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包容免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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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減免罰事項清單(2024版) 贛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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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包容免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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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 |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3 | 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4 | 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5 |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6 |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且上崗從業時間不超過15天,人數不超過3人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7 | 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8 | 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9 | 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0 | 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1 | 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五)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2 | 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六)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3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或未按照規定上報、公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八)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4 | 放射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許可證》進行校驗的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 放射診療機構符合放射診療校驗條件,且在超過校驗期一個月內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5 | 放射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 放射診療機構首次違法,且放射診療機構開展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和個人劑量監測工作,但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6 | 生產的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的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且產品未上市銷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7 | 生產的消毒產品衛生質量不合格(產品添加違禁藥物的除外)的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且產品未上市銷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8 | 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七條、《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19 | 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八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0 | 未經批准擅自組織開展大型醫療氣功講座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1 | 未經批准擅自組織開展大型現場性醫療氣功活動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2 |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必須嚴格管理的其它醫療氣功活動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3 | 護士的配備數量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 《護士條例》第二十條、《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 | 首次違法且護士配備數量不低於配備標準的80%,並在30日內整改到位。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4 | 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 《護士條例》第二十四條、《護士條例》第三十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5 | 未依照《護士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 《護士條例》第九條、《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6 | 未依照《護士條例》規定辦理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 《護士條例》第九條、《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7 |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 《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8 |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未接受消毒技術培訓 | 《消毒管理辦法》第五條、《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29 | 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30 | 未按照規定設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委員會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 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二)贛州市衛生健康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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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一個月以內的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時間不超過一個月,並依法及時補辦衛生許可的,給予警告,並處500元罰款。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加強教育、責令改正並及時複查 |
2 | 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 營業時間不超過2個月或檢測報告過期2個月內;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加強教育、責令改正並及時複查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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