活動)。 | ||||||
註:符合2項得2分;符合3項及以上得3分。 | ||||||
2 | 設施設備 | 130 | ||||
2.1 | 居室(含照料單元) | 20 | ||||
2.1.1 | 居室空間 | 9 | ||||
註:當機構設有多種類型的居室時,須評價每一類居室空間,均符合要求時才可得分。 | ||||||
2.1.1.1 | 老年人居室內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積不低於6㎡,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低於10㎡。 | 1 | ||||
2.1.1.2 | 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4床;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間居室床位數≤6床(註:申請4、5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1 | ||||
2.1.1.3 | 居室設施滿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設有緊急呼叫裝置或為老年人配備可穿戴緊急呼叫設備; | ||||||
(2)外窗和開敞陽台設有安全防護措施; | ||||||
(3)設有床、床頭櫃/桌子、椅子/凳子、衣櫃/儲物櫃等老年人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家具; | ||||||
(4)設有方便老年人使用的電源插座; | ||||||
2.1.1.4 | 雙人間居室和多人間居室內為每位老年人設有均等的家具設備,保證使用時互不干擾。 | 1 | ||||
2.1.1.5 | 居室空間在保護老年人私密性方面,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居室設門或門帘,或通過牆體和家具的布置進行空間分隔,以起到居室與走廊之間的視線分隔作用;若門上設有觀察窗,觀察窗形式合理,尺度適宜,避免過於通透; | ||||||
(2)雙人間和多人間居室中,每張床位分別設有帘子,或通過隔斷、家具的布置進行空間分隔,以起到床與床之間的視線分隔作用; | ||||||
(3)居室如廁區/衛生間設門或帘子,以起到如廁區/衛生間內外的視線分隔作用。 | ||||||
2.1.1.6 | 居室空間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滿足輪椅和助行器通行、迴轉與停放的空間需求; | ||||||
(2)便於護理人員在老年人床邊進行護理操作; | ||||||
(3)設有可供老年人家屬就坐休息的空間; | ||||||
(4)留有增設坐便椅等輔具的空間。 | ||||||
2.1.1.7 | 居室內的設施配置符合以下條件: | 1 | ||||
(1)設有冰箱或洗衣機; | ||||||
(2)設有電視。 | ||||||
註:滿足1項及以上得分。 | ||||||
2.1.1.8 | 單人間居室和雙人間居室比例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2 | ||||
● ≥50%,得2分; | ||||||
● >0 且<50%,得1分。 | ||||||
2.1.2 | 居室衛生間 | 4 | ||||
2.1.2.1 | 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中有衛生間的居室比例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2 | ||||
● ≥80%,得2分(註:申請5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 ≥60%,得1分(註:申請4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 ≥50%,得0.5分(註:申請3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2.1.2.2 | 居室衛生間滿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設有緊急呼叫裝置或為老年人配備可穿戴緊急呼叫設備; | ||||||
(2)設有洗手池和坐便器; | ||||||
(3)如廁區的必要位置設有扶手,扶手形式、位置合理,能夠正常使用。 | ||||||
2.1.2.3 | 居室衛生間內留有護理人員輔助操作的空間,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盥洗池附近有護理人員為老年人進行助潔操作的空間; | ||||||
(2)坐便器附近有護理人員為老年人進行助廁操作的空間。 | ||||||
註:僅評價居室內的獨立如廁區或獨立衛生間。若沒有設置獨立如廁區或獨立衛生間的居室,此項不得分。 | ||||||
2.1.3 | 照料單元 | 3 | ||||
2.1.3.1 | 機構內老年人生活用房按照料單元設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每個照料單元具有相對獨立性; | ||||||
(2)照料單元規模合理,每個照料單元的設計床位數≤60床; | ||||||
(3)若設有認知症老人照料單元,其設計床位數≤20床。 | ||||||
2.1.3.2 | 每個照料單元內設有單元起居廳,單元起居廳內設有日常起居活動所需的家具設備,滿足老年人開展交流、做操、手工、棋牌、看電視等日常起居活動的需求。 | 1 | ||||
註:若未按照照料單元設計,此項不得分。 | ||||||
2.1.3.3 | 每個照料單元內設有護理站,護理站位置明顯易找且適度居中,利於服務人員觀察到單元起居廳、走廊等公共活動場所。 | 1 | ||||
註:若未按照照料單元設計,此項不得分。 | ||||||
2.1.4 | 認知症友好化設計 | 2 | ||||
註:當機構不收住認知症老年人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2.1.4.1 | 照料單元和居室採用了認知症友好化的配置,符合以下條件: | 2 | ||||
(1)設有專門的認知症照料單元; | ||||||
(2)認知症老年人居室的單人間比例≥30%。 | ||||||
註:每符合1項得1分,滿分2分。 | ||||||
2.1.5 | 居室和照料單元的整體氛圍 | 2 | ||||
2.1.5.1 | 居室和照料單元的空間尺度宜人,具有家庭化氛圍,空間元素豐富,色彩搭配協調,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2 | ||||
● 完全符合以上描述,得2分; | ||||||
● 部分符合以上描述,得1分; | ||||||
● 完全不符合以上描述,得0分。 | ||||||
2.2 | 衛生間、洗浴空間 | 20 | ||||
2.2.1 | 公共衛生間 | 10 | ||||
2.2.1.1 | 設有供老年人使用的公共衛生間。 | 1 | ||||
2.2.1.2 | 公共衛生間設有無障礙廁位,或機構內設有無障礙衛生間。 | 1 | ||||
2.2.1.3 | 就餐空間或起居廳等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場所附近設有供老年人使用的公共衛生間。 | 1 | ||||
2.2.1.4 | 公共衛生間滿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如廁需求,設有便於老年人使用的便器等便溺設施。 | 1 | ||||
2.2.1.5 | 公共衛生間如廁區設有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 | 1 | ||||
2.2.1.6 | 公共衛生間設有方便輪椅老年人接近和使用的盥洗池。 | 1 | ||||
2.2.1.7 | 公共衛生間設有緊急呼叫設備。 | 1 | ||||
2.2.1.8 | 公共衛生間能夠保證使用者如廁時的私密性,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分男女衛生間(當僅設一個衛生間且衛生間內僅設有一個廁位時自動符合該條件,若同一衛生間內超過兩個廁位則須分設男女衛生間); | ||||||
(2)入口處設有牆垛、門、帘子等,對外部視線有遮擋; | ||||||
(3)不同廁位之間設有隔板等遮擋設施(僅有一個廁位時自動符合該條件)。 | ||||||
2.2.1.9 | 門廳附近設有供家屬、工作人員使用的公共衛生間。 | 1 | ||||
2.2.1.10 | 公共衛生間設有坐便器、蹲便器等,可供不同使用者選擇。 | 1 | ||||
2.2.2 | 洗浴空間(包括公共洗浴空間和老年人居室內的洗浴空間) | 10 | ||||
2.2.2.1 | 設有公共洗浴空間。 | 1 | ||||
2.2.2.2 | 每間老年人居室內均設有洗浴設施或設有公共洗浴空間。 | 1 | ||||
2.2.2.3 | 洗浴空間(包括公共洗浴空間和老年人居室內的洗浴空間)滿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2 | ||||
(1)設有便於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設備,且配有易於識別的冷熱水標識; | ||||||
(2)設有便於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 ||||||
(3)設有緊急呼叫裝置或為老年人配備可穿戴緊急呼叫裝置。 | ||||||
2.2.2.4 | 洗浴空間(包括公共洗浴空間和老年人居室內的洗浴空間)的浴位空間寬敞,可容納護理人員在旁輔助老年人洗浴。 | 1 | ||||
2.2.2.5 | 公共洗浴空間能滿足浴床等進出和使用的需求,保證老年人可臥姿洗浴。 | 1 | ||||
2.2.2.6 | 公共洗浴空間內或鄰近設有衛生間或便器,能滿足老年人在洗浴過程中的如廁需求。 | 1 | ||||
2.2.2.7 | 公共洗浴空間內能滿足老年人的更衣、吹發、盥洗的需求。 | 1 | ||||
2.2.2.8 | 公共洗浴空間能夠保證老年人在洗浴過程中的私密性,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入口處設有牆垛、門、帘子等,對外部視線有遮擋; | ||||||
(2)不同淋浴位之間設有隔板等遮擋設施(當洗浴空間僅設一個浴位時自動符合該條件)。 | ||||||
2.2.2.9 | 機構內設有理髮室或設有可滿足理髮需求的空間。 | 1 | ||||
2.3 | 就餐空間(含廚房) | 15 | ||||
2.3.1 | 公共就餐空間 | 8 | ||||
2.3.1.1 | 設有公共就餐空間,整體環境乾淨整潔。 | 1 | ||||
2.3.1.2 | 公共就餐空間餐位數量充足,能滿足老年人的用餐需求。 | 1 | ||||
2.3.1.3 | 公共就餐空間位置便於老年人到達,與廚房備餐間或餐梯鄰近,能保證送餐流線順暢、近便。 | 1 | ||||
2.3.1.4 | 公共就餐空間內部或附近設有洗手池,能滿足老年人就近洗手、漱口的需求。 | 1 | ||||
2.3.1.5 | 公共就餐空間的座椅通道寬敞不擁擠,能滿足餐車、輪椅通行的需求。 | 1 | ||||
2.3.1.6 | 公共就餐空間的餐桌椅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牢固穩定、無尖銳稜角; | ||||||
(2)帶有扶手、靠背, | ||||||
(3)方便移動、清潔; | ||||||
(4)部分餐桌便於輪椅老年人使用。 | ||||||
2.3.1.7 | 公共就餐空間設有備餐檯或備餐空間,能滿足護理人員備餐分餐的需求。 | 1 | ||||
2.3.1.8 | 集中就餐空間入口附近設有等候休息區,能滿足老年人餐前等候、餐後休息及助行器停放的需求。 | 1 | ||||
2.3.2 | 廚房(外包膳食服務的機構,此項不參與評分) | 7 | ||||
2.3.2.1 | 廚房滿足衛生防疫要求,環境明亮、整潔、無異味。 | 1 | ||||
2.3.2.2 | 廚房與老年人居住活動範圍適當隔離,或採取必要措施,在噪音、氣味、視線和溫度等方面不干擾老年人的居住和活動。 | 1 | ||||
2.3.2.3 | 廚房設有獨立的出入口,能夠滿足進貨、廚餘垃圾運送和員工進出的需求。 | 1 | ||||
2.3.2.4 | 廚房配備專用的消防、消毒(含空氣消毒)、冷藏、冷凍、空調等設施,設施運轉正常。 | 1 | ||||
2.3.2.5 | 廚房配置排風設備且運轉正常;食品儲藏間具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的條件,能滿足通風防潮的需求。 | 1 | ||||
2.3.2.6 | 食品處理區符合以下要求: | 1 | ||||
(1)配備運轉正常的洗手消毒設施; | ||||||
(2)配備帶蓋的餐廚廢棄物存放容器。 | ||||||
2.3.2.7 |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並保持清潔。 | 1 | ||||
2.4 | 洗滌空間 | 10 | ||||
2.4.1 | 公共洗衣空間 | 6 | ||||
2.4.1.1 | 設有公共洗衣空間,或通過外包服務滿足老年人的洗衣需求。 | 1 | ||||
註:當機構洗衣服務非完全外包時,需設有公共洗衣空間才可得分。 | ||||||
2.4.1.2 | 設有衣物暫存區域或空間,用於存放髒衣物及潔淨衣物,且潔污分區。 | 1 | ||||
註:當機構洗衣服務非完全外包時,需設有衣物暫存區域;當機構洗衣服務完全外包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2.4.1.3 | 公共洗衣空間的位置便於收集髒衣物及發放乾淨衣物。 | 1 | ||||
註:當機構洗衣服務完全外包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2.4.1.4 | 公共洗衣空間設有洗衣機、水池及消毒設施,能滿足基本的洗衣需求。 | 1 | ||||
註:當機構洗衣服務完全外包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2.4.1.5 | 公共洗衣空間地面排水良好無積水,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 1 | ||||
註:當機構洗衣服務完全外包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2.4.1.6 | 機構內設有晾曬空間或能夠正常使用的烘乾設備。 | 1 | ||||
註:當機構洗衣服務完全外包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2.4.2 | 污洗空間 | 4 | ||||
2.4.2.1 | 設有專門的污洗空間。 | 1 | ||||
2.4.2.2 | 污洗空間臨近污物運輸通道或污物電梯,便於污物運送。 | 1 | ||||
2.4.2.3 | 污洗空間能夠滿足以下功能需求(符合以下條件中3項及以上): | 1 | ||||
(1)污物清洗、消毒; | ||||||
(2)污物(垃圾)暫存; | ||||||
(3)洗滌劑儲藏; | ||||||
(4)抹布、墩布、清潔車等清潔工具的存放; | ||||||
(5)抹布、墩布等清潔工具的就近晾曬。 | ||||||
2.4.2.4 | 污洗空間整體乾淨整潔。 | 1 | ||||
2.5 | 接待空間(含門廳) | 5 | ||||
2.5.1.1 | 接待空間位置明顯,易於看到。 | 1 | ||||
2.5.1.2 | 門廳設有服務台、值班室等,能提供接待管理、值班諮詢等服務。 | 1 | ||||
2.5.1.3 | 門廳設有座椅、沙發等,能滿足老年人及來訪人員等候休息、交流會友等需求。 | 1 | ||||
2.5.1.4 | 門廳設有宣傳欄、公示欄等,能滿足公示、宣傳的需求。 | 1 | ||||
2.5.1.5 | 門廳整體氛圍溫馨明亮,讓人感到被歡迎。 | 1 | ||||
2.6 | 活動場所 | 10 | ||||
2.6.1 | 活動場所滿足老年人基本的活動需求,設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活動空間: | 4 | ||||
(1)閱讀區(室):配置適合老年人閱讀的圖書、近期雜誌、當日/期報紙; | ||||||
(2)棋牌活動區(室):配置象棋、麻將等老年人常用棋牌游具; | ||||||
(3)健身區(室):配置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械或乒乓球、檯球、沙狐球檯等設施; | ||||||
(4)書畫區(室):配置適宜老年人使用的書畫桌椅與畫材,滿足書畫的掛放; | ||||||
(5)音樂、舞蹈活動區(室):滿足播放多媒體需求; | ||||||
(6)電子閱覽區(室):設置可聯網的電腦; | ||||||
(7)教室:具有投影設施或黑(白)板。 | ||||||
註:符合2項得1分,符合3-4項得2分,符合5-6項得3分,符合7項得4分。 | ||||||
2.6.2 | 活動場所豐富多元,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活動需求,設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活動空間: | 1 | ||||
(1)設有影音室或放映室; | ||||||
(2)設有代際互動區或兒童活動室; | ||||||
(3)設有廚藝教室或家庭廚房; | ||||||
(4)設有其他供老年人開展興趣活動的空間(如手工室、茶藝室、園藝室等)。 | ||||||
註:符合1項得0.5分,符合2項及以上得1分。 | ||||||
2.6.3 | 設有能夠滿足機構內人員集體活動(如聯歡會)的大型文娛健身用房(多功能廳)。 | 2 | ||||
2.6.4 | 大型文娛健身用房(多功能廳)功能配置符合以下條件: | 1 | ||||
(1)臨近設有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公用衛生間; | ||||||
(2)臨近設有儲藏間、茶水間或後台空間; | ||||||
(3)配置電視或投影設備,設備完好,能夠正常使用; | ||||||
(4)配置舞台,有燈光、音響設備,能夠正常使用。 | ||||||
註:符合2項得0.5分,符合3項及以上得1分。 | ||||||
2.6.5 | 活動場所容易到達、彼此臨近,視線通透,便於形成良好的活動氛圍,促進老年人參與活動,符合以下條件: | 1 | ||||
(1)界面較為通透,如採用開放式布局,或以柱廊、玻璃門等與走廊分隔,便於老年人在走廊中看到並參與活動; | ||||||
(2)大部分活動場所彼此臨近,布局在同層臨近區域,或可以通過電梯便捷到達; | ||||||
(3)主要活動場所靠近老年人居住用房,嚴寒地區老年人不需經過戶外空間即可到達,多雨地區老年人可經過避雨連廊到達; | ||||||
(4)沿活動場所走廊設置休憩座椅、活動設施(如棋牌桌、沙狐球桌等),且座椅處通行淨寬≥1.40m。 | ||||||
註:符合1-2項及以上得0.5分,符合3-4項得1分 | ||||||
2.6.6 | 活動場所座椅配置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1 | ||||
(1)安全、穩固; | ||||||
(2)絕大多數座椅(含沙發)有靠背,便於起坐; | ||||||
(3)桌椅、沙發種類豐富,可供老年人選擇,形式有居家、溫馨感。 | ||||||
2.7 | 儲物間(含庫房) | 5 | ||||
2.7.1.1 | 設有集中儲物空間(庫房)。 | 1 | ||||
2.7.1.2 | 設有集中垃圾暫存空間,且位置臨近後勤出入口,垃圾氣味、運輸等不影響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 1 | ||||
2.7.1.3 | 儲物間(庫房)配有儲藏架、儲藏櫃等,能合理儲藏不同類別的物品。 | 1 | ||||
2.7.1.4 | 儲物間數量(或面積)充足,機構內未出現物品隨意堆放、影響美觀及安全疏散的現象。 | 1 | ||||
2.1.7.5 | 儲物間(庫房)乾淨整潔。 | 1 | ||||
2.8 | 醫療衛生用房 | 15 | ||||
2.8.1.1 | 設有與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相配套的醫療衛生用房。 | 2 | ||||
2.8.1.2 | 養老機構內設醫務室、診所、衛生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養老機構內設護理站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至少設有治療室、處置室。 | 2 | ||||
2.8.1.3 | 設有緊急送醫通道,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將老年人安全快速地轉移至急救車輛或急救出入口。 | 1 | ||||
2.8.1.4 | 緊急送醫通道不穿越老年人的主要活動空間。 | 1 | ||||
2.8.1.5 | 設有分藥室,可供存放機構的公共常用藥品和老年人委託機構管理的個人藥品,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 2 | ||||
(1)設有藥櫃和分藥操作台面; | ||||||
(2)分藥室或藥櫃設鎖。 | ||||||
2.8.1.6 | 醫療衛生用房附近設有可供老年人休息等候的空間和設施(如候診區、休息座椅等)。 | 1 | ||||
2.8.1.7 | 醫療衛生用房附近設有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公共衛生間。 | 1 | ||||
2.8.1.8 | 設有開展安寧服務的分區或用房(如臨終關懷室、安寧療護區等)。 | 1 | ||||
2.8.1.9 | 安寧服務區域相對獨立,與周邊空間環境關係協調,無相互干擾。 | 1 | ||||
2.8.1.10 | 遺體的運出路徑不穿越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區域)。 | 1 | ||||
2.8.1.11 | 醫療衛生用房的整體氛圍溫馨、輕鬆、舒適,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2 | ||||
● 完全符合以上描述,得2分; | ||||||
● 部分符合以上描述,得1分; | ||||||
● 完全不符合以上描述,得0分。 | ||||||
2.9 | 停車區域 | 5 | ||||
2.9.1.1 | 機動車停車區域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2 | ||||
● 機構內設有機動車停車區域(場地或車庫),得2分; | ||||||
● 機構內未設機動車停車區域時,機構主入口附近有公共停車位/停車場,得1分。 | ||||||
● 機構內和機構主入口附近均沒有機動車停車區域,得0分。 | ||||||
2.9.1.2 | 機構內設有非機動車停車區域(場地或車庫)。 | 1 | ||||
2.9.1.3 | 機構內的停車區域符合以下要求: | 1 | ||||
(1)位置易於車輛到達,並與主要的建築出入口實現無障礙連通; | ||||||
(2)數量或面積可滿足日常車輛停放需求。 | ||||||
註:當機構內未設停車區域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2.9.1.4 | 機構內的非機動車停車區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 ||||
(1)滿足遮雨、遮陽要求; | ||||||
(2)設有電動車充電裝置。 | ||||||
註:當機構內未設停車區域時,此項不參與評分。 | ||||||
2.1 | 評估空間 | 5 | ||||
2.10.1.1 | 設有評估室,或與其他空間合設評估空間,滿足實施老年人能力評估的環境需求。 | 2 | ||||
2.10.1.2 | 評估室內配有桌椅及評估用台階(或使用機構內樓梯)等評估設備。 | 2 | ||||
2.10.1.3 | 設有員工的培訓空間(含獨立用房或共用空間),滿足機構內部教學培訓的需求。 | 1 | ||||
2.11 | 康復空間 | 10 | ||||
2.11.1.1 | 設有用於為老年人提供康復服務的空間。 | 1 | ||||
2.11.1.2 | 康復空間和器械配置狀況符合以下條件: | 2 | ||||
(1)設有可供進行運動治療(PT)和作業治療(OT)的康復空間; | ||||||
(2)設有≥2種運動康復器械; | ||||||
(3)設有≥2種作業康復器械。 | ||||||
註:符合1項得0.5分,符合2項得1分,符合3項得2分。 | ||||||
2.11.1.3 | 康復空間的布置符合以下條件: | 2 | ||||
(1)康復器械布置合理,無安全隱患; | ||||||
(2)適應不同康復器械的布置需求; | ||||||
(3)滿足通行需求,方便乘坐輪椅的老年人接近和使用各類康復器械。 | ||||||
註:符合1項得0.5分,符合2項得1分,符合3項得2分。 | ||||||
2.11.1.4 | 設有康復治療師辦公、更衣、休息和儲藏的空間。 | 1 | ||||
2.11.1.5 | 設有特色康復空間,符合以下條件: | 2 | ||||
(1)設有認知康復空間,可供開展小組活動、音樂治療、懷舊療法、感官刺激等認知康復活動; | ||||||
(2)設有文體康復空間,可供開展針對性的體育運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 ||||||
(3)設有療愈性康復景觀,提供五感刺激,可供開展園藝療法等康復活動; | ||||||
(4)其他有別於作業康復和運動康復的特色康復空間。 | ||||||
註:符合1項得1分,符合2項及以上得2分。 | ||||||
2.11.1.6 | 康復空間的整體氛圍溫馨、輕鬆、舒適,符合以下條件時得相應分數: | 2 | ||||
● 完全符合以上描述,得2分; | ||||||
● 部分符合以上描述,得1分; | ||||||
● 完全不符合以上描述,得0分。 | ||||||
2.12 | 社會工作室/心理諮詢空間(含管理服務用房及設施) | 10 | ||||
2.12.1 | 社會工作空間 | 2 | ||||
2.12.1.1 | 設有社工工作室或與其他空間合設的社會工作區。 | 1 | ||||
2.12.1.2 | 社會工作空間能夠滿足社工和志願者開展活動培訓、研討活動計劃、存放活動用品等的空間需求。 | 1 | ||||
2.12.2 | 心理諮詢空間 | 2 | ||||
2.12.2.1 | 設有心理諮詢室或與其他空間合設的心理諮詢區。 | 1 | ||||
2.12.2.2 | 心理諮詢空間符合以下條件: | 1 | ||||
(1)具有較好的私密性; | ||||||
(2)空間氛圍輕鬆明快,有助於放鬆身心、舒緩情緒; | ||||||
(3)設有舒適的家具。 | ||||||
註:符合1項得0.5分,符合2-3項得1分。 | ||||||
2.12.3 | 員工辦公及生活區域 | 2 | ||||
2.12.3.1 | 設有員工辦公室或辦公區,例如護理員值班室、行政辦公室、財務室、院長室等。辦公空間充足,設施設備能夠滿足日常工作需求。 | 1 | ||||
2.12.3.2 | 設有員工餐廳、員工更衣和衛浴空間,能為員工的日常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 1 | ||||
2.12.4 | 消防設施 | 4 | ||||
2.12.4.1 |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設備。 | 1 | ||||
2.12.4.2 | 設有微型消防站。 | 1 | ||||
2.12.4.3 | 設有消防控制室(中控室)。 | 2 | ||||
3 | 運營管理 | 150 | ||||
3.1 | 行政辦公管理 | 10 | ||||
3.1.1 | 組織規劃 | 2 | ||||
3.1.1.1 | 有組織結構圖及部門劃分。 | 1 | ||||
3.1.1.2 | 有年度、月度工作計劃、年終總結。 | 1 | ||||
註:計劃或總結內容不全面、不清晰,得0.5分。 | ||||||
3.1.2 | 行政辦公制度 | 6 | ||||
3.1.2.1 | 有會議制度(周例會、月度會、年度會等)及會議記錄。 | 1 | ||||
註:無會議記錄的,得0.5分。 | ||||||
3.1.2.2 | 有行政辦公審批流程。 | 0.5 | ||||
3.1.2.3 | 有行政檔案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 | 1 | ||||
3.1.2.4 | 有印章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 | 0.5 | ||||
3.1.2.5 | 有合同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 | 1 | ||||
3.1.2.6 | 在接待空間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管理信息,包括服務管理部門、人員資質、相關證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 | 1 | ||||
3.1.2.7 | 有行政信息公開措施,包括機構宣傳片、微信公眾號、機構網站等。 | 1 | ||||
有行政信息公開措施,通過小黑板、公告欄或電子顯示屏發布信息。 | 0.5 | |||||
3.1.3 | 信息管理平台 | 2 | ||||
3.1.3.1 | 有信息管理平台,含行政辦公管理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服務管理系統、財務管理系統、安全管理系統、後勤管理系統、評價與改進系統。 | 2 | ||||
註:滿足4項及以上得1分,全部滿足得2分。 | ||||||
3.2 | 人力資源管理 | 20 | ||||
3.2.1 | 員工基本管理 | 2 | ||||
3.2.1.1 | 與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勞務合同。 | 1 | ||||
3.2.1.2 | 有全部工作人員名冊,各項目登記、證件齊全(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入職日期、入職部門、崗位/職務等)。 | 1 | ||||
3.2.2 | 員工崗位職責 | 1.5 | ||||
3.2.2.1 | 有崗位職責。 | 1 | ||||
3.2.2.2 | 有員工手冊。 | 0.5 | ||||
3.2.3 | 員工學歷及資質情況 | 3.5 | ||||
3.2.3.1 | 養老機構院長、副院長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 | 1.5 | ||||
註:申請4-5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養老機構院長、副院長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1 | |||||
註:申請3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養老機構院長、副院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0.5 | |||||
3.2.3.2 | 中專及以上學歷占工作人員總數比例達到20%及以上。 | 1 | ||||
中專及以上學歷占工作人員總數比例達到10%及以上。 | 0.5 | |||||
3.2.3.3 | 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計算)至少配有1名專職社會工作者。 | 1 | ||||
註:申請4-5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至少有1名社會工作者指導開展社會工作服務。 | 0.5 | |||||
註:申請3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3.2.4 | 員工招錄、管理的相關制度 | 2 | ||||
3.2.4.1 | 有招聘制度、招聘流程,有記錄。 | 0.5 | ||||
3.2.4.2 | 有人員考勤制度及考勤記錄。 | 1 | ||||
3.2.4.3 | 有請銷假制度並有記錄。 | 0.5 | ||||
3.2.5 | 員工薪酬及福利管理制度 | 1.5 | ||||
3.2.5.1 | 薪酬依據崗位級別設置合理,有管理制度,發放及時。 | 1 | ||||
3.2.5.2 | 有晉升和獎勵制度。 | 0.5 | ||||
3.2.6 | 員工勞動保障及勞動保護 | 3 | ||||
3.2.6.1 | 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 1 | ||||
註: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購買意外保險。 | ||||||
3.2.6.2 | 有勞動保護措施和員工心理支持。 | 1 | ||||
3.2.6.3 | 組織員工每年參加體檢1次。 | 1 | ||||
3.2.7 | 員工培訓 | 4.5 | ||||
3.2.7.1 | 機構負責人應每年接受專業培訓,具有養老服務專業知識。 | 0.5 | ||||
3.2.7.2 | 開展入職培訓、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 | 1 | ||||
3.2.7.3 | 每年開展不少於2次員工常規培訓,包括職業道德、行業規範教育、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規範、政策等。 | 1 | ||||
3.2.7.4 | 養老護理員每月接受超過1次或每年接受多於12次技能培訓,有記錄,內容包括培訓時間、時長、地點、培訓內容等。 | 1 | ||||
養老護理員每月接受1次或每年接受12次技能培訓,有記錄,內容包括培訓時間、時長、地點、培訓內容等。 | 0.5 | |||||
3.2.7.5 | 養老護理員培訓合格率為100%。 | 1 | ||||
養老護理員培訓合格率不低於90%。 | 0.5 | |||||
3.2.8 | 志願者、實習生管理 | 2 | ||||
3.2.8.1 | 志願者登記、有活動記錄。 | 1 | ||||
3.2.8.2 | 志願者活動前有培訓。 | 0.5 | ||||
3.2.8.3 | 有實習生管理規範。 | 0.5 | ||||
3.3 | 服務管理 | 30 | ||||
3.3.1 | 老年人權益保護 | 4 | ||||
3.3.1.1 | 1年內無責任事故發生。 | 1 | ||||
3.3.1.2 | 養老機構建立保障老年人權益和防範欺老、虐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 2 | ||||
(1)不得向老年人推銷保健品。 | ||||||
(2)不得向老年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 ||||||
(3)不得為機構外單位或個人等推銷保健品、非法集資提供任何便利。 | ||||||
(4)不得有毆打、辱罵、變相體罰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為。 | ||||||
(5)未經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信息。 | ||||||
註:以上任何1項不符要求,則不得分。 | ||||||
3.3.1.3 | 有服務糾紛調解制度。 | 1 | ||||
3.3.2 | 服務管理制度 | 14 | ||||
3.3.2.1 | 根據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4.1-4.13),有相對應的服務流程。 | 2 | ||||
註:服務流程不全,得1分。 | ||||||
3.3.2.2 | 有老年人能力評估制度,含入院評估、定期評估、即時評估。 | 2 | ||||
註:符合2項得1分,全部滿足得2分。 | ||||||
3.3.2.3 | 有工作交接班制度,明確交接班制度的崗位及交接要求。 | 1 | ||||
3.3.2.4 | 建立值班管理制度,明確值班職責和規範。 | 1 | ||||
3.3.2.5 | 接待工作規範,有流程、接待記錄。接待記錄包括時間、來訪人員、來訪事項等。 | 1 | ||||
3.3.2.6 | 有外包服務管理制度,有入駐機制、服務合同/協議,有記錄,外包服務有單位資質審核及服務能力評估機制。 | 1 | ||||
註:如完全無任何外包服務,此項可得分。 | ||||||
3.3.2.7 | 有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出入、探視、請銷假等制度。 | 1 | ||||
3.3.2.8 | 對自傷、傷人、跌倒、墜床、噎食、誤吸、走失、燙傷、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應急處理流程和報告制度。 | 2 | ||||
註:部分滿足的,得1分。 | ||||||
3.3.2.9 | 開展服務標準化建設,並建立標準體系(包含服務通用基礎標準體系、服務保障標準體系、服務提供標準體系)。 | 3 | ||||
有服務管理標準、操作規範。 | 2 | |||||
3.3.3 | 服務管理的人員要求 | 5 | ||||
3.3.3.1 | 養老機構院長或至少有一名負責人負責養老服務管理工作。 | 1 | ||||
3.3.3.2 | 養老護理員與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2;養老護理員與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4;養老護理員與輕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10。 | 4 | ||||
註:此處不限定養老護理員等級。 | ||||||
養老護理員與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3;養老護理員與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6;養老護理員與輕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於1:15。 | 2 | |||||
註:此處不限定養老護理員等級。 | ||||||
3.3.4 | 服務質量要求 | 7 | ||||
3.3.4.1 | 服務要求執行率達到100%。 | 2 | ||||
3.3.4.2 | 老年人能力評估執行率100%。 | 1 | ||||
3.3.4.3 | 健康檔案合格率100%。 | 1 | ||||
3.3.4.4 | 服務合同簽訂率100%。 | 1 | ||||
3.3.4.5 | 入住檔案合格率100%。 | 1 | ||||
3.3.4.6 | 服務質量實行督查管理,做到日檢查、月考核、年評估,有獎懲。 | 1 | ||||
3.4 | 財務管理 | 15 | ||||
3.4.1 | 財務管理制度 | 12 | ||||
3.4.1.1 | 建立支付管理制度、支付實行審批流程並予以執行。 | 1 | ||||
3.4.1.2 | 有老年人押金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 | 2 | ||||
3.4.1.3 | 有捐贈資金管理制度,並按捐贈方意願和相關規定使用受贈資金。 | 1 | ||||
3.4.1.4 | 有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 | 1 | ||||
3.4.1.5 | 有年度財務審計與審計報告。 | 2 | ||||
註:事業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審計的,出具審計結果。 | ||||||
3.4.1.6 | 有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 | 2 | ||||
3.4.1.7 | 政府補貼經費單獨建賬,賬目清晰。 | 1 | ||||
註:如無政府補貼,可自動得分。 | ||||||
3.4.1.8 | 有預算及成本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 | 1 | ||||
3.4.1.9 | 有價格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向老年人收取的服務費價格產生變動應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強制收費。 | 1 | ||||
3.4.2 | 財務管理人員要求 | 3 | ||||
3.4.2.1 | 會計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書。 | 1 | ||||
3.4.2.2 | 財務人員熟練使用會計電算化設備。 | 1 | ||||
3.4.2.3 | 財務部負責人未同時兼任採購員職務;填寫票據及收據的人員未同時兼任審計人員;出納人員與記賬人員分離,未相互兼任。 | 1 | ||||
3.5 | 安全管理 | 30 | ||||
3.5.1 | 安全管理制度 | 4 | ||||
3.5.1.1 | 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 2 | ||||
(1)安全責任制度; | ||||||
(2)安全教育制度; | ||||||
(3)安全宣傳及培訓制度; | ||||||
(4)安全操作規範或規程; | ||||||
(5)安全檢查制度; | ||||||
(6)事故處理與報告制度; | ||||||
(7)考核與獎懲制度。 | ||||||
註:包含3-5項,得1分;包含以上所有內容得2分。 | ||||||
3.5.1.2 | 安全管理組織及機制健全,有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 1 | ||||
3.5.1.3 | 各部門、各層級簽訂安全責任書。 | 1 | ||||
3.5.2 | 突發事件應對 | 3 | ||||
3.5.2.1 | 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事件的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演練。 | 2 | ||||
註:有預案但無演練的,得1分。 | ||||||
3.5.2.2 | 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 | 1 | ||||
3.5.3 |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 3 | ||||
3.5.3.1 | 300人以下(服務對象和工作人員總數)應至少配備2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安全管理人員),300人以上應至少配備5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 2 | ||||
3.5.3.2 | 每班至少有2名持證消防安全員在消防控制室在崗。 | 1 | ||||
3.5.4 | 安全培訓 | 4 | ||||
3.5.4.1 | 養老機構院長、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教育與培訓,有記錄。 | 1 | ||||
3.5.4.2 | 新員工、上崗前應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與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換崗、離崗 6 個月以上的,以及採用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應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與培訓。 | 1 | ||||
3.5.4.3 | 安全管理人員組織機構工作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全員參訓率達90%以上,有培訓效果檢查結果。 | 2 | ||||
3.5.5 | 消防管理 | 7 | ||||
3.5.5.1 | 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 1 | ||||
3.5.5.2 | 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燃氣、電器使用正確,及時檢查維護。 | 1 | ||||
3.5.5.3 | 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業檢測,並做好維護保養,且有完整記錄。 | 1 | ||||
3.5.5.4 | 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有隱患整改閉環管理記錄。 | 1 | ||||
3.5.5.5 | 每日防火巡查,夜間防火巡查不少於兩次,有記錄。 | 1 | ||||
3.5.5.6 | 有消防演練、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 1 | ||||
3.5.5.7 | 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 1 | ||||
3.5.6 | 特種設備管理(如無特種設備,自動得分) | 4 | ||||
3.5.6.1 | 購置、使用和更換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符合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 1 | ||||
3.5.6.2 | 建立特種設施、設備台帳(電梯、鍋爐等)並定期自檢,有記錄。 | 1 | ||||
3.5.6.3 | 定期接受專業單位檢驗,有正式檢測報告並按國家相關要求在政府監管部門登記備案。 | 1 | ||||
3.5.6.4 |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 1 | ||||
3.5.7 | 視頻監控系統 | 3 | ||||
3.5.7.1 | 監控機房有專人值守。 | 1 | ||||
3.5.7.2 | 視頻監控系統覆蓋養老機構內所有出入口、就餐空間和活動場所和其他公共區域。 | 1 | ||||
3.5.7.3 | 監控系統能不間斷錄像且保持15天以上記錄,定期維護。 | 1 | ||||
3.5.8 | 建築安全管理 | 2 | ||||
3.5.8.1 | 對建築物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 1 | ||||
3.5.8.2 | 對建築物進行日常維護,有記錄。 | 1 | ||||
3.6 | 後勤管理 | 15 | ||||
3.6.1 | 後勤管理制度 | 15 | ||||
3.6.1.1 | 有物資採購和管理制度,建立台賬。 | 2 | ||||
3.6.1.2 | 有庫房管理制度,建立庫房物資出/入庫記錄,賬物相符。 | 3 | ||||
3.6.1.3 | 設施設備定期檢測維護,有維護流程規範及應急預案。 | 2 | ||||
註:無維護流程規範或無應急預案的,得1分。 | ||||||
3.6.1.4 | 建立設施設備檔案,有維護記錄及檢查維修記錄。 | 2 | ||||
註:無維護記錄或維修記錄,得1分。 | ||||||
3.6.1.5 | 制定環境管理方案並嚴格執行,包括垃圾、污水、綠化等管理。 | 1 | ||||
3.6.1.6 | 做好廢棄物管理工作,有記錄。 | 1 | ||||
3.6.1.7 | 有捐贈物品登記明細表、分配登記表,按捐贈方意願和相關規定使用受贈物品。 | 1 | ||||
3.6.1.8 | 有車輛管理制度,車輛購置、檢測、維修記錄。 | 1 | ||||
3.6.1.9 | 有員工宿舍管理制度並予以執行。 | 2 | ||||
3.7 | 評價與改進 | 30 | ||||
3.7.1 | 投訴處理 | 7 | ||||
3.7.1.1 | 有投訴處理制度和處理流程。 | 2 | ||||
3.7.1.2 | 意見箱設置於醒目處,每周開啟一次,對所提意見有反饋、有記錄。 | 1 | ||||
3.7.1.3 | 當班院長及時接待投訴,有記錄。 | 1 | ||||
3.7.1.4 | 管理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收到的投訴,現場受理,有記錄。 | 1 | ||||
3.7.1.5 | 投訴處理由專人負責,3個工作日內有初步回復,10個工作日內有處理結果,有記錄。 | 2 | ||||
3.7.2 | 滿意度測評 | 9 | ||||
3.7.2.1 | 日常採用微信/個別訪談/電話訪談等方式,聽取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對服務管理的反饋,有記錄。 | 1 | ||||
3.7.2.2 | 每半年開展不少於1次滿意度測評。 | 2 | ||||
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滿意度測評。 | 1 | |||||
3.7.2.3 | 參與滿意度測評的服務對象(含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數量滿足以下要求: | 2 | ||||
當入住老年人數量在200位(含)以內時,應對每一位老年人進行調查;當入住老年人數量大於200位時,可進行抽樣調查,抽樣樣本數量不低於200+5%N,N為入住老年人數量。 | ||||||
註:當抽樣樣本數大於總體時,則對每一位顧客進行調查。 | ||||||
3.7.2.4 | 服務對象滿意度≥90%。 | 3 | ||||
服務對象滿意度<90%。 | 2 | |||||
3.7.2.5 | 有老年人參與機構管理的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記錄。 | 1 | ||||
3.7.3 | 質量考核 | 4 | ||||
3.7.3.1 | 有考核制度。 | 1 | ||||
3.7.3.2 | 有各崗位考核細則。 | 1 | ||||
3.7.3.3 | 對服務質量每月進行1次考核,有記錄。 | 1 | ||||
3.7.3.4 | 院長實施行政查房及部門負責人現場實施考核。 | 1 | ||||
3.7.4 | 改進制度 | 10 | ||||
3.7.4.1 | 對滿意度調查進行分析總結,並形成測評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測評範圍、測評過程、測評結論及改進建議等。 | 2 | ||||
3.7.4.2 | 對改進建議採取相應糾正措施,形成糾正措施預防報告,建立持續改進機制。 | 2 | ||||
3.7.4.3 | 對每月崗位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有改進措施。 | 2 | ||||
3.7.4.4 | 每半年至少一次服務質量講評會,有改進措施。 | 2 | ||||
3.7.4.5 | 有服務質量改進效果評估。 | 2 | ||||
註:機構自評或第三方評估皆可。 | ||||||
4 | 服務 | 600 | ||||
4.1 | 出入院服務 | 50 | ||||
4.1.1 | 服務內容 | 6 | ||||
4.1.1.1 | 提供入院評估、入院手續辦理及出院手續辦理服務。 | 6 | ||||
4.1.2 | 服務人員 | 8 | ||||
4.1.2.1 | 入院評估由至少兩名評估人員同時開展評估工作,且有一人具有醫學或護理學背景,其他評估員應獲得社會工作者資格證書,或為養老護理員(取得二級養老護理員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 3 | ||||
4.1.2.2 | 評估人員經過評估培訓,掌握評估知識和技能。 | 2 | ||||
4.1.2.3 | 服務人員熟悉其負責服務流程。 | 3 | ||||
4.1.3 | 服務要求 | 36 | ||||
4.1.3.1 | 評估內容至少包括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 | 4 | ||||
註:符合1項,得1分;如未包含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動能力,不得分。 | ||||||
4.1.3.2 | 使用科學量表對老年人開展評估。 | 2 | ||||
4.1.3.3 | 向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出具評估結果,由評估人員、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簽字確認。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組織覆核。 | 2 | ||||
4.1.3.4 | 根據評估結果和老年人服務需求,制定照護服務計劃,包括服務等級、服務項目、膳食要求、風險防範、照護特點等。 | 5 | ||||
根據評估結果和老年人服務需求,制定照護服務計劃,包括服務等級、服務項目、膳食要求等。 | 3 | |||||
根據評估結果和老年人服務需求,制定照護服務計劃,包括服務等級、服務項目。 | 2 | |||||
4.1.3.5 | 與入住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簽訂服務合同,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權利義務、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如收住對象為特困老年人,簽訂供養協議。 | 3 | ||||
註:包含1-2項得1分,包含3-4項得2分,包含所有得3分。 | ||||||
4.1.3.6 | 有老年人入住檔案,包括入住申請表、養老服務合同、體檢報告、入住評估結果、老年人身份證複印件、戶籍卡複印件、緊急聯繫人/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方式等。 | 4 | ||||
註:包含2-3項得1分,包含4-5項得2分,包含5-6項得3分,包含所有得4分。 | ||||||
4.1.3.7 | 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至少包括個人基本健康信息、體檢報告、病史、既往史、家族史、食物及藥物過敏史、健康變化記錄。 | 3 | ||||
註:包含1-4項得1分,包含5-7項得2分,包含所有得3分。 | ||||||
4.1.3.8 | 老年人變更護理等級、服務內容等,須簽署老年人變更事項確認表,有記錄。 | 2 | ||||
4.1.3.9 | 老年人出院時有出院小結,至少包含住院時段、護理級別變更情況、期間住醫院治療的次數、本次出院的原由、離院時老年人的狀態等。 | 2 | ||||
4.1.3.10 | 老年人出院時,與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進行財物交接(退還押金、結清費用、物品交接清點無誤),簽字確認。 | 2 | ||||
4.1.3.11 | 老年人出院,及時完成檔案整理歸檔。 | 1 | ||||
4.1.3.12 | 老年人檔案歸檔規範,裝訂整齊。 | 1 | ||||
4.1.3.13 | 機構入住率不低於50%。 | 5 | ||||
註:申請5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如不符合此項要求,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機構入住率為45%-50%(不含50%)。 | 4 | |||||
註:申請4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入住率如低於45%,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機構入住率為40%-45%(不含45%)。 | 3 | |||||
註:申請3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入住率如低於40%,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機構入住率為35%-40%(不含40%)。 | 2 | |||||
註:申請2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入住率如低於35%,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機構入住率為30%-35%(不含35%)。 | 1 | |||||
註:申請1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入住率如低於30%,則自動終止評定程序。 | ||||||
4.2 | 生活照料服務 | 120 | ||||
4.2.1 | 服務內容 | 10 | ||||
4.2.1.1 | 提供老年人個人清潔衛生服務。 | 2 | ||||
4.2.1.2 | 提供老年人飲食照料服務。 | 2 | ||||
4.2.1.3 | 提供老年人起居照料服務。 | 2 | ||||
4.2.1.4 | 提供老年人排泄照料服務。 | 2 | ||||
4.2.1.5 | 提供老年人體位轉換及位置轉移服務。 | 2 | ||||
4.2.2 | 服務人員 | 20 | ||||
4.2.2.1 | 參加崗前培訓合格。 | 4 | ||||
4.2.2.2 | 老年人有相對固定的養老護理員進行生活照料。 | 2 | ||||
4.2.2.3 | 養老護理員持有健康證明或可證明無傳染性疾病的體檢結果。 | 2 | ||||
4.2.2.4 | 養老護理員了解老年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別、年齡、疾病情況、服務級別、個人生活照料重點、個人愛好、精神心理情況等。 | 8 | ||||
註:未達要求一項扣1分,最多扣8分。 | ||||||
4.2.2.5 | 養老護理員不佩戴戒指、手鍊、胸針等尖銳物品,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抽煙、酗酒。 | 2 | ||||
4.2.2.6 | 養老護理員與老年人溝通態度溫和、親切,語言文明,表達清晰。 | 2 | ||||
4.2.3 | 服務要求 | 90 | ||||
4.2.3.1 | 口唇、口角清潔,不乾燥,無食物殘渣。 | 4 | ||||
註:發現1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4分。 | ||||||
4.2.3.2 | 面部整潔,無污垢,男性老年人鬍鬚短。 | 4 | ||||
註:發現1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4分。 | ||||||
4.2.3.3 | 頭髮清潔皮膚清潔。每周至少洗澡1次。(根據季節和老年人需要可提高頻次)(床上擦浴時,應注意保護老年人隱私,避免着涼) | 4 | ||||
註:發現1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4分。 | ||||||
4.2.3.4 | 手足清潔,指(趾)甲短,甲下無污垢。 | 4 | ||||
註:發現1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4分。 | ||||||
4.2.3.5 | 衣着整潔、舒適。 | 4 | ||||
註:發現1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4分。 | ||||||
4.2.3.6 | 整理床鋪,床單位整潔。 | 4 | ||||
註:發現1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4分。 | ||||||
4.2.3.7 | 服務卡放置於床頭或便於查看的位置,標記有老年人的姓名、服務等級、膳食種類、風險防範、特殊照護注意事項等,與護理計劃、醫囑相符。 | 4 | ||||
註:未標明風險防範、特殊照護事項的,得2分。 | ||||||
4.2.3.8 | 飲食照料服務規範。包括協助用餐、協助飲水、餵水、餵飯、鼻飼等。 | 8 | ||||
註:發現1例操作不規範扣2分,最多扣8分。 | ||||||
4.2.3.9 | 排泄照料服務規範、及時。包括提醒如廁、協助排便、人工取便、更換一次性尿褲、清洗便器、清潔內衣褲和會陰部等。(提供服務時,應注意保護老年人隱私) | 8 | ||||
註:發現1例操作不規範扣2分,最多扣8分。 | ||||||
4.2.3.10 | 掌握老年人的睡眠情況,及時提供老年人所需的夜間服務。 | 4 | ||||
4.2.3.11 | 床上體位轉換及輪椅轉移及平車搬運,轉換過程動作規範、輕穩,體位轉換後保持功能位,且舒適。 | 4 | ||||
註:發現1例操作不規範扣2分,最多扣4分。 | ||||||
4.2.3.12 | 協助老年人行走、上下樓等位置移動,動作規範、輕穩。 | 4 | ||||
註:發現1例操作不規範扣2分,最多扣4分。 | ||||||
4.2.3.13 | 有預防壓瘡措施,並根據壓瘡風險評估等級,為老年人選用適合的措施。臥床老人按情況,至少每2小時翻身拍背1次。 | 4 | ||||
註:發現1例操作不規範扣1分,最多扣4分。 | ||||||
4.2.3.14 | 老年人皮膚無壓痕、無破損、無皴皺、無發紅現象。 | 4 | ||||
註:發現1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4分。 | ||||||
4.2.3.15 | 建立翻身記錄表,交接班時應檢查皮膚狀況且有記錄。 | 3 | ||||
註:有記錄表但記錄不全面、規範的,得1分。 | ||||||
4.2.3.16 | 每日房間巡查,觀察老年人的身心狀況,特殊情況及時報告並協助處理,有記錄。 | 4 | ||||
4.2.3.17 | 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巡視頻次不低於2小時1次,中度失能老年人24小時內不低於6次,輕度失能老年人24小時內不低於5次,能力完好老年人24小時內不低於2次(夜間至少巡視1次)。 | 5 | ||||
4.2.3.18 | 24小時護理值班,有交接班記錄表,包括時間、人員、特殊老人的診斷、基本生命體徵、異常情況、處理方法及結果。 | 8 | ||||
(1)按照樓層建立交接班表,如跨樓層床位數不大於60床; | ||||||
(2)內容完整; | ||||||
(3)書寫規範。 | ||||||
註:滿足(1)項得2分,滿足(1)(2)項得5分,全部滿足得8分。 | ||||||
4.2.3.19 | 各區域按鈴呼叫時,護理員應答及時。 | 2 | ||||
4.2.3.20 | 每周至少檢查一次老年人房間有無過期、腐爛食品,並及時處理。 | 2 | ||||
4.2.3.21 | 養老護理員在工作中發現護理床、輪椅、緊急呼叫裝置等功能非正常情況及時報修並有記錄。 | 2 | ||||
4.3 | 膳食服務 | 70 | ||||
註:外包膳食服務的機構,外包服務協議中應體現以下內容或外包服務供應商滿足以下要求。未達要求不得分。 | ||||||
4.3.1 | 服務內容 | 9 | ||||
4.3.1.1 | 提供適合老年人的營養膳食,以及各種不同形態的膳食和治療膳食。 | 4 | ||||
4.3.1.2 | 為老年人提供集體用餐。 | 3 | ||||
4.3.1.3 | 為老年人提供個性用餐服務(點餐、家宴、代加工等)。 | 2 | ||||
4.3.2 | 服務人員 | 16 | ||||
4.3.2.1 | 廚師持有廚師證。 | 2 | ||||
4.3.2.2 | 設食品安全員,負責每日餐飲服務的監督。 | 3 | ||||
4.3.2.3 | 有專職營養師,為老年人搭配飲食,確保營養均衡。 | 3 | ||||
有兼職營養師,為老年人搭配飲食,確保營養均衡。 | 2 | |||||
4.3.2.4 | 服務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 2 | ||||
4.3.2.5 | 服務人員應身着潔淨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個人清潔。 | 2 | ||||
4.3.2.6 | 服務人員經過培訓,熟悉其負責膳食服務流程和老年餐製作特點。 | 4 | ||||
4.3.3 | 服務要求 | 45 | ||||
4.3.3.1 | 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致。 | 2 | ||||
4.3.3.2 | 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 1 | ||||
4.3.3.3 | 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公示的時間、位置等符合要求。 | 1 | ||||
4.3.3.4 | 在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級標識。 | 1 | ||||
4.3.3.5 | 機構內餐飲服務單位(或外包膳食服務供應商)量化等級為當地「優秀」。 | 3 | ||||
機構內餐飲服務單位(或外包膳食服務供應商)量化等級為當地「良好」。 | 2 | |||||
機構內餐飲服務單位(或外包膳食服務供應商)量化等級為當地「一般」。 | 1 | |||||
4.3.3.6 | 採購食品時,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 2 | ||||
4.3.3.7 | 原料外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裝標識的條件和要求規範貯存,並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 2 | ||||
4.3.3.8 | 食品添加劑由專人負責保管、領用、登記,並有相關記錄。 | 2 | ||||
4.3.3.9 | 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相互分開。 | 2 | ||||
4.3.3.10 | 製作食品的設施設備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顯著標識,按標識區分使用。 | 2 | ||||
4.3.3.11 | 生與熟、成品與半成品分開製作。 | 2 | ||||
4.3.3.12 | 建立食品留樣備查制度。留樣品種齊全,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g,留樣容器外應記錄食品名稱、時間、餐別、採樣人,將留樣盒放入冰箱0-4攝氏度,且儲存時間不少於48小時。 | 4 | ||||
註:留樣符合要求,但留樣容器上記錄不完整的,得3分。 | ||||||
4.3.3.13 | 有專人做留樣記錄。 | 1 | ||||
4.3.3.14 | 每餐後對餐(飲)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有記錄。 | 3 | ||||
註:記錄不規範的,得2分。 | ||||||
4.3.3.15 | 每日處理餐廚垃圾,無積存。 | 2 | ||||
4.3.3.16 | 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並有相應檢查記錄,廚房內無蟲害跡象。 | 2 | ||||
4.3.3.17 | 食譜制定應結合老年人生理特點、身體狀況、地域特點、民族和宗教習慣、疾病需求制定食譜。應做到粗細搭配、營養均衡、種類豐富。 | 4 | ||||
4.3.3.18 | 食譜每周更新一次,且一周內不重複,向老年人公布並存檔。臨時調整時,需提前1天告知。 | 2 | ||||
食譜每周更新一次,向老年人公布並存檔。臨時調整時,需提前1天告知。 | 1 | |||||
4.3.3.19 | 餐食與食譜相符率達90%及以上。 | 2 | ||||
4.3.3.20 | 為老年人提供流食、半流食、低糖、低鹽、低嘌呤等特殊膳食,治療餐應執行醫囑,有記錄。 | 3 | ||||
4.3.3.21 | 每月收集1次老年人口味需求及老年人用餐反饋,改進服務。 | 2 | ||||
4.4 | 清潔衛生服務 | 40 | ||||
4.4.1 | 服務內容 | 4 | ||||
4.4.1.1 | 提供公共區域清潔服務。 | 2 | ||||
4.4.1.2 | 提供老年人居室內清潔服務。 | 2 | ||||
4.4.2 | 服務人員 | 8 | ||||
4.4.2.1 | 服務人員為經過培訓的保潔人員或養老護理員,或對接專業的保潔公司。 | 2 | ||||
4.4.2.2 | 服務人員熟悉機構內清潔衛生服務流程。 | 3 | ||||
4.4.2.3 | 服務人員掌握清潔衛生服務的各類物品消毒方法和消毒範圍。 | 3 | ||||
4.4.3 | 服務要求 | 28 | ||||
4.4.3.1 | 公共區域(包括室外、員工辦公區域): | 5 | ||||
(1)地面無積水、無水漬、無污垢、無積存垃圾; | ||||||
(2)牆面、窗戶、天花板、燈具、標牌等,無污垢、無破損、無蜘蛛網等; | ||||||
(3)整潔、無異味。 | ||||||
註:發現1處未達要求扣1分,最多扣5分。 | ||||||
4.4.3.2 | 老年人居室: | 5 | ||||
(1)整潔、無異味; | ||||||
(2)地面乾燥、無水漬、無污漬及渣屑; | ||||||
(3)床邊、桌面、櫃面及櫃面物品表面無灰塵、無污漬; | ||||||
(4)窗簾、門帘等物品無塵土、無污漬。 | ||||||
註:發現1處未達要求扣1分,最多扣5分。 | ||||||
4.4.3.3 | 老年人衛生間、洗浴空間: | 5 | ||||
(1)無異味; | ||||||
(2)地面、洗手盆台面、牆壁牆角清潔乾燥、無水漬、無污漬及渣屑; | ||||||
(3)便器內外清潔無便跡、無污垢,定期消毒,有消毒記錄。 | ||||||
註:發現1處未達要求扣1分,最多扣5分。 | ||||||
4.4.3.4 | 老年人生活用品無灰塵、污漬。 | 3 | ||||
註:發現1處未達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 ||||||
4.4.3.5 | 各類保潔工具分類使用、放置,滿足以下要求: | 3 | ||||
(1)分類使用(2)分類放置(3)標識清晰。 | ||||||
註:符合1項要求得1分。 | ||||||
4.4.3.6 | 清潔設施設備、用具使用後進行消毒,並懸掛晾曬,有消毒記錄。 | 3 | ||||
4.4.3.7 | 提供清潔服務前及清潔過程中,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提示標識。 | 2 | ||||
4.4.3.8 | 有專人每周檢查清潔衛生服務,有記錄。 | 2 | ||||
4.5 | 洗滌服務 | 25 | ||||
註:外包洗滌服務的機構,外包服務協議中應體現以下內容。未體現的內容不得分。 | ||||||
4.5.1 | 服務內容 | 3 | ||||
4.5.1.1 | 提供包括但不限於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織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務。 | 3 | ||||
4.5.2 | 服務人員 | 5 | ||||
4.5.2.1 | 服務人員為經過培訓的洗衣員,或對接專業的洗滌公司。 | 2 | ||||
4.5.2.2 | 服務人員熟悉機構內洗滌服務流程或送洗流程(不穿越、污染老年人居住和清潔區域)。 | 3 | ||||
4.5.3 | 服務要求 | 17 | ||||
4.5.3.1 | 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2次。衣物一般每周至少清洗1次。特殊污衣物隨時處理清洗。 | 3 | ||||
4.5.3.2 | 洗滌衣物和床上用品應分類清洗、曬乾或烘乾。 | 1 | ||||
4.5.3.3 | 指定地點收集污物,運送車潔污分開。 | 2 | ||||
4.5.3.4 | 被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或疑似傳染性衣物及床上用品封閉運輸,單獨清洗,洗滌過程採用消毒-清洗-消毒的順序,有消毒記錄。 | 2 | ||||
4.5.3.5 | 消毒方法正確,消毒時間符合要求。 | 2 | ||||
4.5.3.6 | 衣物完好無損,整理後準確無誤送還,有記錄。 | 2 | ||||
4.5.3.7 | 洗衣房內張貼洗衣流程及消毒流程。 | 1 | ||||
4.5.3.8 | 洗滌設備上貼有標識,註明功能及適用的衣物類型。 | 2 | ||||
4.5.3.9 | 常規洗滌設備每日清洗,每周消毒,污洗設備一洗一消,有消毒記錄。 | 2 | ||||
4.6 | 醫療護理服務 | 60 | ||||
4.6.1 | 服務內容 | 7 | ||||
4.6.1.1 | 提供預防保健服務。 | 1 | ||||
4.6.1.2 | 提供健康管理服務。 | 1 | ||||
4.6.1.3 | 提供護理服務。 | 1 | ||||
4.6.1.4 | 提供藥物管理服務。 | 1 | ||||
4.6.1.5 | 提供協助醫療服務。 | 1 | ||||
4.6.1.6 | 提供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診療服務。 | 1 | ||||
4.6.1.7 | 提供院內感染控制服務。 | 1 | ||||
4.6.2 | 服務人員 | 9 | ||||
4.6.2.1 | 內設醫務室的養老機構 | 6 | ||||
(1)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 ||||||
(2)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養老機構床位達到100張以上時,每增加100張床位,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 ||||||
註:滿足一條得3分,滿足兩條得6分。 | ||||||
內設診所、衛生所(室)的養老機構 | 6 | |||||
(1)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 ||||||
(2)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 ||||||
註:滿足一條得3分,滿足兩條得6分。 | ||||||
內設護理站的養老機構 | 6 | |||||
(1)至少有2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註冊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養老機構床位達到100張以上時,每增加100張床位,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 ||||||
(2)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人員。 | ||||||
註:滿足一條得3分,滿足兩條得6分。 | ||||||
未內設醫療機構的養老機構 | 6 | |||||
(1)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 ||||||
(2)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 ||||||
註:滿足一條得3分,滿足兩條得6分。 | ||||||
4.6.2.2 | 服務人員熟悉其負責服務的流程。 | 3 | ||||
4.6.3 | 服務要求 | 37 | ||||
4.6.3.1 | 每月至少開展1次健康教育活動。 | 1 | ||||
4.6.3.2 | 管理健康檔案,記錄老年人在院期間健康狀況動態變化,如無特殊情況每季度記錄一次,特殊情況隨時記錄。 | 2 | ||||
4.6.3.3 | 每年至少組織1次老年人健康體檢。 | 2 | ||||
4.6.3.4 | 規範執行醫囑,護理合格率100%。 | 2 | ||||
4.6.3.5 | 有護理記錄單,每班進行交接並有交接記錄,對危重及新入院老年人進行床頭交接。 | 3 | ||||
4.6.3.6 | Ⅰ度壓瘡新發生率不高於5‰,Ⅱ度Ⅲ度壓瘡新發生率為0。 | 2 | ||||
4.6.3.7 | 尿布疹發生率為0。 | 1 | ||||
4.6.3.8 | 如須使用約束用具,應嚴格遵醫囑,並與相關第三方簽署知情同意書,按操作規範執行。 | 2 | ||||
4.6.3.9 | 有自帶藥品管理制度,執行率100%。 | 2 | ||||
4.6.3.10 | 擺藥、發藥「三查八對」(三查:備藥時與備藥後查,發藥、注射、處置前查,發藥、注射、處置後查;八對:姓名、床號、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藥品有效期),差錯率為0。 | 3 | ||||
註:發現一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 ||||||
4.6.3.11 | 機構內有糖尿病老年人,應有胰島素注射管理記錄。 | 1 | ||||
4.6.3.12 | 觀察老年人健康情況變化、收集送檢化驗標本、完成治療、管道和造瘺護理、協助院前搶救。 | 1 | ||||
4.6.3.13 | 按照醫療機構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 1 | ||||
4.6.3.14 | 與臨近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診療服務。 | 1 | ||||
4.6.3.15 | 醫師每天1次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巡診,並做好記錄;對於輕度失能、能力完好老年人及時應診。 | 5 | ||||
醫師至少每周2-3次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巡診,並做好記錄;對於輕度失能、能力完好老年人及時應診。 | 3 | |||||
醫師至少每周1次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巡診,並做好記錄。 | 1 | |||||
4.6.3.16 | 安排醫護人員24小時值班,及時提供緊急救護服務。 | 2 | ||||
4.6.3.17 | 根據需要,及時通知、協助老年人轉院轉診。 | 2 | ||||
4.6.3.18 | 根據需要,及時陪同老年人院外就醫。 | 2 | ||||
4.6.3.19 | 對血糖機保養、血氧儀保養、血壓計保養每年定期做儀器校正,並留存紀錄。如有制氧機、氧氣瓶、霧化機等專業醫用設備,應定期進行功能監測並記錄。 | 2 | ||||
註:無記錄的得1分。 | ||||||
4.6.4 | 傳染病防治 | 7 | ||||
4.6.4.1 | 建立機構內感染預防和處理辦法,有消毒和隔離制度。 | 2 | ||||
4.6.4.2 | 有專人負責院內感染控制,並做好記錄。 | 2 | ||||
4.6.4.3 | 有傳染病等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措施,建立必要防護物資儲備制度。 | 3 | ||||
4.7 | 文化娛樂服務 | 50 | ||||
4.7.1 | 服務內容 | 5 | ||||
4.7.1.1 | 組織開展文化活動。 | 1 | ||||
4.7.1.2 | 組織開展體育活動。 | 1 | ||||
4.7.1.3 | 組織開展休閒娛樂活動。 | 1 | ||||
4.7.1.4 | 組織開展包括節日及紀念日慶祝活動。 | 1 | ||||
4.7.1.5 | 組織開展老年人生日慶祝活動。 | 1 | ||||
4.7.2 | 服務人員 | 9 | ||||
4.7.2.1 | 由養老護理員或機構內其他工作人員組織計劃、實施。 | 1 | ||||
4.7.2.2 | 有志願者、入住老年人定期參與文化娛樂活動組織計劃、實施工作。 | 2 | ||||
4.7.2.3 | 服務人員掌握機構內文化娛樂服務流程。 | 2 | ||||
4.7.2.4 | 服務人員掌握機構內文化娛樂服務的風險防範措施。 | 2 | ||||
4.7.2.5 | 服務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文化娛樂相關設備。 | 2 | ||||
4.7.3 | 服務要求 | 36 | ||||
4.7.3.1 | 按照老年人需要制訂活動服務計劃,包括日常活動、月度活動及特色活動等,執行率90%以上。 | 4 | ||||
註:計劃不全或執行率低於90%的,得2分。 | ||||||
4.7.3.2 | 日常活動種類多樣,有適合不同失能等級老年人的活動。 | 4 | ||||
註:不能完全滿足各等級老年人活動需求的,得2分。 | ||||||
4.7.3.3 | 日常及特色活動計劃提前一周張貼通知告知老年人,包括主題、時間、地點、過程、參與人員等。 | 2 | ||||
4.7.3.4 | 建立老年人文化娛樂活動的安全管理機制,制訂相關應急預案。 | 3 | ||||
4.7.3.5 | 每日至少組織2次適宜老年人活動,有記錄。 | 5 | ||||
註:記錄不全的,得2分。 | ||||||
4.7.3.6 | 每年開展不少於5次傳統節日、特殊紀念日活動,有記錄。 | 4 | ||||
註:開展3-4次活動的,得2分。 | ||||||
4.7.3.7 | 每月開展至少1次老年人生日慶祝活動,有記錄。 | 4 | ||||
註:如機構本月內無老年人生日,則無需舉辦。 | ||||||
4.7.3.8 | 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院外的遊覽和參觀活動,有記錄。 | 2 | ||||
註:如機構內收住老年人全部為重度失能老年人,可得分。 | ||||||
4.7.3.9 | 有特色主題活動。 | 2 | ||||
4.7.3.10 | 文化活動適宜老年人心理精神需求,體育活動適合老年人體能情況,緩和不劇烈。 | 2 | ||||
4.7.3.11 | 在體育活動區顯著位置設置體育活動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 2 | ||||
4.7.3.12 | 院外集體遊覽和參觀活動有醫生隨同參加。 | 2 | ||||
4.8 | 心理/精神支持服務 | 35 | ||||
4.8.1 | 服務內容 | 4 | ||||
4.8.1.1 | 提供環境適應服務。 | 1 | ||||
4.8.1.2 | 提供情緒疏導服務。 | 1 | ||||
4.8.1.3 | 提供心理支持服務。 | 1 | ||||
4.8.1.4 | 提供危機干預服務。 | 1 | ||||
4.8.2 | 服務人員 | 9 | ||||
4.8.2.1 | 服務人員為社會工作者、護士、醫生或心理治療師,必要時請精神科醫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或轉至醫療機構。 | 4 | ||||
服務人員為養老護理員(取得養老護理員四級或更高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 1 | |||||
4.8.2.2 | 服務人員熟悉機構內心理/精神支持服務流程。 | 3 | ||||
4.8.2.3 | 服務人員掌握心理/精神服務的方法與技巧。 | 2 | ||||
4.8.3 | 服務要求 | 22 | ||||
4.8.3.1 | 有幫助入住機構的老年人熟悉機構環境的適應計劃,有執行記錄。 | 4 | ||||
有幫助入住機構的老年人熟悉機構環境的適應計劃。 | 2 | |||||
4.8.3.2 | 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狀況,發現異常及時與老年人溝通了解,並告知相關第三方;對重點老年人有防範措施及記錄。 | 4 | ||||
4.8.3.3 | 定期組織老年人進行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組織能力完好且有意願的老年人每年參加不少於1次公益活動。 | 4 | ||||
註:如機構內收住老年人全部為重度失能老年人,可得分。 | ||||||
4.8.3.4 | 有應急處理程序,報告及時,妥善處理,有記錄。 | 4 | ||||
4.8.3.5 | 對於有心理問題或問題傾向的老年人及時開展評估,有干預措施,且及時聯繫相關第三方,溝通有記錄。 | 3 | ||||
4.8.3.6 | 根據老年人需求,定期為老年人開展個案、小組等多種形式活動,有檔案。 | 3 | ||||
4.9 | 安寧服務 | 30 | ||||
4.9.1 | 服務內容 | 6 | ||||
4.1.1.1 | 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 2 | ||||
4.1.1.2 | 提供哀傷輔導。 | 2 | ||||
4.1.1.3 | 提供後事指導服務。 | 2 | ||||
4.9.2 | 服務人員 | 6 | ||||
4.9.2.1 | 服務人員為社會工作者、養老護理員(取得養老護理員四級或更高等級職業資格證書)、護士、醫生或心理治療師,必要時請專科醫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或轉至醫療機構。 | 3 | ||||
4.9.2.2 | 服務人員接受臨終關懷知識相關培訓,具有人道主義素養,掌握安寧服務的相關知識及技能。 | 3 | ||||
4.9.3 | 服務要求 | 18 | ||||
4.9.3.1 | 按照老年人及親屬的需求,遵從老年人及親屬的意願,開展服務。 | 2 | ||||
4.9.3.2 | 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尊嚴,保護老年人及親屬的隱私。 | 2 | ||||
4.9.3.3 | 及時對疼痛老人進行疼痛評估,實施疼痛的管理和控制、緊急症狀的處理、支持療護,由醫護人員執行。 | 2 | ||||
4.9.3.4 | 落實家屬溝通機制,根據病情至少一周溝通一次。 | 2 | ||||
4.9.3.5 | 提供對親屬的哀傷輔導服務,有個案記錄。 | 2 | ||||
4.9.3.6 | 安寧服務區域有應急安全防護措施。 | 2 | ||||
4.9.3.7 | 考慮民族習慣、宗教信仰,按照親屬的意願或老年人的遺願,對安寧服務區域或老年人居室進行布置。 | 2 | ||||
4.9.3.8 | 離世老年人所在居室及床單位按消毒隔離要求處理,被褥用品獨立處理。 | 2 | ||||
4.9.3.9 | 提供如對接殯葬服務、遺體捐贈服務等,選擇有資質的組織機構,並簽訂服務協議。 | 2 | ||||
4.1 | 委託服務 | 20 | ||||
4.10.1 | 服務內容 | 2 | ||||
4.10.1.1 | 提供包括但不限於代管物品、代領物品、代繳各種費用、代購、代辦、陪同出行、協助交通等服務。 | 2 | ||||
4.10.2 | 服務人員 | 4 | ||||
4.10.2.1 | 機構指定專人或由養老護理員提供服務。 | 2 | ||||
4.10.2.2 | 服務人員熟悉機構內委託服務流程及要求。 | 2 | ||||
4.10.3 | 服務要求 | 14 | ||||
4.10.3.1 | 按照老年人需要,提供代管物品服務,有記錄。物品種類、數量、物品對應價值記錄準確,註明代管期限(或按照老年人要求隨時結束代管),由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核實、簽字。老年人需要時可隨時查看其託管物品;代管期間出現物品損壞、遺失等情況,機構照價賠償。 | 3 | ||||
4.10.3.2 | 按照老年人需要,提供代領、代繳、代購、代辦等服務,有記錄。物品種類、數量或事項記錄準確,當面清點錢物,並由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核實、簽字。註:記錄不全、不準確,得1分。 | 3 | ||||
4.10.3.3 | 協助老年人或按照老年人需求代為網絡購物、代為轉賬時,應經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確認,並提醒潛在風險。 | 2 | ||||
4.10.3.4 | 在提供委託服務過程中獲得有關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等信息,應嚴格保密,不得外泄。 | 2 | ||||
4.10.3.5 | 服務人員陪同出行時,應密切關注老年人的身體情況,防止意外發生。 | 2 | ||||
4.10.3.6 | 為老年人安排出行交通時,應使用機構自有車輛或與正規租車服務商合作。 | 1 | ||||
4.10.3.7 | 為老年人提供遺囑公證服務時,應對接專業法律組織。 | 1 | ||||
4.11 | 康復服務(申請3級及以上養老機構須提供此項服務) | 50 | ||||
4.11.1 | 服務內容 | 15 | ||||
4.11.1.1 | 提供肢體康復服務,如功能受限關節的關節活動度的維持和強化訓練,弱勢肌群的肌力、肌耐力訓練,體位轉移訓練,站立和步行訓練等。 | 3 | ||||
4.11.1.2 | 提供康復護理服務,包括精神心理康復服務、臨床康復護理服務。 | 3 | ||||
4.11.1.3 | 提供輔助器具適配和使用訓練服務,如自助具、假肢、矯形器等。 | 3 | ||||
4.11.1.4 | 對於有認知障礙的老年人,根據需求開展非藥物干預措施,如作業康復任務、遊戲活動、懷舊活動等。 | 3 | ||||
4.11.1.5 | 提供康復諮詢服務,包括康復訓練的適應症、禁忌症、注意事項、方法、強度、頻率和時間等。 | 3 | ||||
4.11.2 | 服務人員 | 12 | ||||
4.11.2.1 | 有1名及以上專職或兼職康復醫師(取得助理執業醫師及以上),下達康復治療處方或康復護理醫囑。 | 2 | ||||
有1名及以上醫師(取得助理執業醫師及以上),下達醫囑。 | 1 | |||||
4.11.2.2 | 有1名及以上專職或兼職康復治療師(取得康復醫學治療技術初級士及以上),開展臨床康復治療活動。 | 3 | ||||
4.11.2.3 | 有1名及以上護士提供康復護理服務。 | 2 | ||||
有經康復知識技能培訓的養老護理員,提供康復護理服務。 | 1 | |||||
4.11.2.4 | 服務人員熟悉機構內康復服務流程。 | 3 | ||||
4.11.2.5 | 服務人員熟悉機構內康復設備操作規程。 | 2 | ||||
4.11.3 | 服務要求 | 23 | ||||
4.11.3.1 | 在提供康復服務前,對老年人進行康復功能評定,有評定結果。 | 2 | ||||
4.11.3.2 | 向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出具評定結果,並確認。 | 2 | ||||
4.11.3.3 | 根據評定結果制定相適應的康複方案/計劃,康複方案/計劃包括問題描述、預期目標、具體方法、執行者、預計執行時間、執行狀況、備註。 | 4 | ||||
註:內容不全的,得2分。 | ||||||
4.11.3.4 | 康複方案/計劃在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認可後實施。 | 2 | ||||
4.11.3.5 | 康復過程記錄與康複方案/計劃一致。 | 4 | ||||
註:康復過程記錄與康複方案/計劃不完全一致的,得2分。 | ||||||
4.11.3.6 | 康復記錄書寫及時、完整、無空項。 | 3 | ||||
註:發現1處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 ||||||
4.11.3.7 | 對老年人接受康復服務的內容、方法和效果進行評估,包括中期康複評估和末期康複評估。 | 2 | ||||
4.11.3.8 | 康復檔案一人一檔。 | 2 | ||||
4.11.3.9 | 有康復設備與器材安全檢查、更換或淘汰措施。康復設備應在康復治療師或機構內負責康復服務人員測試正常後簽字確認,方可使用。 | 2 | ||||
4.12 | 教育服務(申請4級及以上養老機構須提供此項服務) | 20 | ||||
4.12.1 | 服務內容 | 2 | ||||
4.12.1.1 | 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 2 | ||||
4.12.2 | 服務人員 | 4 | ||||
4.12.2.1 | 由專業人員組織實施活動。 | 1 | ||||
4.12.2.2 | 志願者作為講師,參與到力所能及的教育活動。 | 1 | ||||
4.12.2.3 | 服務人員熟悉機構內教育服務流程,教學目標和方案。 | 2 | ||||
4.12.3 | 服務要求 | 14 | ||||
4.12.3.1 | 設立老年大學,有系統的課程安排。 | 4 | ||||
能夠便利參與周邊老年大學學習點,且每季度至少舉辦1次老年課堂或各類知識講座。 | 3 | |||||
每季度至少舉辦1次老年課堂或各類知識講座。 | 2 | |||||
每半年至少舉辦1次老年課堂或各類知識講座。 | 1 | |||||
4.12.3.2 | 在開展教育活動前,評估老年人服務需求,並有記錄。 | 1 | ||||
4.12.3.3 | 有教學計劃、教案教材、教師名單、學員花名冊。 | 2 | ||||
註:符合1項,得0.5分,滿分2分。 | ||||||
4.12.3.4 | 有獨立的場地,有專門的教學設備且能正常使用。 | 2 | ||||
有與其他服務共用的場地,有基本設備且能正常使用。 | 1 | |||||
4.12.3.5 | 教育內容豐富,包括安全知識、思想道德、科學文化、心理健康、法律法規、消費理財、閒暇生活、代際溝通、生命尊嚴等。 | 3 | ||||
註:提供3種以上教育內容的,得1分;提供4-6種的,得2分;提供7種及以上的,得3分。 | ||||||
4.12.3.6 | 能夠提供多種學習形式供老年人選擇,如網上學習、遊學、志願服務等。 | 1 | ||||
4.12.3.7 | 有視頻、照片、文字等服務記錄。 | 1 | ||||
4.13 | 居家上門服務(申請5級養老機構須提供此項服務) | 30 | ||||
4.13.1 | 服務內容 | 9 | ||||
4.13.1.1 | 提供4.2-4.12服務中至少5項服務。(直接上門提供服務或對社區老年人開放均可) | 5 | ||||
提供4.2-4.12服務中至少3項服務。(直接上門提供服務或對社區老年人開放均可) | 3 | |||||
提供4.2-4.12服務中至少1項服務。(直接上門提供服務或對社區老年人開放均可) | 1 | |||||
4.13.1.2 | 為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或老年人家屬提供專業支持,如人員技能培訓、家庭照顧者培訓、外派社會工作者到社區開展活動,為社區和家庭提供適老化改造諮詢服務、承接社區老年人社會工作項目等。 | 4 | ||||
註:提供1項得1分,滿分4分。 | ||||||
4.13.2 | 服務人員 | 4 | ||||
4.13.2.1 | 由養老護理員等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技術人員持有相關資格證書。 | 2 | ||||
4.13.2.2 | 服務人員經機構培訓,熟悉本機構的居家上門服務流程。 | 2 | ||||
4.13.3 | 服務要求 | 17 | ||||
4.13.3.1 | 有居家上門服務的須知介紹,包括服務範圍、內容、時間、地點、人員、收費標準等。 | 1 | ||||
4.13.3.2 | 應根據服務對象的服務需求對老年人身體能力狀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參照4.1.3.1。 | 2 | ||||
4.13.3.3 | 應根據服務對象的服務需求對老年人家庭環境進行評估,有評估結果。 | 1 | ||||
4.13.3.4 | 依據服務對象的評估結果、服務需求確定服務項目和內容,並制定服務計劃。服務計劃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 3 | ||||
(1)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時間和服務頻次; | ||||||
(2)服務流程及規範; | ||||||
(3)服務人員配置、設施設備及工具; | ||||||
(4)其他注意事項及特殊情況處理。 | ||||||
註:服務計劃不全不規範,得2分。 | ||||||
4.13.3.5 | 提供4.2-4.12服務時,應符合各項服務要求,並有服務記錄,服務完成後由老年人或相關第三方確認(簽字或電子簽名等方式)。 | 3 | ||||
4.13.3.6 | 建立居家服務老年人檔案,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服務對象基礎信息、健康信息、需求信息和服務信息。 | 1 | ||||
4.13.3.7 | 有居家上門服務人員管理辦法。 | 1 | ||||
4.13.3.8 | 設有居家養老服務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或網站)供老年人網絡下單或提供電話下單服務。 | 1 | ||||
4.13.3.9 | 年度服務量超過5000人次。 | 4 | ||||
年度服務量超過3000人次。 | 2 | |||||
年度服務量超過1000人次。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